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昨天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做出修改,适应新的人口政策,取消了晚婚晚育假,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南京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

南京市政府昨天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做出修改,适应新的人口政策,取消了晚婚晚育假。

南京市政府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修改。原来规定: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这次修改是适应此前全国层面取消晚婚晚育假的做法,南京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南京市政府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307号令)也作出修改。《规定》特意增加了一条: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仇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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