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相信大家都知道同性恋的存在,就算没接触过也听说过(其实你接触了你也未必知道)。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聊聊“同性恋“。
这原本是一个从自然文化属性出发根本无需探讨的话题,可无奈在当今人类文明发展程度下,它存在社会心理层面的争议。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一下是“同性恋”。
同性恋,又称同性爱,是性取向之一,是指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人,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个体被称之为同性恋者。在人类以外的其他动物中,也普遍存在同性性行为,但这与基于高级情感的人类同性恋不可同日而语,这也是人类多元化发展的一种具体表现。
以上这段话摘自于百科对于同性恋的一段官方解释。
据字面含义也不难理解,同性恋就是爱恋对象为同性的一种恋爱形式。它与异性恋相对应,同为一种感情现象。
而笔者想以个人的理解进行一种更生动透彻的解释——
人作为有灵魂的客体,包含了软件与硬件两个组成部分,软件就是一个人的思想意识,硬件就是一个人的身体形态。根据人类两性划分,我们可以从宏观上讲:人的软件包含了男人属性的思想软件与女人属性的思想软件;人的硬件包含了男人属性的身体硬件与女人属性的身体硬件。
从生命诞生即受精卵形成的那一刻开始,“人”便形成了。在这些形成当中,有95%(官方预估数值)的人,是男人属性的思想软件与男人属性的身体硬件的结合或女人属性的思想软件与女人属性的身体硬件的结合;有5%(官方预估数值)的人,是男人属性的思想软件与女人属性的身体硬件的结合或女人属性的思想软件与男人属性的身体硬件的结合。(注释:世界多元,或许还有其他形态的存在,笔者并未绝对化,本文只是表达同性恋和异性恋这个主题,因此95%和5%均为大概数值)
然后人经过成样、分娩,再经过婴儿期、童年期、少年期、成年期等一系列生命过程。当人到少年、成年期时,人(指“成人”)的身体形态渐渐成形,思想意识也渐渐成熟。根据生命属性特征,人有情感功能与情感需求(包含了“爱情”)和生理功能与生理需求(包含了“性欲”)。于是,当人(指“成人”)到了少年、成年期,这些生命属性渐渐显现,这两种功能与需求开始发挥,也就是:人开始(思想)恋爱与(身体)交合了。
“同性相斥、异性相吸”是宇宙事物本质属性,在这个本质属性的作用下,人会对异性产生爱情与性欲。爱情与性欲属于人的精神意识内容,因此作出选择的主体是人的思想软件部分。而精神建立在物质之上,或者说,物质是精神的载体。作为可见性物质,身体硬件部分成为接受思想主体选择的客体。于是,95%的男人(以男人属性的思想软件为主体)选择了女人(以女人属性的身体硬件为客体)或女人(以女人属性的思想软件为主体)选择了男人(以男人属性的身体硬件为客体),5%的男人(以女人属性的思想软件为主体)选择了男人(以男人属性的身体硬件为客体)或女人(以男人属性的思想软件为主体)选择了女人(以女人属性的身体硬件为客体)。于是,从表象来看,前者便成为了异性恋者,后者便成为了同性恋者。
02
以上思路,至少包含了六点内涵:
一,性别是一个物质层面的概念,只包含和针对人的外在硬件。事实上,人的男女属性并不只有一个构成要素,而分为了内和外、软件和硬件两种。
二,让人做出取向选择的是人的内在思想软件,和人的外在身体硬件毫不相干。无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我们只看到外在身体(性别)关系,而看不到内在精神(本质)关系,所以无论哪种恋,都只是一种表象的描述身体对应关系的定义。
三,人的取向被选择对象是人的外在身体硬件,只要是对应的身体硬件,都有可能被相对的思想软件所吸引(恋爱)。(而来自于相异属性的思想软件的吸引更具本质性,因思想软件才是灵魂,但始终以身体硬件为第一步)
