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女儿读书要花钱,给女儿在长沙买房要花钱,自己养老要花钱 …… 常德的宋某(以下均为化姓)有很多很多的计划。为了落实这些 " 计划 ",这个 " 好妈妈 " 把主意打在了前姐夫身上。
在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 1 日期间,宋某在前姐夫杜某的工作单位静坐、抛撒传单、围堵、发信息恐吓,多次敲诈钱款 133 万元,另有 167 万元未遂。
" 我实在是无能为力了 "。一次次的妥协后,尽管请求前妻帮忙劝说,杜某发现他已经阻止不了偏执的宋某,终于选择报案。
近日,该案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被前小姨子静坐威胁 " 借 " 了 113 万
杜某被敲诈勒索的经历可以追溯到 2014 年 5 月,也就是他与前妻离婚 5 年后。2014 年 4 月,曾经的小姨子宋某认为杜某曾讲过 " 有困难可找他帮忙 ",要求杜某利用职务影响力为她承包工程提供便利,考虑到宋某既没有建筑公司,也没有做工程的实力,杜某回绝了她的请托。为此,不甘心的宋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来纠缠杜某,杜某不堪其扰将其通讯拉黑。
2014 年 5 月,宋某见杜某不愿帮忙,便多次到杜某的工作单位采取静坐的方式给杜某形成心理压力,找他 " 借钱 ",威胁 " 不 ‘借钱’就将杜某在 1992 年强奸过她的事实曝光。"
宋某的养生顾问曾陪着她多次去杜某的办公室静坐。她回忆," 我们一坐就是几个小时,基本上十几天去一次,这样持续到 2017 年下半年。"
担心宋某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又怕宋某乱讲影响自己的形象,再加上领导也要杜某处理好这事,重重压力之下,杜某只好答应给宋某 " 借款 "10 万元。
这 10 万元,杜某是通过亲戚李某转给宋某的。" 杜某给宋某钱不是自愿的,他上班也就那么点工资,当时 10 万不是小数目。" 李某称,杜某跟他讲得哭。" 杜某讲自己没办法,宋某这样搞,本来没什么事别人都认为有什么事,这对他的形象有很大的损害,他是个很要面子的人。"
谁料从此宋某便一发不可收拾的 " 缠 " 上了杜某。在陆续又给了 23 万元后,无奈之下,2016 年 3 月,杜某请来前妻等人帮忙劝说,宋某开口要买车买房,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杜某支付给宋某 80 万元后,杜某以资助宋某女儿为由,愿意给予宋某经济帮助,宋某承诺不再骚扰杜某的工作和生活。
之后,杜某通过中间人分多次给了宋某 80 万元。
撒传单后又勒索 187 万
杜某的妥协有效吗?
很快,他就发现宋某又开始找他要钱,这次的手段更加 " 疯狂 " ——发传单。
杜某所工作单位的保安记得,2018 年 1 月 16 日 10 点左右,一辆黄色的出租车缓慢行驶过门口的过程中,有人坐在车内从车窗向外抛洒大量的传单,传单内容是单位的 " 杜主任是个强奸犯 "。
这样的传单伴随了杜某近两年,发传单的正是宋某。常德武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因杜某无力支付,宋某采取在杜某单位抛撒有损他形象的传单的形式逼迫被害人杜某继续给其钱财。
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2017 年 12 月 5 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 年 7 月至 12 月 5 日间,宋某 7 次在某单位门口丢发传单数千份,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 7 日。
拘留期满后,宋某变本加厉在杜某单位抛撒传单 20 余次,每次抛撒传单数百上千张,并在抛撒传单后用多个电话号码给杜某打电话、发短信恐吓杜某,给杜某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2018 年年初,杜某调换了工作岗位。宋某得知后,继续发短信恐吓杜某,称杜某不给其钱财便去他的新单位抛撒传单。因惧怕宋某的行为给自己在新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杜某只能又一次找前妻帮忙劝宋某,这一次宋某一开口便是 187 万元。
" 我实在是无力承受了。" 杜某给了 20 万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统计,宋某为满足自己私欲,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 1 日期间,多次敲诈被害人杜某钱款共计 300 万元,其中既遂 133 万元,未遂 167 万元。
没有证据证明 " 强奸 ",获刑 10 年
宋某称,她将这 133 万元给自己女儿读书花了几十万元,还存了几十万元准备用来养老,生活开销也花费了一部分。" 这些钱我不愿意退,这是我应得的,在年轻时,杜某给我造成了创伤,他应该给我房子和车子。"
宋某自己认为杜某应该给她补偿 300 万元,这是她心里的数。" 以前女儿要读书,我自己要留点钱过日子,生活要过得好一点,我还想给女儿在长沙买套房子。"
宋某甚至在供述中称," 如果不刑事拘留,剩下的 167 万我是肯定还会要的,除非判刑不让我出去,否则我还是要找杜某要钱。"
对于宋某所说的 " 强奸 ",杜某矢口否认。" 我与她没有任何情感的纠纷,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她的真实目的就是要敲诈我。"
在庭审中,宋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最终法院认为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300 万元(其中既遂 133 万元,未遂 167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合各项情节考虑后,一审以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宋某以原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述,请求二审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在本案杜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刑事谅解书》,表示其相信宋某已经认真悔罪,对宋某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宋某从轻处罚。
常德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在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量刑证据,故对其依法改判,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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