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福州的金女士向我们平台反映,说她前些天交了3万多元的学费给一家培训机构,准备在那里学习日语,可是回家后却发现了一些让她难以接受的问题。于是第二天她就去退费,但是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她的意料,让她非常的烦恼。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金女士说,今年10月10日,她到福州市仓山区樱花日语培训中心去咨询,一位姓徐的女老师接待了她;当时那位徐老师表示,金女士咨询的课程如果当天报名的话可以给优惠价,就是32800元。
从金女士提供的《樱花国际日语学生注册合同》看到,合同为一张正反两面都有印字的纸,背面的内容是《级别课程注册登记合同条款》。
金女士表示,当天晚上回到家后,她才细看了合同,发现里面有些内容与徐老师说的不一致。金女士说,原本徐老师说可以允许她免费办一次冻结,也就是可以中间停课一段时间再复课,但合同里面写的是要收费。
另外,金女士表示,在她交费的时候以及之前,徐老师都没有告诉她,学费里面到底包含哪些费用。金女士说,签合同时,本来想看合同条款细则,但徐老师说不用看,她所说的跟合同是一样的,出于对徐老师的信任,金女士就签了。
对于这种说法,福州市仓山区樱花日语培训中心的王校长是怎么看的呢?
本期《律师在现场》的公益律师是王明文律师。
金女士说,签合同的第二天,她就去这家日语培训机构退费,但工作人员说徐老师不在;签合同的第三天,金女士见到了徐老师,要求退费。从金女士提供的录音中,可以听到她与一位女士在交流,金女士表示这位与她对话的女士就是徐老师。录音中与金女士对话的女士表示,她自己并没有仔细看过合同。
从金女士提供的录音中可以听到,与金女士对话的女士承认自己有失误,但她表示她的口头承诺也是会履行的。
由于采访当天记者和公益律师没有见到徐老师,所以没能验证到录音中与金女士对话的是不是徐老师本人。福州市仓山区樱花日语培训中心的王校长表示,对于金女士的退费行为她难以理解,如果金女士不退费的话,她们可以把金女士担心的东西做一个补充协议。
金女士说,退费进行的不顺利,徐老师说她做不了决定,找王校长沟通也没有当场取得一致意见;在金女士坚持下,福州市仓山区樱花日语培训中心最后同意退费,但退费的金额和时间让金女士不能接受。
据了解,王校长说退费要扣除1700元,是基于双方签订合同的‘级别课程注册登记合同条款’里面,第15条‘退学及退费’中写明,报名手续费200元和软件开通费1500元不可退还。不过,公益律师表示,金女士是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去要求退费的,并且金女士也还没有开始上课,因此这个合同还没有开始履行,培训中心基本没有损失,不应该扣除这1700元。对于培训中心这边不能即时退费的说法,公益律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在公益律师和记者的陪同下,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是,双方在是否全额退费和退费时间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金女士告诉记者,在记者采访这件事的第二天,福州市仓山区樱花日语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联系了她,表达了她们对这件事情的处理意见。
金女士说,之前福州市仓山区樱花日语培训中心同意退款时,还要求她要签一份《学员退学申请单》,但是因为她已经不信任这家机构了,就没有签。公益律师认为,金女士有权不签退学申请单。
对于福州市仓山区樱花日语培训中心的《学员退学申请单》,公益律师查看后认为,这个单子里面没有对退费的具体时间做出约定,不利于学员及时拿到退回的款项。
公益律师表示,如果从有利于事情解决的角度出发,进女士也可以签《学员退学申请单》,但是必须注明退费的时间等具体细节。金女士表示,目前她还是坚持全额退费并即时到款,如果最后达不到要求的话,会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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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析一下这份格式合同,合同本身的设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份合同要有效大概有这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是订立合同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自然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要依法注册、社会组织要依法设立,第二是订立的过程和形式,这个比较简单,一般合同订立需要经过邀约和承诺,不论口头协议、书面协议都可以,当然法律法规要求订立书面协议的就必须书面形式;第三是对内容的要求,合同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各方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有一个就是合同各方的主观状态要求,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这份合同是格式合同,双方经过协商是可以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后再签订的,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
这1700块钱扣的合理吗?公益律师表示学校的内部管理的规定对金女士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为什么这么说?
是否合法合理,我们要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是金女士在合同签订生效后要求解除合同,那么解除合同的形式有协商一致解除、发生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事由时解除,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经过催告后解除。那么合同解除后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学校认为合同解除会给他们带来损失,要扣这1700元钱。这里又涉及到两个法律原则,就是过错原则和填平原则,我们民法理论有主张全部赔偿损失,但也要区分过错大小。也就是说一方面金女士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另一方面学校要确认实际损失存在,如果无法证明那就属于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可能构成无效条款。
3
除此之外,如果金女士提供的那个录音证实就是徐老师的声音,那么这份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同时可以撤销合同呢?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录音属于证据,但要符合证据规则。比如录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而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内容要有辨识度,可以直接指向争议的焦点的事实,还要最好保存原始载体,最好要有相关证据佐证。至于能不能撤销合同那要经过质证等法律程序,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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