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新资本协议包括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和市场纪律,并试图通过三大支柱的建设,来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 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以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
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
市场纪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为了提高市场纪律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推出标准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
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集权多头式,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三方共同承担着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职责。具体来说,中国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信托业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基金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
我国金融监管的特点:
(1)分业监管的监管主体由于行业性质有所差异,故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局限性
(2)监管范围较为局限,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3)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未完全建立
未来发展方向:
监管理念——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建立统一协调的一体化金融监管体制宏观审慎框架微观审慎的总和不等于宏观审慎。微观审慎体现为每个金融机构都应保持自身的健康性,并通过监管来督促微观主体的健康性,但即使如此,健康的微观主体加起来也不能充分保证整体是健康的,主要原因在于:危机的传染性、金融体系健康的衡量标准是需要不断进步完善的、非理性因素加上并非完全有效的市场易引发金融动荡。
《巴塞尔协议 III》包含了宏观审慎要素,其核心是,要求银行在经营状况良好时积累缓冲以各不时之需,通常包括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建立宏观审慎框架将有助于降低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增强金融体系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进而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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