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大家说喜欢吃瓜,其实是指吃西瓜但是进入社交网络时代,“吃瓜”这个词被赋予了新含义,甚至诞生了“吃瓜群众”“吃瓜”之心,人皆有之,源于好奇,终于满足(也可能是无趣),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吃瓜群众的瓜是什么瓜?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吃瓜群众的瓜是什么瓜(吃瓜群众吃的是什么)

吃瓜群众的瓜是什么瓜

小时候大家说喜欢吃瓜,其实是指吃西瓜。但是进入社交网络时代,“吃瓜”这个词被赋予了新含义,甚至诞生了“吃瓜群众”。“吃瓜”之心,人皆有之,源于好奇,终于满足(也可能是无趣)。

可以说,

热点就是“吃瓜群众”的心头所好,

八卦就是“吃瓜群众”的精神食粮。

以前的“吃瓜”,是好是坏一试便知。现在的“吃瓜”,是好是坏一时半会还尝不出来,反转成为了新常态。

“瓜”吃下去,还得多嚼嚼,才知道是好是坏。

有“瓜”吃的时候大家一拥而上,谁还记得上一个瓜是什么味道?事实上,营销号早已经盯上了这波流量的财富密码,“瓜”只是饵,“吃瓜群众”才是鱼,越大的“瓜”就能换来越大的流量。

网络世界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新瓜”,然而这些“瓜”的真实性对普通人而言大多无从考究。

怎样才是“吃瓜”的正确姿势?

“吃瓜群众”可以质疑,可以调侃,可以发表意见。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这意味着需要一定的证据、事实、常识和逻辑作为支撑。一言蔽之就是:不传谣不信谣,更重要是的不造谣。传谣是害人,信谣是害己,造谣则是害人害己。

比如刚刚过去的东京奥运会中,中国女排的成绩不理想,导致比赛期间关于女排成绩不佳的“内幕”谣言四处传播。网民们是“吃瓜”吃饱了,但是中国女排运动员们可就深受其害了。

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发微博表示,对于奥运会期间的造谣者和传谣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已经公证固定证据,并将向法院提起自诉。

如果是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

如果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

如果从网络吃瓜的角度来看,侮辱和诽谤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捏造事实。

社交网络时代,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犯罪的行为增多。《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相关规定,即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至于网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转发500次的“梗”,其实也和网络诽谤有关: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就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除了侮辱、诽谤,网络造谣和传谣行为还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现在各类营销号为了自己利益,什么内容都敢编,什么节奏都敢带,“吃瓜群众”一不小心就可能入戏太深,信以为真,被带了节奏,掉进坑里。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是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网络寻衅滋事不需要具体的点击量、浏览数和转发数要求,只需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即可。

网络诽谤与网络寻衅滋事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特定自然人而捏造的谣言,后者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集体或者公共事件而捏造的谣言。

最近“华强买瓜”的视频在网络上又火了起来,里面有一句台词就是对这个“吃瓜”时代的最好注脚:

“你这瓜保熟吗?”

毕竟“瓜”越来越多,“生瓜”“坏瓜”吃多了,“吃瓜群众”也会有吃厌倦的时候,而且“吃瓜”吃到最后往往都会发现,大部分的“瓜”跟自己的生活并无太大关联,不如少吃点“瓜”,多做些有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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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AKA

编辑丨陌

图丨网络

<第17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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