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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大元朗律法谈的设计理念之二:快节奏中做一个“慢”者,强者中做一个“弱”者。致力于生活中的法律,既能为男性“保驾护航”,也能做女性的“护花使者”

量大元朗律法谈的设计理念之一:读书要海量,能驾驭更大的东西,才能专注更小的东西。每天都要元气满满,保持心情开朗。读中国法制史,方知古有律今有法。故而有杰派漂流记之律法谈,望铭记。

高中生必知法律知识,致高中生的一封信(1)

作 者 | 元朗君(律界“意识流”)

亲爱的师弟师妹们:

你们好。

高考已经结束,元朗君在此预祝各位金榜题名,考上理想的大学。你们也许会觉得奇怪,元朗君为何要写这封信。事情是这样的:元朗君曾去一家医院就诊,挂的是专家门诊号。给元朗君诊断的是一位女医生,她无意之中发现元朗君是一位法律人,交谈之余顿生好感,于是说起她女儿的情况。言谈话语之间,元朗君了解到她女儿是一位极其优秀的姑娘,由于当时要分科,她女儿将来想学法律,但这位女医生希望她女儿能学理工科。于是向元朗君询问了相关的情况,鉴于当时时间有限,我们留了联系方式以待日后再沟通。

所以,这封信针对的群体第一类是即将要面临选科并有志于未来学习法律的高中生。其实,高中生对法律学习的概念还比较模糊,读完这封信你们就会有清晰的轮廓了。第二类是上述高中生的家长们。如果家长们能认真读完这封信,就会对孩子的法律梦想有了更多的了解,从而更能理解孩子并全力支持。第三类是已经参加完高考并准备报考法学类专业的考生。

学习法律是背诵所有的法律条文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看一般人对法律的印象吧。比如说甲已结婚,却与他经常去的酒吧里的女服务员乙关系密切。随着时间的推移,甲经不住乙的百般要求,最终向乙承诺:“给你买一套房子。”可后来甲与乙的关系日渐疏远,现在甲已经尽量不再和乙见面了。但是,乙打电话到甲的单位,责问甲为乙买房子的事情怎么样了。此时,甲到底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甲仅仅口头答应给乙买套房,赠与的财产都还不存在,当然可以撤销该约定。因此,在法律上,甲根本没有必要答应乙的请求。

像这样,发生纠纷时,看一下法律条文,就会有答案。将所有法律条文全部刻入头脑中,就是所谓的“法律学习”。这应该是一般人的印象吧?法律学习难道就是死记硬背吗?如果是这样,是无法成为顶尖的法律人的。

为什么仅仅背诵所有法律条文成不了顶尖的法律人?

理由至少有两点第一,要解决实际的问题,仅仅知道法律条文是不够的,或多或少需要对法律做解释。那么,为什么需要法律解释?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我们设想一下,要让立法者想出所有的情形并提前准备好法律条文是根本不可能的。那么,如何用法律条文来应对在这个不确定的世界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呢?答案是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将问题抽象化,用一个条文解决相类似的多个情形。那么,怎样判定抽象的规定是否涵盖了需要解决的情形?这就要依靠法律的解释。

比如说在一场足球赛上,甲临门一脚,不料用力过猛,结果踢到了对方球友乙的脸上。不幸的是,当时乙还戴着眼镜,于是眼镜损坏,导致乙的左眼重伤,虽经治疗,但视力远不如以前。后来,乙不得不辞去稳定的工作,不久又得了抑郁症。最后,乙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离开了这个世界。

与上述例子有关的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这里的问题是,甲临门一脚踢伤乙是否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其次,乙的视力下降、辞职甚至自杀,是否也能算作“造成损害”?所以,仅仅盯着法律条文,答案绝对不会自动冒出来的。

另外,还涉及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该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这一条,问题同样有很多。比如说,乙戴着眼镜是否属于“过错”?得忧郁症自杀是否属于“过错”?最终损害赔偿额如何确定?很显然,在此仅仅知道法律条文同样解决不了具体案件的问题的。

第二是法律中存在漏洞。那么,为什么会有漏洞?原因有很多,比如说因立法的失误导致有漏洞的情形,理所当然的东西,没有特意规定的情形,成为法律条文的条件尚未成熟,有待将来判例、学说发展的情形,立法者当初没有预想到的情形等等。

我们以成为法律条文的条件尚未成熟,有待将来判例、学说发展的情形为例来说明,在我国《社会保险法》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组织过听证会。当时实务界和理论界就工伤保险与第三人赔偿的关系问题,存在不同观点。由于争议太大,最终立法机关在《社会保险法》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未明确该问题。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上就出现过相关判例。

像这样尽管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关问题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绝不在少数。从这个意义上讲,仅仅知道法律条文是不够的

如上所述,有法律条文需要解释,没有法律条文也需要做补充。那么,谁能够在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那就是判例学说

关于法律的解释,其实每个公民都可以按照个人的自由来解释。但是,若周围的人完全不认可,自由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尤其是法律,既然存在着法律人这样的专业群体,在该群体内是否通用就显得很重要。

即使在法律人群体中,解释也有很多,但是最重要的解释是法院所作的解释,即判例。不管是多么优秀的法律意见,如果不能在法院得到认可,那在实际案件中就不能胜诉。这也就是为什么案件会有一审、二审、再审的原因。因此,像元朗君这样的法律实务界人士,就必须掌握法院是如何解释法律的。那么,什么叫判例?其实并没有明确的含义。在实际裁判中,法官是经过证据调查来确定事实,以此为前提,在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回应的同时也要做出具体的判断。

我们的家乡一定有基层法院,或许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甚至有高级人民法院,但这些法院的裁判就是判例吗?元朗君认为,并非所有案例都是判例。虽然天下没有相同的案子,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是如果以后发生同样的案件,将依照它来处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才属于判例。

判例是法院这样的国家机关所作的解释,而学说只是学者个人所作的解释。那么,学说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第一是对判例进行分析和整理。第二是批判判例。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判例是会发生变化的。学者发现判例中没有出现的问题,会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虽然是学者个人的建议,有时候也会在实务界形成共识。这种共识,也是法律发展的重要进程。

除了判例和学说,在解释和补充法律条文时,法律的基本思想、基本原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什么有些说理,很多法律人不得不信服?那是因为这些说理依据了法律的基本思想、基本原理。另外,这些基本思想、基本原理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法律条文与这些基本思想、基本原理的关系问题,也必须阐明。为了搞清楚这些关系问题,还需要调查相关法律的历史、与外国法作比较。

所以学说的作用在于将法律的基本思想、基本原理体系化,并且按照这个体系整理各个条文和判例,同时根据需要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读到这里,想必我们已经明白,所谓法律学习,不是记忆所有的法律条文,也不是将一个个判例烂熟于心。最需要的是学习位于各种法律背后的基本思想、基本原理,学习其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各个法律条文、判例如何从中获得基础支撑。此外,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尽浑身解数,动员所有这些知识来解决具体的问题。这才是真正的法律学习

有用心的作者,就会出现有心的读者。不管是产生情感共鸣,还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用心碰到有心,才是真正的“心心相印”。这也是元朗君对“心心相印”的另一番理解。如果你们能看到这句话,说明你们都是有心人。无论将来读什么专业,从事什么工作,我们都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并践行之,想成为法律人更要如此。

2022年6月10日晚完成于浙江

杰派漂流记 律师

The Record Of Jie-style Drifting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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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派漂流记”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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