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哈尔滨市道外法院对孟某、杨某等12名参与制售假冒商委等红肠的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孟某等12名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一百零五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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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网上淘到商委红肠挺高兴

到店一问是假货

商委红肠是哈尔滨最知名的红肠品牌之一,是哈尔滨人最喜爱的地方特色美食之一。相比去现场排队购买,能够在网上买到送货上门,的确是方便许多。

记者从商委红肠厂家了解到,早在几年前,就有消费者反映到派出所了,买完了感觉味道不对,就到我们厂家来认证一下,一看就是假的,“从包装袋肉眼一看,就是假的。在网上卖了多少单,也是一目了然。”

据商委红肠厂家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截至目前,商委红肠仍然是“前店后厂,全国独此一家,没有分店,也没有网店,只能现场购买。而且也没有任何一家饭店与我们有官方的合作,我们也不知道其购买渠道,是自己排队购买还是从哪里买的。商委红肠,是枣红色,皱纹像核桃纹一样,非常均匀,有弹性,肉的本色。”

02换上“马甲”装“商委”红肠,也曾真假掺着卖

据哈尔滨市道外法院介绍,被告人孟某国与被告人杨某云系夫妻,被告人孟某龙系二被告人之子。孟某国自2015年起从事红肠销售业务,2018年3月与张某国(另案处理)合伙共同经营哈尔滨鑫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红肠,张某国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龙、司某平担任该公司司机。

自2015年起,被告人孟某国以商委红肠的名义,将红肠进行包装或将红肠与商委包装一同对外销售。杨某云负责帮助其通过微信收取货款、租赁塑封包装红肠场地、塑封红肠等工作,孟某龙负责为孟某国向被告人董某超、被告人麻某良、侯某、段某送货并代收货款,司某平负责为孟某国向邢某送货并代收货款。

经鉴定:截至案发期间,孟某国、杨某云销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3万多斤,销售假冒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装袋共计140万元;销售假冒哈市另一知名红肠品牌商标食品3万多斤,销售假冒哈尔滨市另一知名红肠品牌的食品及包装袋共计50多万元。孟某龙帮助其销售假冒哈尔滨市另一知名红肠品牌、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装袋共计90多万元,司某平帮助销售假冒哈尔滨市另一知名红肠品牌商标、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装袋共计26多万元。孟某国以每斤食品获利1.5元的标准,获利共计约25万元。

03淘宝售假冒“商委”及哈尔滨市另一知名红肠品牌红肠共计200余万元

记者向哈尔滨市道外法院主审法官了解到,“这次制售假冒红肠的被告人,主要是通过淘宝网上销售,他们发动亲朋好友,每人都注册4、5个淘宝账户,都有一个人操控。专门卖假冒商委等红肠。”

记者从哈尔滨市道外法院了解到,2018年初,被告人麻某良与被告人孟某国相识后,麻某良低价从孟某国处购进假冒商委商标的食品及包装袋,对食品进行塑封包装后,在自己经营的淘宝店上以商委商标食品名义通过物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销售过程中,麻某良雇佣被告人刘某波帮助其塑封假冒商委商标食品并按照其指示通过快递发货。2018年4月,麻某良将被告人刘某翼发展为下线,由麻某良为刘某翼提供假冒商委商标食品,刘某翼又在其经营的淘宝店上以商委商标食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经鉴定:孟某国向麻某良销售假冒商委食品及包装材料共计63万多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麻某良涉及淘宝店铺销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40多万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刘某翼涉及淘宝店铺销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40多元;刘某波协助麻某良销售假冒商委商标食品120多万元。综上,麻某良、刘某翼获利共计约77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董某超与孟某龙相识后,通过孟某龙从孟某国处低价购进假冒商委商标、哈市另一知名红肠品牌商标食品及包装袋,对该食品进行塑封包装后,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上以商委、哈尔滨市另一知名红肠品牌食品名义通过物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经鉴定,孟某国向董某超销售假冒商委、哈尔滨市另一知名红肠品牌食品及包装材料共计约10万元;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董某超涉及淘宝店铺销售假冒商委商标、哈尔滨市另一知名红肠品牌商标的食品共计约100万元。综上,董某超获利共计约90万元。

04委托制作10万多个假冒“商委”,0.21元变成0.4元

记者从哈尔滨市道外法院了解到,2018年4月,被告人孟某国为假冒商委商标销售自己产品,委托被告人吴某帮助其联系制作假冒商委商标的塑料袋十万余个。吴某遂联系到被告人安某青,并按照安某青的要求,指示孟某国向安某青邮寄印有商委商标塑料袋的样品,以每个0.4元的价格委托安某青制作印有商委商标标识塑料袋十万余个,事后安某青给付吴某价值2000元的白色塑料袋。安某青接受委托后,联系到被告人张某刚,以每个0.25元的价格委托张某刚制作印有商委商标标识塑料袋十万余个。为此,安某青向张某刚支付货款约2万元。张某刚接受委托后,联系到被告人王某强,以每个0.21元的价格委托王某强制作印有商委商标标识塑料袋十万余个。

为此,张某刚向王某强支付货款约2万元。王某强将其制作完成的十万余个印有商委商标标识塑料袋邮寄给张某刚后,由张某刚邮寄给安某青,安某青收到后,再邮寄给吴某,由孟某国取货,并支付给安某青货款4万余元。

综上,吴某获利2000元、安某青获利13380元、张某刚获利4806元、王某强获利21814元。

经侦查,上述各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0512名共同犯罪被告均获刑 并处罚金

道外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被告人杨某云、孟某龙、司某平明知孟某国从事上述行为,仍为其提供运输、代收货款、生产场所等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董某超、麻某良、刘某翼、刘某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吴某、安某青、张某刚、王某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国、董某超、麻某良、刘某翼、王某强系主犯,被告人孟某龙、杨某云、司某平、刘某波、吴某、张某刚、安某青系从犯,本院依法对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酌定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哈尔滨市道外法院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条及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孟某国等12人被告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一百零五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判决,过上诉期后生效)

据悉,哈尔滨市道外法院认真落实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制度,切实维护哈尔滨市知名企业和驰名商品声誉。今年截至目前,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件,判处被告人28人,判处罚金797万余元,追缴非法所得312万余元。

来源:生活报

购买哈尔滨红肠被传唤:网上卖的这个牌子红肠都是假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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