四,既然取向是由建立在人的身体硬件载体之上的思想软件选择相对应的身体硬件,而从生命诞生的那一刻开始人的思想软件和身体硬件就已定,那么人的取向无法后天选择、人的同/异性恋身份(即与对方之间的身体对应关系)无法自行调换(除非变性,在思想软件没法改变的情况下,通过身体硬件的调整来改变外在身体对应关系)。
五,因为绝大部分人是男或女人属性的思想软件和男或女人属性的身体硬件的结合,所以可以将男或女人属性的思想软件和男或女人属性的身体硬件的结合定义为同一属性的结合,而将男或女人属性的思想软件和女或男人属性的身体硬件的结合定义为不同属性的结合,而事实上,无论男还是女、软件还是硬件,任何属性都只是一种人为的主观定义,并不是客观上分别就是统一的结合和非统一的结合,也就不存在正确与错误或正常与变态的划分。
六,无论异性恋还是同性恋都遵守“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万物属性即宇宙公理。正是在这个公理的作用力下,才导致了异性恋的产生(思想软件与身体硬件同一属性,由思想软件选择相异属性的身体硬件),也导致了同性恋的产生(思想软件与身体硬件不同属性,由思想软件选择相异属性的身体硬件)。也就是说,同性恋并不是“同性相吸、异性相斥”从而违背了宇宙公理。与之同时也说明,作为一种身体对应关系,同/异性恋身份无法自行选择和调换(除非变性)。
可能有人会说:不是所有男同性恋者都是女人思维或女同性恋者都是男人思维啊,不少男同性恋者的思想性格都很“爷们”或不少女同性恋者的思想性格都很“女人”的。导致这个观点的根源是,没有认识到无论是“男人”思维还是”女人”思维都只是一种人为定义,并不存在绝对性的男人属性该是怎样和女人属性该是怎样,而且有些“看上去”的特征只是表象而已。也就是说,对于内在思想软件,不是所有男人属性就都很“爷们”,也不是所有女人属性就都很“娘”。不信,看看异性恋者就知道了:许多异性恋男人就有像女人温柔细腻的一面,许多异性恋女人就有像男人大大咧咧的一面。人的内在属性本来就很复杂、相通及多元化,而且性格气质特征会受后天成长环境影响。虽然男、女内在属性没有绝对化区隔(尤其从表象来看),但是在本质上定存在相向对应的区别,这种区别正源于并契合于宇宙万物阴、阳属性之分这一客观内在本质。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无论是官方还是大众,许多人都提到过“双性恋”的概念,而笔者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真正的所谓的双性恋者。那些专家的判断也是来自于社会人,因此要反驳这个观点最终得从那些说自己是双性恋的人下手(那些说别人是双性恋的只是人云亦云,不具有参考价值)。
人之所以会说自己是双性恋,根本原因在于两点:第一,出于面子,一种面对他们认为是一种遗憾或者羞耻的自身同性恋身份而产生的自尊、虚荣、遮掩及挽回性质夹杂的心理,不敢或者不愿承认自己同性恋身份,甚至不想丢失来自于任何一方性别的好感;第二,将思想感受和身体感官混为一体而不自知,他们将与同性或异性发生性关系获得的快感归结为是一种同性恋或异性恋(后者情况更广),其实不然。无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应该从精神层面进行界定,而不是从身体(或行为)层面。也就是说,同性恋者可以从与异性发生的性关系当中获得快感,异性恋者也可以从与同性发生的性关系当中获得快感,但这些都只是一种身体上的感官,而并不属于精神领域的某种“恋”。
理解始于认知。根据以上解释,希望可以令更多不了解同性恋的人从本质上更加清晰地认识同性恋。
03
我们接着来谈。
以世界为例,5%乘以74亿等于3.75亿;以我国为例,5%乘以13亿等于6500万。通过这些数字,你可以看到有多少同性恋者存在。显然,数量很庞大。可能不少人会诧异:怎么可能这么多,我都从来没见过啊!
