01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一、建设单位:
1、参建各方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2、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分析报告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注明全称)、资质等级、总体建筑面积、总体造价、各栋栋号、各栋建筑面积、各栋造价、结构形式、各栋层高、计划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
(2)明确说明有无符合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有,分别应详细说明在什么时间,什么进度开始实施;是否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作了详细说明。
(3)对监理、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提出了哪些安全要求及奖惩措施。
3、明确说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计划、拨付证明,附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证明。
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电缆、地上、地下管网资料,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确认证明。
5、协调多单位作业、交叉作业、高差作业、多塔作业的综合管理措施。
二、施工单位
1、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2、项目经理证、考核合格证(证号)
3、安全员的配备(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不少于一人;一万至5万不少于2人;5万以上不少于3人,并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员的姓名、安全证号、考核合格证号、有效期
4、特种作业人员
姓名、工种、证号、有效期
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本项目的设计)
6、专项施工方案(充分利用好电子信息平台,专项施工方案建议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辅助管理系统》)
编制人:项目技术主管工程师
审核人: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审批人:总承包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属于专业分包的由专
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结论性意见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开支计划、使用台帐
9、应急救援预案
10、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临时设施、塔吊位置的布局、外电线路临近建 筑物、人行通道、车辆出入等应有现场平面图并注明详细的距离说明。
02
施工阶段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随着工程进展的情况,应不断补充完善相关的程序审查记录。
2、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是否与现场实际一致。
3、查阅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文件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 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安全交底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工艺、施工工序、作业要点、安全技术要求等并留有记录。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作业,并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专项工程阶段性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完成
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验收内容包括(施工用电;脚手架每段搭设完毕;悬挑教授每次悬挑完毕;提升脚手架每次提升下降;悬挑式卸料平台每次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模板支撑每次搭设完毕浇注混凝土前;每层洞口、井口、梯间临边防护搭设完毕;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安拆;加节附墙等)
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施工。
4、项目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
季检、月检、周检,安全员天天查,天天检
5、特种设备、大型机械、登记台帐、安拆单位资质、报装报检资料、维修保养记录。
03
安全隐患排查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分包管理
法规依据及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
检查重点:
一是编制人员审核人签字手续是否真实、齐全;
二是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使用了《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辅助管理系统》;
三是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否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劳务活动(如:脚手架搭设分为一级、二级;塔吊安拆分 为一级、二级等);
四是是否与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
五是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六是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是否履行了专家论证程序(如:整
体提升脚手架;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工程;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等)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规范,签字手续不全,技术交底不全面,验收记录不全,并有批量签收的现象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项工程均未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管理形成空挡;如:超高使用门型作业平台,无任何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未带安全带;化粪池、污水处理基坑深度达6米,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3、建筑物临近公共汽车站,距离过近无防护
4、现场搭设的临时职工宿舍形成三层的吊脚楼
二、施工用电
法规依据及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
重点检查:
一是施工用电的设置、布局是否与专项方案相符;
二是是否形成了TN-S系统,是否形成逐级配电逐级保护,是否做到了“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三是塔吊是否是单独回路;
四是有无电线乱接乱拉现象;
五是施工范围内与高空线路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
容易产生的隐患:
1、总配电箱无回路标示,一个回路发多个回路;配电箱内设置不正确,用竹签固定线头
2、配电箱位置设置不当,道路不畅通
3、配电箱挂在树上
4、开关箱无隔离开关;无漏电保护器,典型的乱接乱拉
5、高压线下搭设钢筋制作防护棚
6、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施工机具使用倒顺开关
处置的方法:
(1)一律使用制式配电箱。
(2)严格按照施工用电设计平面图设置。
三、深基坑
法规依据及管理规定: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通知》(武建[2005]150号)
检查重点:
一是超过5m的深基坑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二是内外排水是否畅通;
三是四周的围护栏杆,上下人行爬梯是否搭设完毕;
四是坑边搭设的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
五是堆料平台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堆放的材料是否过于集中或超载。
1、堆料平台无专项方案,搭设不牢固,坑边集中堆放荷载。
2、深基坑支撑梁上搭设作业平台及临时设施无防护
3、紧邻深基坑搭设临时设施
4、原设计有支护桩,后因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擅自改为喷锚支护。临设违规搭设在深基坑周边。
处置的方法:
(1)超过5m的深基坑,未经专家论证,严
禁施工,专家论证后的方案严禁擅自更改。
(2)基坑周边的临时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拆除。
(3)堆料平台搭设无方案或未按方案搭设;堆放材料集中;超重必须下达限期整改。
(4)必须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或上下人行爬梯。
04
安全通道和防护棚
一、基本规定
1、当临街通道、场内通道、出入建筑物通道、施工电梯及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作业通道处于建筑坠落半径内或处于起重机起重臂回转范围内时,必须设置防护棚及防护通道。
2、安全通道、防护棚应采用建筑钢管扣件脚手架或其他型钢材料搭设,禁止采用竹木杆件搭设防护棚.禁止使用竹篱笆代替脚手板。
3、安全通道及防护棚的顶部严密铺设双层正交竹串片脚手板或双层正交18厚木模板的水平硬质防护,及封闭的防护栏或挡板,整体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载荷。塔吊吊物时的主要经行线路、转料平台、卸料平台落伍曲线范围内的
安全通道及防护棚顶部严密铺设双层50厚木板。
4、特别重要或大型的安全通道、防护棚及悬挑式防护设施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方案,并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按规定程序报审批准。
5、安全通道的搭设
1)安全通道净空高度应根据通道所处位置及人、车通行要求确定,高度一般不低于3.5m,宽度一般不小于3m。高度在15m以下建筑物,其进出口通道长度不短于4m,高度超过30m的建筑物,其进出口通道长度不短于5m。通道长度自脚手架外排立杆算起。
2)立杆基础必须硬化处理,通道使用期内不得发生地面沉陷,立杆必须沿通行方向通长设置扫地杆和剪刀撑。
3)常规安全通道立杆纵距不应超过1.8m,防护棚顶部悬挑0.3-0.5m,双层防护棚层间距为0.5-0.6m。
4)宽度超过3.5m或高度超过4m的安全通道,立杆间距应加密或使用双拉杆、型钢或脚手架管格构式立柱,或搭设承重脚手架。
5)安全通道侧边应设置隔离栏杆,引导行人从安全通道内通过,必要时满挂密目网封闭。
1、施工层距地面高达8米无防护
施工现场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的高处作业
2、吊装作业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高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电梯井无防护门
4、预留洞口无防护
5、电梯井内无两层一道的隔层防护
综上所述的各种安全隐患有以下共同原因造成:
(1)施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运转落实不利,大多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安全管理失控。
(2)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起到安全管理和监理作用。
(3)建设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对安全管理负总责的职责。
存在抢时间、赶进度,特别是直接分包的配套工程未与总包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方面的综合协调。
(4)严重违反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5)专项施工方案与实际操作不相符。
(6)参建各方交底、验收、检查程序未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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