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执法行动案例(亳州发布铁拳行动)(1)

专项执法行动案例(亳州发布铁拳行动)(2)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统一部署,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肥料等伪劣产品,大力整治虚假医疗广告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

专项执法行动案例(亳州发布铁拳行动)(3)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销售、使用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案

2021年8月1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落实疫情防控和冷链食品监管日常巡查中发现,涡阳县城东中农批大市场冷库有一辆豫PQ5255重型冷链车正在卸货,执法人员发现箱体外标识为英国进口的规格牛整肚两批,一批标示屠宰日期2019年01月03日、有效期2021年01月03日,22公斤/件,共311件;另一批箱体全为外文标示屠宰日期2018年12月20日、有效期2020年12月27日,13公斤/件,共92件,两批总计403件(共计8吨),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抽检,同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核酸检测,经涡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肺炎病毒检测为“阴性”。

经查,该批牛副产品是当事人涡阳县某牛副产品加工部吴某的。2021年7月31日上午,吴某让冷链车驾驶员王某某晚上8点半到中牟高速出口拉货,装好货后吴某通过手机给上家支付的货款。该批涉案产品经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抽检项目合格。2021年8月16日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33.6万元。

当事人销售、使用禁止从英国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项规定,该批涉案牛副产品是从英国进口,属于国家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禁止的来自英国进口牛副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因涉案货值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涡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8月20日将此案移送涡阳县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1年4月,有市民反映自己的父亲在手机APP上进行网上投资几万元,经记者暗访调查后,该新闻在市级媒体播放。谯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于2021年4月17日晚,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谯城公安分局、谯城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涉嫌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多方走访,调查外围。锁定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涉案当事人。在进一步深挖后发现,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中的一家生产企业安徽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协议。通过检查两公司共同监管的资金账户,查出目前共有90人参与投资,涉及资金105万元。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组织培训、介绍商品以及发展人员成为公司业务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的方式,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在业务员之间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业务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从而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址为http://app.dqjt.vip/20210208 v1.apk的客户管理系统对业务员结合人工的资金操作,实现对业务员的管理、报酬计算及给付。至案发时,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业务员90人,收取保证金105万元。

当事人组织人员培训、介绍推销商品并发展业务员,其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项 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有限公司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1年1月24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蛋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爆浆曲奇和黑麦代餐面包,生产车间发现花生手指饼10袋,包装生产日期标注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月25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有以下产品:1.黑麦代餐面包6535包,生产日期:20210104,保质期30天;2.爆浆曲奇1028千克,未标注生产日期;3.花生手指饼10袋,生产日期20210125;4.奶酪芝士30盒,生产日期20210125,保质期:常温避光60天。

经查,当事人由于原生产厂址发生变更,在生产地址变更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新的生产地址生产黑麦代餐面包等食品发给浙江杭州网络主播张某用于推销样品发到各主播群主播。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从2020年12月5日-2021年1月24日,共生产黑麦代餐面包47280包,销售价为0.9元/包,货值金额42552元,共生产酱爆曲奇53300粒,销售价0.3875元/粒,货值金额20653.75元;2.虚假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1月24日车间检查时发现有花生手指饼10袋,包装生产日期标注2021年1月25日,包装标注价格8.9元/盒,货值金额89元。

当事人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黑麦代餐面包6535包、酱爆曲奇1028公斤、红豆曲奇1000袋、花生手指饼10袋、奶酪芝士30盒、包装工具1套、罚款30.28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销售白酒案

2020年12月2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皖市监竞争转案〔2020〕20号)转办单对当事人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委托河南省商丘市一印刷厂印制了1500套(1×4)和1000套(1×6)的包装盒,并于2020年12月8日委托亳州市酒城酿酒实业总公司生产“百年逈駕”(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件)白酒1320件、(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件)白酒620件,成本价分别为16元/件,28元/件,该批次白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駕”牌百年迎駕贡白酒存在以下近似:1.两种商品的外包装箱及包装盒均采用棕色、淡金色的背景颜色拼接,拼接处形状近似,均标有“三星级”字样及六颗红色五角星且位置相同;2.迎驾贡酒的正面图案为“百年迎驾”艺术字、“迎驾贡酒”字样的方形印章图案以及“贡”字样的圆形印章图案三种图案的组合。“百年逈驾”白酒的正面图案也为“百年逈驾”艺术字、“三星逈驾”字样的方形印章图案、“酒”字样的圆形印章图案三种图案的组合。两种商品正面图案的颜色、字体、位置近似,名称以及图案的组合方式相近。“百年迎駕贡”是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迎驾及图”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驰字2010第453号)。

