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车主亲眼目睹爱车报废场面震撼(柳州女车主遇怪事)(1)

“难道我购买的是‘二手车’?”柳州车主罗女士最近遇到一件怪事,她2017年3月在当地购买、行驶里程不到4万公里的汽车,因车窗玻璃升降系统出现故障,按经销商要求开到南宁的特约维修商处维修时,对方却称,此车在2014年10月就已“出库”,无法进行“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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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车主:“三包”期缩短,莫非买到二手车?

2017年3月9日,罗女士花26万元,在柳州建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润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大众夏朗汽车,并取得相应的购车发票。购车后的两年,她一直将车开到建润公司进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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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女士的购车发票显示,她的汽车于2017年3月9日购买。

今年3月22日,罗女士发现,车子的左前门玻璃升降系统出现故障,就联系了建润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对方表示,该车购买不足3年、行驶里程为3.8万公里,仍在“三包”期内,让她将车开到位于南宁的特约维修商——广西弘德腾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德公司)免费维修。

次日,罗女士把车开到弘德公司送修。谁知维修人员告知罗女士,他们查看了内部系统,发现此车在2014年10月已经销售,已过了包修期,只能有偿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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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弘德腾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部系统显示,罗女士购买的汽车已于2014年10月30日“出库”。

“我的车明明是2017年3月购买的,难道我买到了二手车?”罗女士有些吃惊,马上联系建润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番沟通之后,对方同意将车留在南宁维修,相关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02

经销商:属虚拟销售,愿支付维修费用

4月1日,维修了7天后,罗女士交了1700多元修理费,将车开回柳州。两天后,她找到建润公司提交维修发票,要求建润公司承担此次修车往返南宁的其他费用,并质疑自己所购车辆是否属于二手车,提出2万元的赔偿要求。

对此,建润公司售后经理单女士坦承,公司于2014年10月对该车作了虚拟销售但“三包”是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同意报销此次在南宁修车的1700多元维修费。至于罗女士提出其他要求,要请示领导后才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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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20多天过去了,期间她多次与单经理联系,对方均以“正在走内部流程”作答,一直没有支付罗女士车辆的维修费用。

4月26日,记者与罗女士一起来到建润公司。该公司销售经理韦先生对记者表示,销售给罗女士的确实是新车,这一点可以到车管部门调查核实。不过,他再次承认,该车确实于2014年10月“出库”。如果罗女士要到其他4S店维修,可提前打声招呼,由该公司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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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先生同时表示,1700多元的维修费用当天就可以支付给罗女士。至于其他赔偿和补偿要求,他们请示后会在3天内予以答复。

当晚,罗女士终于拿到了1700多元垫付的维修费用。

03

部门:拒绝包修违规,“三包”期应看发票

4月26日,弘德公司售后经理马女士称,此车在2014年10月就已被经销商“销售”并上报给厂家。按照厂家规定的标准来说,早在2017年10月已经过了包修期,全国任何一家4S店都不可能进行联保。

她表示,一般来说,汽车经销商会按时给客户开发票,然后在一个月内上报给厂家,对于出库日期与汽车实际销售日期如此悬殊的情况,她还没有遇到过,建议罗女士直接找该车的销售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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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市场分局机动车所副所长姚晓军表示,该车的具体销售、维修情况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不过,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拒绝提供包修服务已违规。业内确实有一些为了业绩虚假销售的情况,但时间跨度这么长的比较少见。而且不管厂家和销售商如何操作,都不能影响到消费者享受“三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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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汽车经销商隐瞒该车已提前“出库”的行为,其行为涉嫌销售欺诈,如消费者与经销商协商不成,建议向市监部门投诉或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罗女士表示,协商不成将向市监部门投诉。如仍未得到合理赔偿,将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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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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