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能分去世公公的遗产吗(照顾老人十余年)(1)

近日,越秀区华乐街社区居民叶小姐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其2002年与丈夫协议离婚,但当时女儿年龄太小,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叶小姐依旧与前夫及其公婆共同生活。2003年前夫因意外身亡,期后由叶小姐照料两位老人,直至2022年两老相继去世。

对于两老所遗留的财产,叶小姐想了解,她这个“前儿媳”能否享有遗产继承权?

律师说法

社区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由于叶小姐多年前已经与其丈夫离婚,因此不具有“配偶”身份。即使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生活,依然不是“配偶”的法定身份。所以,叶小姐并不能因为其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取得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资格。

不过,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在本案中,叶小姐虽因离婚失去“儿媳”的身份,不能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但因其多年照顾两位老人,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其适当的遗产份额。

连线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信息时报记者 何碧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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