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为强化对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根据有关消防法规,指定本规定,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消防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消防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强化对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根据有关消防法规,指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

3. 内容与要求

3.1 本规定中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3.2 单位必须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合格的疏散设施。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3.3.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

3.3.2 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3.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3.3.4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其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3.3.5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3.3.6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3.3.7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

3.3.8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3.3.9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3.3.10 窗台、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3.3.11 在单位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4 安全疏散设施因作为防火检查的重要内容。

3.5 安全环保部每月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的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保证设施的完整好用。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二、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1. 目的

为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杜绝火灾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

3. 内容与要求

3.1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3.1.1 消防法律法规。

3.1.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1.3 公司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及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1.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3.1.5 组织、引导员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1.6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3.2 宣传教育培训采用公司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3.3 公司对新入职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4 公司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三、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

3. 内容与要求

3.1 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办理,配置、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3.3 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3.4 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要求:

3.4.1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部门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3.4.2 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以及压力是否正常;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3.4.3 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员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3.4.4 因扑救本单位或者友邻单位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补充灭火器材。

3.5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3.5.1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3.5.2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5.3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离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3.5.4 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燃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5.5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5.6 按照相关标准每月进行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3.5.7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 目的

为有效消除火灾,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对于火灾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跟踪以及落实。

3. 内容与要求

3.1 因违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3.2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3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5.8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等违反禁令的。

3.5.9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5.10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拦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3.5.11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3.5.12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3.5.13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3.5.14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3.4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3.5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3.6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7 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8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整改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并报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3.9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3.10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五、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

3. 内容与要求

3.1 将用火、用电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3.2 动火、电气作业人员需要经过消防培训和其他专业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3.3 单位应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3.3.1 任何部门及个人在单位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放可作业。

3.3.2 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监护人在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3.3 单位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3.4 及时制止遗留火种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者可燃物。

3.3.5 单位进行检修作业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检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设专人进行监督。检修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3.4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3.4.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3.4.2 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3.4.3 未经允许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3.4.4 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3.4.5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3.4.6 节假日时,应切断单位的非必要电源。

3.4.7 停送电时,要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 目的

为有效落实、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管理。

3. 内容与要求

3.1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3.2.1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警戒疏散组、安全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3.2.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3.2.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3.2.5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3.3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人员承担,其主要职责如下:

3.3.1 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时立即使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3.3.2 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3.3.3 警戒疏散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阻止与现场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火灾调查。

3.3.4 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伤员。

3.3.5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3.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演练结束后填写演练记录。

3.5 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

3. 内容与要求

3.1 公司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

3.2 应急救援队伍由各部门、班组的负责人和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员工组成。

3.3 安全管理人员对应急救援队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应急救援队队员要服从生产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4 根据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应急救援队队员进行调整、补充。

3.5 应急救援队队员要熟悉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的范围,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火灾现场的保护等。

3.6 认真贯彻执行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7 发现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抢救生命、疏散物资、维护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当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时,要迅速准确地提供情况,在火场总指挥的指挥下,紧密配合公安消防队,协同作战。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人员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2. 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3. 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照性质分类、分开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品名、危险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5. 库存易燃易爆物品垛与垛之间不小于0.8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8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2米。

6.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7. 易燃易爆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库房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九、消防安全责任制

1. 目的

为了做好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广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公司消防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以及对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3. 内容与要求

3.1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2 主管安全副经理为单位安全防火责任人,安全环保部、生产部为本单位防火负责部门,各施工队、班组长负责人为本队、本班组防火负责人。

3.3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消防工作。

3.4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消防培训,做好全员的消防常识宣传工作。

3.5 利用墙报、板报、宣传栏、召开会议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6 全体员工要学会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掌握一般的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

3.7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油库、气瓶房、库房、发电房、变压房、配电房、电工房等场地禁止烟火。在危险易燃、易爆场所明显的地方设置“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牌,并配备消防器材。

3.8 危险场所进行电焊、氧割等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配备灭火器材和做好动火监控工作。

3.9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收发、入仓登记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的电气设备。

3.10 每月定期组织不少于一次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11 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3.12 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证件的电工进行安装管理,电线残旧要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不准使用铜丝或其它不合规范的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13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汽油、酒精(食用酒除外)、鞭炮、柴油、氧气瓶、乙炔瓶、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

3.14 禁止在库房或禁烟区乱丢烟头、火种。禁止使用灯炮取暖或进行烧香、拜佛等迷信活动。

3.15 库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库房、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3.16 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储瓶室通风要良好,电气要防爆,库房应张挂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3.17 严禁在库房内吸烟或携带火种入内。

3.18 使用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减压表,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应大于5米,气瓶与明火距离大于10米;气瓶不要在太阳光下曝晒,不要与带有油类物品或静电接触。搬运气瓶不准滚地移动或撞击瓶体。

3.19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桶等),并定期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3.20 当发生火警时,目击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

3.21 灭火方法:可采用冷却法、窒息法等进行灭火,当电气发生火灾时,应先及时切断电源后,采用不导电灭火器(如: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

3.22 接到火警消息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灭火工作,抢险救灾,人人有责,任何人都有义务参加抢险活动。

3.23 当火灾蔓延较快、火势较大,严重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拨打119火警电话,请求救援活动。

3.24 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如: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积极参加抢险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安全环保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3.25 违反本规定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将按照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十、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定期防火检查制度:

1.1 单位实行定期防火检查制度,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安环部负责通知,并做好防火检查记录。春节、元旦、“五一”“ 十一”等重要节假日的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

1.2 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3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 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2.1 每日防火巡查由安环部统一组织实施,每日由专门人员进行巡查,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巡查一遍。

2.2 巡查的内容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室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完好情况;室内消防栓、水带、水枪完好在位情况;消防栓、喷淋管道阀门开启情况;消防水池、高位水箱水位情况;消防水泵等供水设备完好情况;火灾探测器、是否被遮挡情况;灭火器在位、完好情况;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完好在位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3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2.4 每日生产结束,各工序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灾隐患。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精神、物质奖励或考核加分激励,视情给予100-300元奖励:

1.1 认真履行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

1.2 制止不安全行为,避免发生火灾的。

1.3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和扑灭初起火灾,经确认避免了火灾事故者。

1.4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1.5 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教育,在消防技能、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1.6 获得政府或部门消防安全奖励的。

1.7 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视情给予10-100元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负责赔偿损失,或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1 职工消防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队活动制度未落实、未按规定记录的。

2.2 未签发动火票擅自动火或动火未落实消防监护人、安全措施,尚未造成损失的。

2.3 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

2.4 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接口损坏丢失或丢失后隐瞒不报的。

2.5 非火灾情况下,未经申报审批,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包括消防栓、消防水带)挪作他用的。

2.6 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后不及时上报更换或隐瞒不报、未及时恢复备用,尚未造成损失的。

2.7 消防栓、灭火器材周围堆放杂物或未经同意变更位置的。

2.8 消防设施、器材未落实岗位定期维护保养,或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箱)卫生不洁的。

2.9 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损失的。

2.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不符合安全规定或未经批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11 私接乱拉电源或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的。

2.12 在生产区或库区吸烟或发现有人吸烟不加制止的。

2.13 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上摆放物品的。

2.14 不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火警的。

2.15 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消防演练的。

2.16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十二、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 目的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3. 内容与要求

3.1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2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名为领班负责控制室人员的管理及值班室紧急情况的处置。

3.3 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4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该提前15分钟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5 消防控制室人员要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室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有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3.6 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3.7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8 消防控制室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

3.9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3.10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无关的杂物。

3.11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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