你所谓的“没见过”只是你不知道而已,因为没有人无缘无故地走上来,搭一下你的肩膀说:“hi,我是同性恋!”而事实上同性恋者无处不在,加上他们绝大多数看上去与你所理解的常人并没有任何不同。
这些属于同性恋的人,有可能是你初中睡在你上铺的同学,有可能是你大学给你授课的老师,有可能是此刻就住在你隔壁的亲友,有可能是刚刚才跟你擦肩而过的路人;这些属于同性恋的人,有可能是你每天早上从他手里买过早点的摆摊大叔,有可能是你每日傍晚从她蓝里取过蔬菜的卖菜阿姨,有可能是你每天上班时与她嬉笑打闹的阳光美女,有可能是你每日锻炼时与他切磋交流的和蔼大爷;这些属于同性恋的人,有可能是流芳百世、化骨成灰的先人,有可能是不可估量、尚未出世的后者,有可能是高风亮节、功德无量的君子,有可能是寡廉鲜耻、丧尽天良的小人;这些属于同性恋的人,可能是富贵名流,可能是村夫走卒,可能是高官要员,可能是逃犯禁卒······
另外,以名人为例,古今中外的同性恋者不胜枚举。他们和异性恋名人一样,来自于各个国籍、各个朝代、各个领域、各个职业,做出过各种成就和贡献,推动着人类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与之相反,和异性恋一样,阻碍人类发展或给他人与社会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性恋者也一样存在。在此都不一一列举。(其实此段压根可以免谈,因为所有的正面和负面都应该只以人来划分,而不是某种取向身份)
总之一句话:异性恋是什么样,同性恋就是什么样;异性恋有什么样,同性恋就有什么样。
03
无论哪一种恋,都属于爱情。什么是爱情?许多专家或普通人都做过各种解释。有人说爱情是人类主动给予或自觉期待的满足感和幸福感,有人说爱情是一场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利益交换,还有人说爱情是一种心理的依靠、生理的满足·····
每个人的理解与他(她)的思想深浅、个人经历及世界观相关。除了事物公理,任何客观的东西一旦成为人类主观感知对象,它的定义就已不具客观性,也即没有标准答案。因此,笔者不会对各种解释做任何评价,只想以自己的理解一句话概括:爱是人类的天性。
作为生命本能,爱成为一种潜在的自然属性。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却具有社会性,因此,为保证这种自然属性得到良好施展,我们需要社会性规则的参与,这便是婚姻。很显然,婚姻的本质根源是爱情而不是任何其他衍生物,以爱作为基准去衡量婚姻才是对婚姻这个存在最大的尊重及其价值所在。
因为95%的人是异性恋,所以人类发展至今,异性恋社会规则即婚姻制度早已制定且十分成熟。而对于相对稀少的同性恋,我们可看到五千年的人类文明发展时长还不足以在全人类范围内确立这种社会规则。在当下这个发展节点上,我们看到的状况是:截至2017年,同性婚姻与民事结合已在全球五大洲得到合法化,全球范围内包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29个国家已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
目前,中国没有实现同性婚姻,暂且不谈民族、文化、民主、宗教等重大历史性因素,也不谈执政者报以何种态度和出于何种理由,就谈这与当下国人的心理认知存在很大关联。这些心理认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变态行为。
人们认为同性恋变态的理由应该是:1,同性恋是一种奇异现象。人们之所以感到奇异,是因为稀少罕见。如果只是因为稀罕就属于变态,很显然这个观点不攻自破,因为它只根据表象而非本质去看待问题。2,感觉同性恋很“呕心”。这个倒可以理解和谈谈。首先,从性心理出发。大家需要明白的一点是:“呕心”是一种心理感受,既然是人的一种感受,说明了它从个人的大脑出发而具有主观性。然而,事物公理是一项客观存在,并不由人的主观性决定。无论是一个异性恋男人认为男人和男人“亲热”呕心,还是一个异性恋女人认为女人和女人“亲热”呕心,那都是他(她)凭自己的大脑生发的感受而做出的主观结论。事实上,同性恋男人还觉得跟女人“亲热”呕心、同性恋女人还觉得跟男人“亲热”呕心呢!不能说你对他错,也不能说他对你错,大家都不过是自然生发的一种思维感受而已,每个人都只是具有主观性身处其中的一员。