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因为私房动迁一般没有福利性质,所以私房动迁后原则上还可以享受第二次公房动迁待遇,但在私房动迁中享受过福利性政策的除外。什么是私房动迁的福利性政策?这个问题很关键,它决定你是否能二次享受公房动迁待遇。

动迁期间可以享受公房安置吗(私房动迁后一定还能享受公房动迁待遇吗)(1)

根据上海高院2020年4号文的规定,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这一规定的意思是,私房动迁时如果享受过托底保障或者其他福利性政策,就可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从而排除同住人资格。

那究竟什么是福利性政策?怎么判断我享受的私房动迁待遇是不是福利性政策呢?针对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考虑的因素也都不完全一致。大致来说,福利性政策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享受过私房动迁安置,分到了安置房的;另一种则是私房动迁中涉及到人口因素,或者说按数人头的方式分到过动迁利益的。我们通过下面这两个案例来看看具体是怎么回事。

动迁期间可以享受公房安置吗(私房动迁后一定还能享受公房动迁待遇吗)(2)

首先,是刘大姐家的案例。刘大姐母亲名下有一套普陀区的公房,公房是在1971年的时候单位调配的。当时的受配人有刘大姐的爷爷、刘大姐的父母以及刘大姐和她的哥哥5个人。

后来,刘大姐母亲去世后,公房的承租人就变更成了刘大姐的哥哥。但是不幸的是,刘大姐的哥哥不久之后也去世了。后来,哥哥的妻子也就是刘大嫂,把公房承租人变更成了自己,一直居住在公房里。到了1984年的时候,刘大姐因为要结婚,就从公房里搬出去了。后来,刘大姐公公名下有一套46.5㎡的私房动迁,当时共安置了两套房,一套33.8㎡,另一套19㎡。刘大姐一家三口作为被安置人员拿了这套19㎡的房子。

就这样一直到了2019年,老公房要拆迁了。这个时候,除了刘大姐外,其他的4个原始受配人都已经去世。因此,动迁公告发布的时候,老公房里只有三个人的户口,分别是刘大姐、刘大嫂和侄儿。2019年12月,刘大嫂作为承租人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选了货币补偿。因为公房的居住面积有22.8个平,三块砖认定了281万,再加上其他奖励补贴,能拿到大概433万的动迁款。

后来刘大姐找到刘大嫂商量动迁款分配的事情,但大嫂认为刘大姐享受过私房动迁待遇,属于他处有房,再加上自己母子两人也要买房重新住,400多万看着多,在上海也就一套房的房款而已。但刘大姐认为,自己户口在里面这么多年,而且在公房里也住过几十年,再加上自己还是原始受配人,有资格拿动迁款。至于私房动迁的问题,刘大姐说那是自己公公的私房,和自己没有关系,不影响自己的同住人资格。公房里共有3个户口,大嫂家占2个,自己占1个,自己可以拿动迁款的1/3,也就是140万左右。

后来这件事一直没有协商一致,双方闹到了法院。普陀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刘大姐有户口,在公房里面住过,而且刘大姐享受的是私房动迁,原则上不影响刘大姐同住人的资格,有权拿动迁款。但是考虑到刘大嫂是公房的实际居住人,所以刘大嫂应该多分一点。最后判决刘大姐拿120万,剩下的310万左右归刘大嫂母子。

拿到一审判决后,刘大嫂母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刘大姐私房动迁的情况。但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二审改判率是很低的,上诉一定要有针对性,做好详细的上诉准备。首先,对于刘大姐居住的事实,我们没有异议。因此要想推翻一审判决,主要从刘大姐享受的私房动迁入手,针对这个情况,主要有两点特别需要注意:

一是私房动迁的时候,刘大姐他们选的是住房安置,而且当时安置的是公房,具有一定福利性质;

二是这套私房原本只有46.5㎡,动迁后置换的两套房加起来一共有53.9㎡,建筑面积增加了7.4㎡,这增加的7.4㎡就有讲究,根据拆迁政策来说,已经超出了原有安置面积,所以也是带有一定福利性质的。按照2020年4号文,私房动迁享受过福利性政策则不再属于同住人的规则,刘大姐不应二次享受公房的动迁待遇。

按照这个思路抓住重点提出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认定刘大姐享受过私房动迁住房安置,具有福利性政策,排除了她的同住人资格,改判刘大姐无权享有120万的动迁款,最后刘大姐一分钱也没拿到。

对这个案例进行总结可以发现,一是私房动迁享受过住房安置,二是安置面积增加或分配超过一套住房安置的,很大可能属于福利性政策,不能二次享受公房的动迁待遇。

动迁期间可以享受公房安置吗(私房动迁后一定还能享受公房动迁待遇吗)(3)

接下来我们看看第二种,也就是按照人口因素享受过私房待遇属于福利性政策的情况。

我举个例子,老王在1995年的时候享受过老婆的私房动迁待遇,安置了两套国权北路的公房,按照当时的拆迁协议和拆迁政策,动迁组考虑了老王的户口因素,在原来只能分一套安置房的情况下,多分了一套。这种情况下,如果老王父亲的公房动迁,老王即使符合同住人的基本条件,也不能享受动迁利益。

从老王这个案例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私房动迁的时候,非产权人享受了住房安置或者当时按照人口因素享受了动迁待遇的,也属于享受过福利政策,不再是同住人。

综上,在判断享受过私房动迁,能否二次享受公房动迁待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私房拆迁的时候拿了拆迁安置房,而且安置房的面积比原来私房的面积要大的;二是非产权人享受了私房动迁待遇的;三是按照人口因素享受了安置利益的。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一般来说就不能再次享受公房动迁利益了。

(注: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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