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赵栋梁

近日,一女生求职时被HR羞辱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HR称工资每月4千至6千、单休,女生表示接受不了单休,不料HR这样回复:“你干嘛要出来上班?别人是找工人,不是找老婆,雇佣一名员工来干活,不是请摆设,不是找小三。”

对于这位女孩的遭遇,不少网友纷纷表示心疼,单休到底合不合法?对此企业和员工应怎样看待,来听一听法官怎么说。

王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职工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合计共40小时,周六周天休息。对于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周休息日,用人单位基于效益考虑会安排单休,但是实行单休制度不能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规定,不论实行单休、双休,必须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加班时长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简而言之,单休违法与否,主要依据每天、每周的工作时间来确定,而不是只要单休就一定违法。如果员工平均一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4小时,即便实行的是一周休息3天,也存在加班情形,员工可以主张要求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是否接受单休制度,用人单位也无权强制要求员工接受单休制度。”王刚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年为计算周期,受作业或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不定时工时制(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等工时制度,对于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确定劳动报酬(加班费)。

其它加班与报酬规定可参考下图

接受不了单休(女生不接受单休遭HR羞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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