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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变迁)(1)

PART ONE

1951年~1984年

农村土地由农民私有,可交易转变为农村集体所有,不可交易。

新中国初期经济萧条,为了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快速生产,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所有制,农民享有对农村土地进行占有、经营、出租和处置。到了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明确了农村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生产队所有。后来生产队解散,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由生产队变为村集体组织,农村土地可交易转变为禁止出租、买卖。

PART TWO

1985年~1994年

乡镇企业发展推动自发入市,入市规则初步形成。

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政策一直不允许农村土地进行出租、买卖等交易行为。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直默默存在于土地市场,在农村之间有时还很活跃。后来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大力发展农业,工商业,市场经济复苏,面对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民对土地的利益需求,政府开始从政策上逐步放开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可能。随后乡镇企业快速兴起,这些乡镇企业为了获得廉价的土地,于是大量租用农村旧祠堂、旧学校以及闲置房屋的建设用地。后来随着乡镇企业数量与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农村集体建设厂房出租、转让行为越来越多。1985年,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政府允许农村按照规划建成的房屋进行出租或自主经营的行为。1987年中国乡镇企业首次进入发展高峰期,并且年产值第一次超过了农业总产值,一跃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批准的建设用地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士地使用权的方式入股、联营兴办企业;但是通过联营等方式兴办企业不得转让集体土地股份,另外还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1992年后,乡镇企业发展得到更多扶持,再次迎来发展高峰,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并在此过程中自然形成了入市规则。

PART THREE

1995年~2007年

农村土地入市制度性建设重大突破。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开始探索修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办法,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1996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对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方式、流转范围、交易途径及内容、管理模式和收益分配及乡镇企业改制企业土地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2003年,中国城镇化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供给并且开始实行的征地拆迁矛盾突出,这进一步加快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2005 年,政府首次提出“增减挂钩”政策并进行试点。2006年政府为大多数城市提供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尝试允许多种主体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投资开发,这一举动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认可,并促进了相关制度规范大幅度进展。

PART FOUR

2008年~2013年

明晰改革目标,推动配套制度建设。

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发生导致我国出口贸易受到极大影响,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我国政府随即推出了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进一步的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导致土地与房地产市场的飙速发展,土地价格快速上涨,建设用地指标供应不足,征地拆迁矛盾进一步加剧;城镇化继续发展,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导致农村留下了大量的空置建设土地、宅基地。2013年,政府将国有土地市场的交易方式应用到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中,进一步探索了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同一村内处置、 买卖。随后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了求保障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完善农村集体用地制度建设,有条件地推进农民住用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PART FIVE

2014~至今

全国人大授权试点,改革触碰核心。

2014年国土资源部将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并列为农村土地三项改革,之后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设立了若干典型试点。2015年,试点地区内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及依法取得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出让、租赁及入股,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在征地拆迁方面,进一步明确并缩小征地范围,征地程序规范化,建立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多元拆迁补偿机制。与此同时,扩大国有土地补偿范围,降低非公益性的建设用地划拨,建立合理的集国家、集体、个人于一体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农民合法权益。

(作者 赵晓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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