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既是车辆被保险人又是驾驶人,不是保险赔付对象的“第三者”,我公司不同意赔付。”这场意外事故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终于尘埃落定。而保险公司始终坚持不应赔付保险金,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20年7月,李强买了一辆小型货车用来跑运输拉点货。同时,李强从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且不计免赔。

一天,李强独自一人驾驶该小货车跑运输。其行使到事故地点时,将车停在了一坡道上。随后,李强下车来到车辆的后部。谁知,此时该车发生溜车,李强被该车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勘察,李强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李某的妻子、儿女作为原告将A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约101万。

A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其抗辩主要理由如下。

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能成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理由有两点。1、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才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伤亡的,其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也就是,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险的赔付对象都是“第三者”,而不是被保险人或车上人员。

该案中,李强既是车辆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更是当日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那么李强就是上述所说的“车上人员”。李强不可能同时兼具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两种身份,被保险人李强作为驾驶人或者在其操作车辆时,不应存在身份转化的情形,其不属于保险赔付对象的第三者。该小型货车是在李强本人操作和控制下致使李强本人死亡的,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李强自行承担。

经过审理,最后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01万元。

判决理由

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于机动车辆之中,故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第三者”均是相对概念。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并非一成不变,两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该条款也明确了投保人可转化为“第三者”。

因此,当车上人员在车下时,如果被机动车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保险责任。

该案中,李强作为驾驶人,其将车辆停下并下车后,该车辆就已处于停放状态,李强也已失去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发生事故时李强是位于车下。此时,李强的身份已经由驾驶人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规定的“第三者”。

如果开车撞死人保险公司怎么处理(投保人驾驶自己的车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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