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基础知识(一次性学懂票据)(1)

张稳老师,多年从事注会《经济法》和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程的研究和辅导工作,曾经主持过新考试大纲相应教材及辅导资料的编写工作,熟悉各类经济法律、法规。教学经验丰富,讲解简洁明确,深入浅出,对习题的分析一针见血,抓住题眼,帮助考生快速的找到答案,耐心细致,让考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快速修成正果!

​​本篇文章4200字,涉及专业知识,建议阅读时间20分钟

初级经济法、中级经济法与注会经济法中均有“票据法”,文章或许对大家学习有启发。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合同关系“分道扬镳”

(2)非标准普通债权转化为了标准的票据,债权流转的核心则从“认人”转化为“认票”。

(3)票据期限性要求,如同飞行表演队,每一架飞机都要整齐划一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准动作,这样才有叹为观止的表演效果,否则便是机毁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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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私信提问

票据的功能有很多,包括汇兑、结算、融资、支付等。我试着单从票据的“流通性”特征出发,演绎出我们理解票据法的脉络体系。

我们先看一个“债”的法律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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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张三欠李四100万元,换言之,李四享有张三的100万元债权。这笔债权此时此刻无须清偿,因为双方设置了一个“3个月期限”即,3个月到期后,李四才有权要求张三清偿,在此之前,张三有权拒绝。我们把张三到期之前可不履行债务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

我们把这张图扩充一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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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 如果李四实在等不了3个月,他想立刻拿到钱,怎么办!很简单,应收账款本身也是一项“资产”,当然可以转让,李四可将这笔“应收账款”转让给王五。在李四和王五的转让行为中,标的物为“债权”,其实这跟买卖冰箱、彩电、汽车等物的性质类似,但最大的不同是,张三到期,到底向谁清偿?答案是向王五清偿。张三如何知道债权人从李四换成了王五?根据《合同法》规定,“李四”转让债权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即,将债权转让的消息告诉张三,让他到期直接还款给王五,至此,该债权转让行为才对张三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是天大的好事,可帮助李四解一时燃眉之急,但这也带来一个麻烦的程序,就是李四需要履行通知张三的义务。但更大的麻烦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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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 这个大麻烦可能会发生在王五身上。假设李四违约没有向张三发货,张三便可以拒绝向李四付款,这个拒绝付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抗辩权”。但债权此时已让与至王五,张三是否能以“李四未发货”为理由,拒绝向王五支付价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答案是可以!张三对李四的抗辩权,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消灭,还会甩锅至王五,即李四不发货这件事,张三可向王五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到期款项。

下面问题来了,如果你是王五,你敢不敢要这债权?

王五是否敢要,取决于“人与人的信任”。假设我们站在王五的视角,首先,我们应信任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贸易往来是真实的,不是两个人以虚假合同来诈骗;二是我们信任李四会向张三发货;三是信任张三会到期付款给我们,不会拒付。

以上三个信任同时满足,王五才敢要这笔债权。那如果不信任怎么办?这笔交易很可能就不会发生,你根本就观察不到,亦或是王五拿到一笔满意的风险折扣,比如支付给李四90万元,换回100万元的应收账款,差价10万元权当风险补偿。

我们可以把这笔债权继续流转下去,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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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 王五将该债权转让给赵六,依然要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张三对李四的“抗辩权”依然剪不断理还乱,张三仍可以将其溯及至赵六。由于李四与赵六“相隔甚远”,赵六对最初的合同履行情况更无法知晓,他或许可以勉强接受,但一定会索要一个更大的折扣,这笔债权在他眼中,其实是不值钱的。

基于“人与人信任关系”的债权流通,一定会在很小的范围内停下来,无法再继续下去,因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来越高,最终导致基础债权是否真实的审查成本高到无法承受,没人敢要这烫手山芋。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为了利益均衡,债权流转严格受到“抗辩权”和“通知”两项制约,这必然限制其流转的效率。如果没有信任,就不可能存在贸易活动,但是要相信陌生人又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就算是大批互相不认识的人,只要同样相信某个故事,就能共同合作。

——尤瓦尔·赫拉利《人类简史:从动物到上帝》

我们都知道,人与人之间讨论一件事,一定要有一个“共识基础”,比如一个人考CPA,另一个人考CTA,双方就税法和财务会计部分,就有一个共识的地基,能够愉快的讨论;但是,如果一个人考CPA,另一个人考ACCA,虽然都是财务类考试,但双方共识就很少了,毕竟考试语言都不通;再进一步,如果一个人考CPA,另一个人从小到大没考过试,双方的共同点,可能就是如何多生孩子多挣钱。这里我们讲的道理,是成百上千万自私利己的人聚在一起,却能把一件事情的规模做到极致、做到最大化,那么必然存在一个基础基础再基础,“最最基础的共识”。

我们要把“债权转让”这种商事活动做到极致,那最底层的Lv0是什么?

“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票据化”

为此,我们可以完全跳出债法的体系,重新设计另外一套“世界观”、重新编造一个逻辑自洽的故事,把“认人”转化为“认故事”。人类商品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正是由于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种族,大家都“认钱”的共识造就的。在无数的商人、金融家与法学家的努力之下,票据与票据法也就应运而生了。大家拍手称快!千古难题就此解决。世界贸易和发达的金融市场不就是这么来的么!

