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驰名商标”字样的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
黄璞琳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则对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明确“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就如果理解把握《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有关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禁令问题,原国家工商总局或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有过明确意见。
2014年8月,原工商总局网站在答复网友有关《企业、公司的网站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新商标法之规定?》的咨询时指出:对于企业网站标注“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问题,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
原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监字〔2016〕601号)指出:(一)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二)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 号),则进一步指出: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
2020年9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98号(政治法律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20〕152号),再次重申了原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监字〔2016〕601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 号)的前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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