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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听证新规(对社会影响重大)

最高检发布检察听证新规

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听证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通报有关情况。

检察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人士,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介绍,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而听证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社会公众只要是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都有资格担任听证员。从目前实践来看,各地在办理案件时,有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等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士担任听证员;有的根据案件需要,邀请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或者某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提供专业意见;也有的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听证员。

根据规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包括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不存在泄露办案秘密的案件,一般适合公开听证。

关于听证员意见的效力,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官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万春透露,今年1月至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对16354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在组织的听证会中,公民可以申请旁听的公开听证13970件,占85.4%。(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慧娟)

来源: 光明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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