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或养护项目,工期应根据设计方案和建设环境要求合理确定,工期变化必将影响工程措施和工程造价,建设时机必将影响工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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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措施费及建设工期

设计施工工期或建设工期偏短,明显增加了工程措施费。原则上,设计施工工期与建设工期应该相同,事实上可能不同,前者应该由可研编制单位咨询确定施工工期,后者是建设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前确定的施工工期,个别项目是开工后行政命令确定。项目建设时机和施工工期是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可研报告基本均有建设时机论证,但几乎均无施工工期论证。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多数情况是压缩施工周期,冬雨季不停工,实行“五加二、白加黑”,昼夜不休闲,施工单位产生了大量无法计量支付的的费用支出。如冬季浇筑混凝土、雨季满堂支架、逐墩独立塔吊、禁用旧钢模等。

施工工期应是根据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可实现的工期。例如,如何分析关键工点工序,拟定施工设备及器具配备安装,测算施工需要工日,计入多少雨季日、冬季日、加班工时,计算施工设计工期。工程方案调整了,弱化了工程措施要求。如在高海拔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及其它环保要求较高的路段,工程措施费是比较大的,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施工方案。

项目招标阶段,发包方或建设单位可确定工期缩展期。工程项目招标时,应依据可研批准的工期,确定了具体开工和交工日期,并给定提前或推迟交工的时间范围,超出范围则应调价或重新谈判。典型案例,50公里的二级公路改扩建项目,施工工期由2年拖至5年才交工;另一高速公路PPP项目,初步设计未批准之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开工,且将施工工期由4年缩短为3年。

工程措施与工程直接费是相互关联。如减短特长隧道,取消了通风竖井,对施工便道或反井作业、出渣方式等影响较大。土建工程费或许节省有限,但隧道机电设备配备肯定节省了;更重要的是通风照明电费及维护费是很大一笔费用,这对PPP项目很重要。

不合适的要求,很可能导致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是要赚钱的,至少不应赔钱,亏损只能是个案,不应成为普遍。因提高设计要求,支付赶工费、二次进场补偿费等,建设单位也可能变相给予“补贴”,如采取多计工程量、多结算材料差价款等。

工程措施费转为直接费,可能合理不合法。偶尔也有通过设计单位将工程措施费,转移至工程直接费中,如软弱地基上的满堂支架,施工单位要求补充支架基础设计,施工工程方案不合理,还是施工单位的要求不合理。

上述因素或情形,在传统政府还贷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PPP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等中,均有表现,只是方式、程度可能不同。

节省的工程措施费,传统建设项目可能是利润,也可能是项目造价,EPC和PPP项目更多的是效益和利润。

推迟开工,或推迟交工,或要求提前开工,或提前通车,工程措施费或工程效益,可能发生多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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