当事人生产“百年逈駕”白酒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至案发时,该批“百年逈駕”(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件)白酒已以20元/件的价格售出150件,(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件)白酒已以30元/件的价格售出170件,除了在生产中损毁的40套包装,剩余的标注“百年逈駕”字样的140套(1×4)包装、“百年逈駕”字样的380套(1×6)包装,及剩余的“百年逈駕”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件)1170件、(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件)450件被我局依法查获,货值金额共计45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给予当事人没收标注“百年逈駕”字样的140套(1×4)包装、“百年逈駕”字样的380套(1×6)包装,“百年逈駕”(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件)的白酒1170件、“百年逈駕”字样(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件)的白酒450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某某钢材销售部销售不合格冷镀方管案

2021年3月22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袁某某钢材销售部经营的冷镀方管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不符合GB/T3094-2012《冷拔异型钢管》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3月份从山东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0537-6880333购进中祥金属冷镀方管,规格型号:1.8×3.8CM×0.9MM购进120根,进价22元/根,销价23.5元/根;规格型号:2.8×2.8CM×0.9MM购进100根,进价18元/根,销价是20元/根。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冷镀方管共计220根,货值金额4820元,获利38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冷镀方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0.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机配件销售部销售侵权蓄电池案

2021年9月14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立即对蒙城县望月路某农机配件销售部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营业场所和仓库内存放有:1.外包装标注“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骆驼®牌蓄电池103只;2.外包装标注“浙江江森自控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瓦尔塔VARTA®蓄电池54只。

经查,以上两种蓄电池分别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均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万余元。

当事人销售侵权蓄电池行为违反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电池157只、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煤新集某发电有限公司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案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0】523号)要求,2021年5月19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中煤新集某发电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存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收取对应时段电量环保电价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1#、2#燃煤发电机组在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期间:

①当事人1#、2#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共超限值排放烟尘时间89小时、累计上网电量900兆瓦时、多收环保电价款1800.00元;共超限值排放二氧化硫时间97小时、累计上网电量450兆瓦时、多收环保电价款6750.00元;共超限值排放氮氧化物时间69小时、累计上网电量2700兆瓦时、多收环保电价款27000.00元。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金额35550.00元。

②安徽生态环保厅文件所附的安徽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汇总表内容所列项:其中超标1倍以上且需要罚款时段均为0。

③当事人1#、2#燃煤发电机组在安徽生态环保厅文件所附的安徽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核减时段明细表中电厂异常超标排放样表所列超标情况说明(明细)为“停机备用”、“停运”、“机组启动”、“机组调停”、“停机”、“起炉点火”、“设备故障”。

④当事人因机组起停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当事人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收取对应时段电量环保电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 第十二条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环保电价款3.5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亳州高新区中药材市场市场监管局查处亳州市某中药批发商行销售“桑叶苦丁茶”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6号,亳州高新区中药材市场局接投诉举报,对当事人亳州市某中药批发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经营名称为“亳州市某中药批发商行”的网店,主要经营为中药材。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桑叶苦丁茶”商品宣传描述为:中老年人、免疫力低下者、单纯性肥胖人群、血脂偏高者等词语,该广告描述内容系请广告公司设计宣传,与商品真实性能、销售状况、统计资料不符。当事人用于宣传的广告费用共计1000元整。

当事人发布与商品真实性、销售状况、统计资料不符的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规定的虚假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案

2021年4月19日,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型号为AC30-150进行质量抽检。

2021年5月26日接到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出具的编号为(2021)亳检J字第0065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预拌混凝土”,标称型号为AC30-150,强度等级为C30,坍落度为150±30,共计生产33m³,经检测坍落度为190,不符合GB/T14902-2012 GB/T6566-2010标准。

据当事人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确认该批次“预拌混凝土”共计生产33m³,是销售给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亳州市某还原小区B区使用的,该批次已全部销售给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售价为500元/m³,利润为10元/m³。该批次“预拌混凝土”货值金额为16500元,违法所得为33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谯城区某农资销售服务中心经营不合格磷肥案

2021年4月1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谯城区某农资销售服务中心经营的“东鑫”过磷酸钙监督抽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磷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1日以980元/吨的价格购进标示为贵州省福泉市东鑫化肥厂生产的“东鑫”牌过磷酸钙8吨(1x50公斤)。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以1100元/吨的价格全部售完,获利960元,其货值金额为8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6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项执法行动案例(亳州发布铁拳行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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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锦文、杨京

编辑:小璐 审校:贺梦茹 审核:邓传功

专项执法行动案例(亳州发布铁拳行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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