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在怀化新闻网(http:www.0745news.cn)、怀化人大网(http:www、hhrd.cn)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可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怀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科,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住建部规范住宅物业管理?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住建部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住建部规范住宅物业管理

关于公开征求《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立法意见的公告

根据《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在怀化新闻网(http:www.0745news.cn)、怀化人大网(http:www、hhrd.cn)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可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怀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科。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2月20日

邮寄地址:怀化市鹤城区东环路2号(邮政编码:418000)

联系电话(传真):0745-2222911

电子邮箱:xyz3326912@163.com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其他物业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条 【综合治理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治理和绩效考核目标管理,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因客观困难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须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成员参加。

业主代表由十人以上业主推荐产生,并应当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一同向业主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照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解散。

第四条 【业主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服务业主的建筑物地面一楼提供不少于二十平方米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服务人设置业主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面向业主的所有服务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规范标准,推动业主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到业主服务中心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听取意见,解决具体问题。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需要的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中临时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业主大会表决】依法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在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子表决系统、微信、QQ等信息技术手段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对使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投票表决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应当入户提供帮助。

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或者在投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表决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业主参与表决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未做出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 【消防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设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未实行人车分流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

第七条 【车辆停放管理】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加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提高公共停车泊位使用效率。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以及废弃车辆的管理办法可以通过业主管理规约的方式明确,并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信息查询等提供支持,对报废车辆依法处理。

第八条 【共有收入管理】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自设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管理人可以扣除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管理成本,并应当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物业服务信息平台将收入及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的申请,组织对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审计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 【退出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提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向业主公告。

第十条 【高空抛物治理】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高空抛物的全覆盖监控系统。

已建住宅小区在改造时应当逐步建设高空抛物的全覆盖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可以在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中列支,没有共有收入或者共有收入不足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人员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及时劝阻行为人,劝阻内容应当详细记录,与监控信息资料妥善保存,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物业信用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落实信用管理措施。

物业服务人实施应当向业主公示而没有公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未及时处理相关投诉意见等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纳入企业不良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挪用、侵占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挪用、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管理共有收入,或者设立银行账户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示共有收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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