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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监理工程师案例最后一题
BOT方式
bot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主要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或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如包括公路、桥梁、自来水厂、发电厂等在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等。
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通常所说的BOT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基本形式:典型BOT、BOOT和BOO方式等。除了上述三种典型的方式外,还有十余种演变形式,如BT、BTO模式。
BT项目中,投资者仅获得项目的建设权,而项目的经营权则属于政府,BT融资形式适用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出于安全考虑的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项目。对银行和承包商而言,BT项目的风险比基本的BOT项目大。
TOT方式
概念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一运营一移交),是从BOT方式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型方式,具体是指用社会资本购买某个项目资产(一般是公益性资产)的经营权,购买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该资产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一般为政府或国有企业)。
TOT的运作程序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
(2)项目发起人设立SPC或SPV(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将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C或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C或SPV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TOT项目招标。
(4)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
(6)新项目投入运行。
(7)转让项目经营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
TOT方式的特点
(1)从项目融资的角度看,TOT是通过转让已建成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来融资的,而BOT是政府给予投资者特许经营权的许诺后,由投资者融资新建项目,即TOT是通过已建成项目为其他新项目进行融资,BOT则是为筹建中的项目进行融资。
(2)从具体运作过程看,TOT……只涉及转让经营权,不存在产权、股权等问题,在项目融资谈判过程中比较容易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并且不会威胁国内基础设施的控制权与国家安全。
(3)从东道国政府的角度看,TOT缓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
(4)从投资者的角度看,TOT方式既可回避建设中的超支、停建或者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等风险,又能尽快取得收益。采用BOT方式,投资者先要投入资金建设,并要设计合理的信用保证结构,花费时间很长,承担风险大;采用TOT,投资者购买的是正在运营的资产和对资产的经营权,资产收益具有确定性,也不需要太复杂的信用保证结构。
ABS方式
概念
ABS(资产证券化),它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过程。
ABS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
(1)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由于SPV是进行ABS融资的载体,成功组建SPV是ABS能够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2)SPV与项目结合。即SPV寻找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一般来说,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现金收入,就可以进行ABS融资……这样SPV进行ABS方式融资时,其融资风险仅与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建设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无关。
(3)进行信用增级。利用信用增级手段使项目资产获得预期的信用等级。
(4)SPV发行债券。
(5)SPV偿债。
BOT方式与ABS方式的比较
具体而言,ABS与BOT融资方式在项目所有权、运营权归属、适用范围、对项目所在国的影响、融资方式、风险分散度、融资成本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
(1)项目所有权、运营权归属。
BOT融资方式中,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属于项目公司的,在特许期经营结束之后,所有权及与经营权将会移交给政府。
在ABS融资方式中,根据合同规定,项目的所有权在债券存续期内由原始权益人转至SPV,而经营权与决策权仍属于原始权益人,债券到期后,利用项目所产生的收益还本付息并支付各类费用之后,项目的所有权重新回到原始权益人手中。
(2)适用范围。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包括国防项目在内的敏感项目,采用BOT融资方式是不可行的,容易引起政治、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问题;在ABS融资方式中,虽在债券存续期内资产的所有权归SPV所有,但是资产的运营与决策权仍然归属原始权益人,SPV不参与运营,不必担心外商或私营机构控制,因此应用更加广泛。
(3)资金来源。BOT与ABS融资方式的资金来源主要都是民间资本,可以是国内资金,也可以是外资,如项目发起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但ABS方式强调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这一方式筹集资金,这是ABS方式与其他项目融资方式一个较大的区别。
(4)对项目所在国的影响。BOT会给东道国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如掠夺性经营、国家税收流失及国家承担价格、外汇等多种风险,ABS则较少出现上述问题。
(5)风险分散度。BOT风险主要由政府、投资者/经营者、贷款机构承担;ABS则由众多的投资者承担,而且债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变现能力强。
