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王丽慧 张梦颖 林碧娜买来新车,却发现车辆前机盖和尾翼存在明显色差,是不是买到翻新车了?近日,香洲法院就对一起因新车买卖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发现,在厂家的《XX终检问题记录表》《PDI出库检查表》中,其实已经如实记录了车辆瑕疵,但4s店并未告知购车人。

新车pdi检测不过关能交付吗(PDI检出多项瑕疵4S店仍正常售车)(1)

图文无关 。 南都记者 吴进 摄

2017年3月25日,钟先生在某汽车公司订购白色小汽车一辆。提车后不久就发现车辆前机盖和尾翼存在明显色差,气愤不已的钟先生拨打珠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不成,钟先生便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汽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退一赔三支付购车款275400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交通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庭审中,钟先生称新车出现车前盖前端以及车尾翼顶部有色差,密封胶、警示标志上沾有喷漆点,变速箱的螺丝封漆不齐整,严重生锈等问题。该汽车公司辩称,钟先生所购买白色小汽车由力某汽车有限公司制造,其所指车辆瑕疵在力某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XX终检问题记录表》《PDI出库检查表》均有体现。

香洲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汽车公司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过检修,车辆在出厂前的检测及修整、校正工作均由汽车生产厂家完成,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的车辆更符合新车出厂检验标准,某汽车公司没有主动向钟先生告知车辆出厂前的检修情况,符合其认为出厂前的检修行为属于汽车生产环节的认知,故不能据此认定某汽车公司有故意向钟先生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诱导其购车的情形,某汽车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钟先生以欺诈为由主张某汽车公司“一赔三”,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院认为,某汽车公司未向钟先生出示涉案车辆出厂前的检测维修记录,损害了钟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结合该车辆外观的瑕疵程度,最终判决该汽车公司赔偿钟先生20000元,驳回了钟先生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钟先生、某汽车公司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相比于其他的商品,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其构造复杂且交易价款数额庞大。一般的消费者对于汽车的生产、销售环节并不熟知,有关汽车交易的各个环节没有明确的行业规范,经营者在销售及交付环节需向消费者履行的告知义务亦无明确指引,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本案厘清车辆经销商未行主动告知义务与销售欺诈的区别后,进一步分析了作为销售方,未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PDI检修情况,亦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应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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