世上没有对错之分的感受,只有是你的感受还是他的感受之别。每个人的感受都是真实存在的,但这些感受和事理本身并无关联。因此,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变态行为只是一种人的主观结论,并不是客观上就如此。其次,从性行为出发。人们认为两性的结合符合彼此生理构造与性功能,而男同性恋参与性行为的非生殖器官部分(即肛交)不具备性功能,因此属于一种变态行为。笔者认同非性器官不属于用以实现性功能的观点,但是笔者想要声明的是——决定人类任何行为的不是外在的行为而是内在的思想,因此判断人类任何行为的标尺应该是针对思想而不是行为。同性性行为是由人的思想决定,而这种思想是由遵循客观事物真理而来,也即上文提到的“异性相吸、同性相斥”这一万物本质属性。同性恋者只是因为思想软件和身体硬件不像异性恋者那样内外“统一”(这种“统一”只是为了说明道理因人数更多而赋予的人为定义),当某种身体硬件中的相异思想软件受相异身体硬件吸引,于是“负负得正”导致了身体硬件上的“同性”,而思想软件才是根本。因此,它在本质上不但不变态,而且非常正常,即符合客观事物规律。至于这种同性作为,你可以将它理解为是在客观条件受限(无相应两性器官)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凑合”行为方式罢了。
第二,认为同性恋不符合人类繁衍规律。
大家都知道,同性结合无法生育。于是,不少人搬出“人类繁衍”的高帽,动不动就说“如果所有人都去搞同性恋,人类就绝种了”。1,正如上文所说,同性恋不是“搞”出来的,不是一项可以后天自行选择的行为,而是在生命诞生的那一刻便已决定。试想,如果可以自行选择,当前整个社会环境对同性恋者如此不利,谁会脑瓜进水去选择做一名同性恋者?认为同性恋是自己选择去“搞”出来的这个观点,是世界上最愚蠢的观点之一!第二,看待任何事物不能持以极端化、绝对化思维,不能动不动以“都”、“全”、“整个”等绝对含义的词汇去解读万物。要知道同性恋只占5%,更有95%的人是异性恋,在“性取向无法后天自行选择与改变”这一原理的作用下,你大可放心,繁衍后代的事情从古到今一直都有绝大多数人在做,包括将来也只会如此,因此,人类绝种的情况永远不可能发生!或者说,这个观点本身就是谬论,因为永远没有这个“如果”的可能,即所有人都变成同性恋。
第三,认为同性恋会“带坏”青少年。
同性恋本身并不属于一种“坏”,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作为一种顽固主观偏见,笔者一时无法改变你的思想所以暂且不多做辩论。但笔者想说的是:性取向没法后天选择,也就意味着没法影响和改变他人或被他人所影响和改变。试想,如果可以影响和改变,为什么人数更多的异性恋者没有影响和改变同性恋者变为异性恋,反而人数更少的同性恋者会影响和改变异性恋者?很显然,这种担忧实属多余。你天生是什么样的思想软件和身体硬件结合,就决定了你将成为什么样的性向身份,如果说你被“影响”和“改变”成为了同性或异性恋者,说明了你本来就是这种内外属性的结合及随之对应。你可能说就算本来如此,但没有真正在外在上“成为”也是好的。首先,决定个人一切的是内在而不是外在,包括情感与欲望,这种灵魂里的东西不由外在决定是否去“成为”。其次,你根本无法预知一个内心原本属于同性恋的人,在外在上“做”一个所谓很好的异性恋,有多么痛苦和压抑。如果你理解不了这种感受,只需换位设想就能大致体会:你是异性恋男人(女人),想想你要跟男人(女人)恋爱与结合的那种感觉。如果这个人是你的孩子,你是希望他看上去“好”,还是希望他打心底的好?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对向外界社会环境对于同性恋的包容与开放,而不是本末倒置、自欺欺人地强求自己“做”成社会满意的样子。
第四,作为父母,无法接受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恋。
