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屡禁不止,各种形式的层层分包也层出不穷。并且,在整个发包-承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各个主体的链条当中,工程款的支付几乎都与发包人按期支付工程款直接挂钩。如果发包人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那么承包人也往往无力向分包人相应款项,最终直接影响实际施工人能否拿到人工工资。在分包人无力支付实际施工人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实际施工人出借借款,用于垫付民工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呢?笔者以亲自承办的真实案件,简单论述一下这个问题。

甲方负责人借款施工单位允许吗(分包人法定代表人向实际施工人借款)(1)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A工程项目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非法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的爆破工程分包给了丁公司,而丁公司由将部分爆破作业分包给了自然人戊。2020年10月12日,丁公司与戊签订了《土石方工程爆破专业分包合同》,将A工程项目中“整体平场工程(二标段)土石方爆破工程”专项分包给戊。

甲方负责人借款施工单位允许吗(分包人法定代表人向实际施工人借款)(2)

戊接受分包后,立即组织民工进场进行施工,并先行垫付了大量的施工成本。后因为甲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直接导致乙公司对丙公司、丙公司对丁公司构成付款违约,最终导致丁公司无力支付戊工程款。此时,戊无力继续垫付施工成本,不能继续向民工发放工资款,由此引发了民工集体讨薪事件。为了继续推进项目,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戊出借120000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戊向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了《借条》。

甲方负责人借款施工单位允许吗(分包人法定代表人向实际施工人借款)(3)

之后,A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到位以后,丁公司与戊就工程量结算和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戊强行要求丁公司提高单价否则便拒绝配合做工程结算。丁公司与戊多次协商未果,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遂起诉戊要求其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存在两层相互交织的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丁公司与戊建立了分包合同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是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戊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同时,借款合同关系中的出借人系分包合同关系中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借款用途系用于实际施工人戊发放民工工资。基于前述紧密的交织关系,戊答辩称虽然在名义上他向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但双方名为借款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公司垫付相应的工程款,双方并无建立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所以,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要求他还本付息,只能由丁公司与他进行工程款结算时进行抵扣。那么,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要求戊还本付息呢?

论法说理

一、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戊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

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无代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而是以个人名义向戊出借借款,让戊用于支付相应的民工工资,作出的是借钱给戊的意思表示。而戊亲自向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述《借条》,《借条》上明确载明戊是向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而没有载明“收到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付工程款”任何意思。

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署《借条》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应当知道“借款合同关系”和“代付工程款”的区别,应当知道两种关系应当签署不同文书作为凭据。但他仍然自愿向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借条》,且《借条》上明确载明了借钱的意思内容,足以证明他当时作出了向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的意思表示。

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戊达成了借款合同的合意,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否认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

甲方负责人借款施工单位允许吗(分包人法定代表人向实际施工人借款)(4)

二、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有权以个人名义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往往是代表公司作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即“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没有自己的人格,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但是,这不表示法定代表人只能代表法人作出法律行为,更不代表法定代人所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代表法人作出的。事实上,法定代表人仍然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自己的法律行为。

在本质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属于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法定代表人有双重身份,他既可以代表法人作出法人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法人;他也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自己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他自己。因为法定代表人既然作为独立的人,当然有权行使自己的独立意志,为自己创建独立于法人的法律关系。

因此,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完全有权以自己名义与戊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而不应在脱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直接推定他是代表丁公司作出法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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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戊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其向戊支付款项系出借借款,而不是代付工程款,戊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主张在待结算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案件结果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戊还本付息。

案件来源:(2022)川15民终1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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