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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顺路带同事出车祸赔偿90万(男子顺路搭载同事回家出车祸)

男子顺路带同事出车祸赔偿90万

来源:潇湘晨报

来源 | 海峡导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男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结果发生车祸,王某不幸当场身亡。这起车祸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去年年初的某一天,戴某驾车下班顺路载同事王某等人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本事故责任经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戴某驾驶机动车形势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戴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就赔偿标准,双方僵持不下……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案中,戴某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好意同乘”不免赔,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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