在反对同性恋的声音中,有一种观点是:你当同性恋无法传宗接代,你如何对得起你的父母。与之延伸的观点是:作为父母,我无法接受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恋。事实上,这不仅是一种反对的观点,更是现实里很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有太多的父母面对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恋而痛苦不已。鉴于我国传统文化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以及同性恋确实存在这样的功能缺失,笔者就以反向思维来探讨。为了迎合传宗接代的“使命”,许多同性恋者选择跟异性结婚,从而导致了同夫/妻(尤其后者)这一群体的出现。从同性恋者出发,跟不爱甚至连感觉都没有的人结婚是痛苦的(这种痛苦不仅包含了因自身而来的感受,还包含了为对方而发的愧疚感与负担感);从同夫/妻出发,跟一个不爱自己的人结婚同样是痛苦的(在这种相处模式中,感受到的是无尽的被动与冷漠),无论对于哪一方都是一种悲剧。同性恋者没法像异性恋者一样可以跟相爱的人组成家庭共度一生已足够伤心,与之同时,他们要么承受一段无爱而不幸的婚姻,要么面对父母的伤心失望而充满愧疚。作为本身担负着残缺、遗憾、疼痛、愧疚的悲催生命,你们还如何狠心评判?此外,真正爱孩子的父母,会希望孩子过得幸福。有些伟大而坚强的父母接受不了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恋,并不是因为世俗的眼光或者抱不了孙子,而是因为自己的孩子后半生没有人陪伴和照顾(社会环境所致),那么,说到底,真正的“敌人”仍然是这个社会而不是同性恋自身!其实,对于同性恋者而言,当下社会来自于世俗和他人的直接伤害已不那么严重,更大的痛苦和不易在于,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个人的幸福才是最无能为力的部分。爱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陪伴是生命最迫切的渴望,作为同性恋者,可以给父母金钱、物质、荣耀甚至是孙子,唯独给不了父母的是由自己的幸福所带来的欣慰,他们有的孑然一身,有的郁郁寡欢,面对父母的担忧与不安,没有任何办法可以解决(除非伪装),单凭自己一个人的存在这本身就没有任何说服力,因为幸福和陪伴从来不是自己一个人可以办到的事情,这才是最大的痛苦和无力!可见,作为从内在上自身根本无法左右的事情,“同性恋”这件事,从来都不是一件个人有意要违背父母意愿的不孝之举。
第五,同性恋会导致性传染病。
这个观点无需花太多笔墨去反驳,很显然易见的道理是:性病、传染病的产生并不在于某种身份,而在于某些性行为。同性无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可能更容易感染与传播性病,但并不等于所有同性恋群体都与之划等号。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所有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都有可能感染和传播性病,这是其一。因为同性恋人群数量更少,在基数更少的情况下,得出的数值自然越大(从而导致某种整体错觉),而作为更高基数的异性恋人群,乘以或许占比更低的染病率,得出的最终数量其实远高于同性恋者,这是其二。就像异性恋者有滥交的人一样,同性恋者也有滥交之人,同理,就像异性恋者有洁身自好的人一样,同性恋者一样有洁身自好之人,所以无论同性恋还是异性恋都不能一棍子打倒所有人,这是其三。最后,同性恋者当中之所以出现不少滥交和染病情况,也正是因社会环境所致。在没有同性婚姻保障、同性关系得不到认可的情况下,同性之间保持一对一的稳固关系比异性之间更加艰难。而且,你们只看到这些人在肉体关系上的肆意混乱,却看不到他们在精神领域里的无处安放。每个人都有生理欲望的同时更有情感需求,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只能追逐一些生理满足这本身就是一件值得同情的事情。值得欣慰的是,哪怕社会环境艰难,在同性恋群体当中,仍有不少像异性恋一样保持忠诚稳固关系的同性伴侣存在;或者始终保持精神与身体的纯净令可孤独与压抑也绝不苟且混乱之人的存在,尽管从人性的角度而言,这是很不人道的。
第六,认为同性恋性质恶劣。
