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因深陷求子执念,不惜毁掉两段婚姻,梦碎后又上演一出“重刑求子”,不仅自己踏入了犯罪深渊,还亲手葬送了三个家庭的幸福。
基本案情
2006年,被告人岳某与第一任妻子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几年后儿子不幸生病夭折。岳某悲痛之余,一直希望妻子再为其生个男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身体状况不好,不适合再次生育。二人因此分歧愈大,最终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
为求子,同年岳某便与第二任妻子林某登记结婚,婚后又育有一女。从2016年开始,岳某以其父亲生病需要照顾为由常回老家,开始还会回去看望妻子,但从2017年开始不回家。
后来林某与岳某第一任妻子王某聊天过程中,得知岳某曾在带大女儿出去玩时携一女性陪同,且那名女性已经怀孕明显,岳某让女儿叫她妈妈,说“妈妈”肚子里有个弟弟。经向亲戚证实,那名女性名叫邢某某,岳某对外宣称自己已经与林某离婚,邢某某是其现任妻子,二人互称对方“老公”“老婆”。原来,岳某早已在老家和邢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让邢某某和父母住在同一栋楼,还另外租了一处房屋供二人在沪居住。
岳某本想等邢某某生下男孩后,抱回家给林某抚养,但邢某某分娩的也是一个女儿。生产时岳某一直陪同,在医院的材料中登记其与邢某某是夫妻关系,且为新生儿的父亲。岳某的邻居看到他们同进同出,共同采买生活用品,共同缴纳物业费和电费,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孩子。2021年底,经林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岳某被抓获案发,后检察院以其涉嫌重婚罪向上海松江法院提起公诉。
松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岳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岳某犯重婚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岳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重婚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以夫妻名义稳定共同生活。也就是说,重婚是指行为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通过合法登记手续缔结婚姻或者虽未通过合法登记手续缔结婚姻但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事实婚姻也会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的区别仅在于是否依法在国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不同于非法同居,事实婚姻表现在行为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对于本案中行为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只要客观上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就应当纳入刑事法律的评价范畴,认定构成重婚罪。除此之外,两个法律婚的重婚,先事实婚后法律婚,以及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也属于典型的重婚行为。
三、事实婚姻应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的实质是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夫妻名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即双方长期在某个私密空间内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该空间对外具有隔离性、封闭性,双方已经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彼此都认可对方是自己的配偶。
二是行为人与婚外异性财产混同,双方对于各自财产进行统一分配使用,或者虽然各自控制,但是共同投资房产、车辆以及共同购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共同对外承担债权债务等行为,据此推测双方具有长期稳定发展的意图,且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打算。
三是双方基于自愿生育子女,且共同承担抚养义务。
四是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维系社会关系,包括在亲戚朋友中以夫妻名义相称,以夫妻关系对待,共同处理外部社会关系。
基于以上几方面,虽然事实婚姻没有法律婚姻的登记外观,但是其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
四、民事法律对于婚姻关系效力认定是否影响刑事法律对重婚罪的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中规定,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婚姻无效。
民事法律侧重维护婚姻当事人也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利益,宣告婚姻无效有助于解决双方的财产、继承等问题。刑事法律则更关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因为没有办理登记而否认其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不具有合法性而已。重婚罪的犯罪客体并非是相对方的权利,不能因为行为人一方权利不受民法保护而否认对方构成重婚罪。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松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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