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导入】

村集体内的成员因其成员身份而取得的宅基地相关权益,本身属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益的组成部分,是成员权益在宅基地权益领域的具体体现。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所以一般用“户”作为享有宅基地权益的单位。一般来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没有取得宅基地的,都享有宅基地的相关权益,可以申请分配宅基地。很多地方以肯定事由来列举取得宅基地相关权益的条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条件(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条件)(1)

老房子Old house

【宅基地分类】

一、成员无住宅类。

这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因为各种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分配取得宅基地的。这里所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既包括原始成员户,也包括因某种原因迁出后又迁回或者后来新迁入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户。只要申请宅基地的时候其具备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又没有分配过宅基地的,那么其就享有分配宅基地并且取得相关权益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无宅户,是指没有通过分配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至于那些曾经享受过宅基地分配福利但后来因出卖、出租、赠与农房等原因现已无房的,并不在列。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各个地方也都有明确规定。

二、成员新分户类。

是指符合法定分户条件,分户后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的。与上述“成员无宅类”不同,对于新分出的户,需要考虑其原所在户宅基地面积情况,虽然该新分出的户从未通过分配方式取得宅基地,但是如果其原所在户宅基地面积本身处于超标状态,则首先应将超标部分分出来给新分户,如果这部分已经符合了新分户可以享受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那么新分户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只能通过原户宅基地权益“分割”的方式实现其宅基地权益。这一做法也有利于消化历史遗留的宅基地面积超标等问题。

三、特殊人员迁入类。

是指原本并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由于特殊原因依法迁入的户,并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主要针对的是两类人群:一类是政策性的移民,比如在国家移民政策的背景下,整户从一个村集体迁入另一个村集体,并且在该集体内进行稳定的生产、生活。第二类是对其他特殊人员进行安置,比如将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无住房的纳入宅基地保障范围之内。

四、面积补差类。

指的是农户之前虽然已经有了宅基地,但是其宅基地的面积在法定标准之下,那么该农户就可以交回原宅基地,然后申请新的宅基地。

五、“以旧换新”类。

是指村集体内的农户之前已经分配过宅基地,但是因为不能归责其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那么其就有权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以旧换新”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因自然灾害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的使用权灭失。因发生自然灾害而导致宅基地无法继续使用的,农户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其有权重新申请宅基地。

二是因征地原因导致原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因征地原因而导致原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时,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补偿方式包括重新分配宅基地或货币补偿等不同方式。

三是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是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需要搬迁的。

【律师总结】

完善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有利于完善宅基地分配制度,确保农民在村集体内户有所居,意义重大。

(作者 赵晓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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