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里未提到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可否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交纳投标保证金)(1)

疑问:

请问政府采购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之日前3日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无效”等类似条款,是否合理?


答疑:

我们认为投标保证金最迟的交纳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你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和投诉。原因在于:

一、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那么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就是资格性审查的检查要件。自然,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时间、金额、缴纳方式等)和交纳凭证便成为了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投标文件的组成” 为例:

招标文件里未提到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可否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交纳投标保证金)(2)

二、既然投标保证金交纳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投标保证金最迟的交纳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否则,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规定。

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若干天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这种规定侵害了供应商的权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提前,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的分析决策时间,对供应商不公平。”【引用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