单就法律来讲,票据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便是债权流转效率的“技术性”问题,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票据法建立在传统债法之上,基础民事权利为“骨”,票据权利则为“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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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若把上面张三与李四的例子,从“债”转化为“票据”,画风立刻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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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 张三可直接向李四签发一张100万元,3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注:商业汇票仅限于单位使用,我们这里主要为了讲解方便)。李四拿到票据后,与拿到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性质类似,他可以直接对外进行转让,如同卖股票或债券一样,切瓜剁肉般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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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 非标准普通债权转化为了标准的票据,债权流转的核心则从“认人”转化为“认票”。无论李四是吃荤,王五只吃素,还是赵六节食辟谷什么都不吃,大家只要能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双手捧起票据,仔细识别这张票据就好了,无须每次转让票据时都通知张三。如果李四不发货给张三,张三对票据持票人王五或赵六,也不得行使“抗辩权”。这个票据法规则称之为“抗辩权切断制度”,这是票据法所独有的,其目的就是降低受让人调查基础债权的成本,减少其不获得兑付的风险。我们多给受让人以呵护,能让他敢要、愿意要这张票据。维护票据刚性兑付的权威,才能加快债权流转的效率。

我们时常会看到“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理论表述,此处“无因”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合同关系“分道扬镳”,而适用另外一套票据法规则来运行。在这套规则的保护下,持票人赵六哪管得了张三和李四之间合同履行的“惊涛骇浪”,怡然自得享有票据权利,获得到期票据款项的兑付。

票据法,是一套教大家如何“认票”,以求形成共识,促进流通的规则

票据具有“要式性”特征,意思是大家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来作出相应的“标准动作”,法律才认定其为有效,才能得分,当事人才能享有票据权利。俗语:一样米养百样人。什么!张三是个老流氓,我不管,我认票,票没问题,我到期就能拿钱;李四是个地痞,我不管,给我的票形式上没问题,我到期就能拿钱;王五信基督,我也不管,票没问题,我到期就能拿钱。我们通过票据法为纽带,将“认人”的债权流转过程转化为“认票”就行了,至此,一切简化,所有人的注意力都指向一张标准化的货币证券——票据。大家只要都认真学习票据法,就都能顺利参与到这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商事活动中。

“如何认票——繁文缛节”

为此,票据法设计了一整条标准化的“共识规则”,即当一张票据被签发后,只要是纳入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都要遵守“圈儿”中的规则来行事,包括但不限于签章规则、票据记载事项规则、提示付款与提示承兑、行使追索权等,法律上将这些称为票据的“要式性”特征,这么多法言法语的词汇,我会在中华会计网校强化班课程中一一解析。

以上的逻辑说清楚,我们是时候祭出一张学习票据法的脉络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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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图示说明:(1)以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关系)为基础,以真实贸易活动为条件,只要一方当事人签发了票据,该行为便形成为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体系下,我们会看到有很多“怪词儿”,主体不叫做主体,称为“票据当事人”;客体不叫做客体,称其为“票据行为”;民事权利彻底异化为票据权利;民事责任则变种为票据责任。

(3)票据规则的“繁文缛节”表现在方方面面,例如:票据行为必须要“签章”;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交票据或保全;票据转让必须采用“背书”的形式签章;审查票据时要看票面是否有伪造、变造、涂改的痕迹;付款人要检查背书是否前后衔接连续等。

(4)基于设计票据的初衷之一是加快商事活动结算的效率,我们要将眼力所及之处统统标准化。因此,这里设计了非常精妙的期限性要求,如同飞行表演队,每一架飞机都要整齐划一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准动作,这样才有叹为观止的表演效果,否则便是机毁人亡。

(5)票据期限问题包括两组,分别是“程序性期限”与“票据权利存续期限”。其中,程序性期限是为了加快票据流通而单独设计的。若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动作”,打乱了节奏,那么就要受到“程序性惩罚”。如,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要作出书面说明(检讨书),然后再连同票据一起再次提起付款。又如,超过了追索权行使期限(3日)的,要对前手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论如何,程序性期限超期的,不会影响票据关系的维系,所有的一切,依然稳稳的桎梏于票据法律关系之中。

(6)“票据权利存续期限”,也称为票据时效,不同票据有不同的时效规定,其与程序性期限的性质完全不同。如果当事人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结果就是“毁灭性”的,此时票据法律关系如同电影《盗梦空间》中崩塌的梦境一般,大梦初醒,全部坍缩回民事法律关系。一切“尘归尘、土归土”。我们前面提到过,票据法建立在传统债法之上,基础民事权利为“骨”,票据权利则为“肉”,超期后,“肉”已不再,白骨精被打回原形,幻变为“骨”。

综上,我们学习票据法都是围绕着这个脉络图所展开,这是票据法“道”的理论层面,“道生一”,将这个体系展开,便形成了我们学习票据法的具体法条规定。

我的经济法课程中,会围绕上述脉络图给大家展开讲解。正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我们从票据功能的一个侧面出发,演绎出一张学习的思维导图。希望各位考生能够从理论上理解票据法,从繁杂易混淆的票据法法条中找寻出一张网,网罗住零散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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