说同性恋性质恶劣的无非事关道德,比如所谓的欺骗婚姻。这点在上文讨论过,之所以出现这种无爱婚姻的情况,说到底社会因素占据了很大成分。这种行为(尤其是有意欺瞒为之),确实伤害了无辜的他人。笔者并不是不否定与指责这种行为,而是将目光更投向在事情的本质上,与其无意义地谴责,倒不如思考如何杜绝它的发生。而好的开端须从理解开始,所以与之同时还原同性恋者更加真实而全面的人性根源。其实,如果说伤害同夫/妻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那么违背与伤害父母何尝不也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没人愿意去伤害任何一方。事实上大多数同性恋者都是良善之人,正是因为对父母的愧疚才选择了面对同夫/妻面的愧疚(选择结婚),或者正是因为对他人的愧疚而选择了面对父母的愧疚(选择不婚)。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他们面对婚姻伴侣是那种“不是我不给、而是我给不了,如果可以,我恨不得将我所有的心都给你”的心情,也就是说他们本身就“缺乏”这种功能。这和异性恋者明明具有这种功能、是可以给予对方一颗真心却虚假欺骗对待有本质的区别,要说不道德,后者更胜一筹和不可原谅。而和道德伦常、社会风气相关的其他所有不良现象,比如性侵、比如滥交等等,一句话概况:所有社会不良事件,无论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都有可能发生,并不存在特定人群划分。
第七,认为同性恋者不男不女、不合常规。
人都有自己的主观感受,诚然,面对他人产生某种不良反应这一点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暂且不说所谓的常规应该是什么样子、有何科学标准界定,就说你看到的只是部分,并不是所有同性恋者都具有这种特质,事实上,大多数同性恋者看上去和异性恋者完全一样。至于一些过于另类的装扮或行为,只能说这在异性恋群体当中同样存在。还有一点就是,无论如何“不男不女”,只要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就不该受到指责和攻击,更何况这种特质有的是生来如此,他们只不过是在真实地做自己,按照自己喜欢或者习惯的方式生存着。
第八,极个别极端主义者延伸出畸形人伦观。
在这些反对的声音里,还有一种极个别的观点存在:他们认为同性恋不能被认可、同性婚姻不能被通过,理由是——如果要尊重人性、一切依从人的心理感受,允许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合理存在,那下一步是不是还要允许人兽恋、恋物癖、恋尸癖的存在和进行制度保护?老实说,这个观点令笔者不寒而栗。有这样想法的人看似思想客观而深远,其实狭隘而肤浅。在他们的认知里,他们将同性恋和那些真正非正常的事物归为了一类,有这样的观点当然不足为奇了。笔者想说的是:请问人兽恋、恋物癖、恋尸癖属于人的常规根本属性吗?这种常规人性的判断标准应该是:一,是否具有普遍性;二,是否具有健康性。也就是说除了普遍性之外,是否属于人的常规自然属性(即人性特征)在于是否在社会关系当中具备两个方面的生存发展健康驱动作用:一,促进自身的积极发展;二,促进他人(社会)的积极发展。很显然,无论是对自身的发展还是对社会的发展,同性恋没有构成任何影响和阻碍(从“人”的性质上来讲,本就不存在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划分,两者本就是一者),而具有后面那些属性的人往往在社会关系当中具有非正常畸形人格,从而对自身和社会的发展都构成阻碍,无法实现健康生存与发展,很显然,也就不能对其进行认可与保护。
最后,还有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或大众人士以什么天地纲常、儒家文化、孝道伦理、家庭功能等批着“崇高”文化外衣而赋予同性恋各种穷卑极劣的“高帽“来反驳同性恋,笔者对此一一嗤之以鼻,根本不屑去辩驳。只以一句“同性恋,同样为恋、为同样恋,而恋为人性“完胜你所有的“高谈阔论”和欲加之罪!
(敬请期待下节内容)
本文源自因仑思想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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