(6)融资成本。BOT过程复杂、牵涉面广、融资成本因中间环节多而增加;ABS则只涉及原始权益人、SPV、证券承销商和投资者,无需政府的许可、授权、担保等,采用民间的非政府途径,过程简单,降低了融资成本。
PFI方式
概念
PFI(私人主动融资)是指由私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在运营期结束时,私营企业应将所运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利用这种融资方式,可以弥补财政预算的不足、有效转移政府财政风险、提高公共项目的投资效率、增加私营部门的投资机会。
PFI的典型模式
PFI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通常有三种典型模式,即经济上自立的项目、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的项目与合资经营项目。
(1)在经济上自立的项目。以这种方式实施的PFI项目,私营企业提供服务时,政府不向其提供财政的支持,但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私营企业通过项目的服务向最终使用者收费,来回收成本和实现利润。
(2)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的项目。这种项目的特点在于,私营企业提供项目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完全或主要通过私营企业服务提供者向公共部门收费来补偿,这样的项目主要包括私人融资兴建的监狱、医院和交通线路等。
(3)合资经营项目。这种形式的项目中,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共同出资、分担成本和共享收益。但是,为了使项目成为一个真正的PFI项目,项目的控制权必须是由私营企业来掌握,公共部门只是一个合伙人的角色。
PFI的优点
PFI与私有化不同,公共部门要么作为服务的主要购买者,要么充当实施项目的基本的法定授权控制者,这是政府部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同时,与买断经营也有所不同,买断经营方式中的私营企业受政府的制约较小,是比较完全的市场行为,私营企业既是资本财产的所有者又是服务的提供者。PFI方式的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营企业参与的公共服务或者是公共服务的产出大众化。
PFI在本质上是一个设计、建设、融资和运营模式,政府与私营企业是一种合作关系,对PFI项目服务的购买是由有采购特权的政府与私营企业签订的。
PFI模式的主要优点表现在:
(1)PFI有非常广泛的适用范围。
(2)推行PFI方式,这不仅大大地缓解了政府公共项目建设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政府公共物品的产出水平。
(3)吸引私营企业的知识、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项目的效率和降低产出成本,使社会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同时也使政府摆脱了受到长期困扰的政府项目低效率的压力,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用于社会发展更加急需的项目建设。
(4)PFI方式是政府公共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方式的重要的制度创新,这也是PFI方式最大的优势。
PFI方式与BOT方式的比较
PFI与BOT方式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但在一些细节上仍存在不同,主要表现在适用领域、合同类型、承担风险、合同期满处理方式等方面。
(1)适用领域。PFI方式的应用面更广,除上述项目之外,一些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如学校、医院、监狱等)同样可以采用PFI融资方式。
(2)合同类型。两种融资方式中,政府与私营部门签署的合同类型不尽相同,BOT项目的合同类型是特许经营合同,而PFI项目中签署的是服务合同,PFI项目的合同中般会对设施的管理、维护提出特殊要求。
(3)合同期满处理方式。BOT项目在合同中一般会规定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必须无偿交给政府管理及运营,而PFI项目的服务合同中往往规定,如果私营企业通过正常经营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收益,可以继续保持运营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PPP模式的含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广义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狭义PPP则强调政府通过商业而非行政的方法,如在项目公司中占股份来加强对项目的控制,以及与企业合作过程中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PPP模式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涉及的行业可分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片区开发、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政府基础设施、其他等19个一级行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但可以用于新建项目,而且也可以在存量、在建项目中使用。
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
(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3)项目运行方式;
(4)交易结构;
(5)合同体系(项目合同是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6)监管框架;
(7)社会资本采购。
(8)物有所值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二者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 责任识别。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2) 支出测算。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各类支出责任特点、情景和发生概率等因素,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支出责任分别进行测算。
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3) 能力评估。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包括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4) 信息披露:项目名录、财政支出责任情况、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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