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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S和PT阶段的区别(你叫OTIS)

OTS和PT阶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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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奥的斯电梯,想必大家并不陌生。作为知名企业,“OTIS”的品牌价值不言而喻,而这份价值也成为个别商家眼中的肥肉,进而做出混淆视听、浑水摸鱼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商标所有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奥的斯公司是“OTIS”系列五件商标的注册人,“OTIS”商标经过奥的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持续使用,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

吉梯公司作为“UTCOTIS”商标的申请人,在上述商标尚未合法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将其许可给中奥公司使用。

中奥公司生产了标注有“UTCOTIS”的电梯。其官方网站www.utcotis.com网站首页及内部各网页左上角单独使用了“UTCOTIS”,网站宣传了中奥公司的各种产品。

奥斯达公司销售了铭牌左上角单独使用“UTCOTIS”,下部标注中奥公司企业名称的电梯。

友人公司与奥斯达公司在同一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括电梯安装、维修等。

奥的斯公司认为:

中奥公司、吉梯公司、奥斯达公司销售了标有UTCOTIS标识的电梯。中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utcotis.com上以及其他商业推广当中突出使用UTCOTIS标识。友人公司与奥斯达司经营场所相同,为侵权提供便利。故请求法院判令四家公司共同赔偿因其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奥的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中奥公司的行为,其将“UTCOTIS”用于制造的电梯及企业宣传册、产品宣传册上,并销售了标注有“UTCOTIS” 的电梯。“UTCOTIS”含有奥的斯公司涉案五件商标中的字母,与奥的斯公司涉案五件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中奥公司的行为构成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奥的斯公司涉案五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奥公司使用utcotis作为企业官方网站的域名,网站首页及其他网页多处突出使用上述标识,且通过网站宣传其电梯产品,存在明显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网站的运营者与奥的斯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奥斯达公司的行为,其销售行为亦侵犯了奥的斯公司涉案五件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友人公司的行为,奥的斯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友人公司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同一经营地址不能得出双方在侵权上存在共同故意的结论,故驳回关于友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吉梯公司的行为,作为第9214752号“UTCOTIS”商标的申请人,在上述商标尚未合法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将其许可给中奥公司使用,与中奥公司在使用“UTCOTIS” 进行经营活动,包括使用utcotis作为域名,并在网站中使用“UTCOTIS”宣传其生产的电梯的行为上存在意思联络,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

中奥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UTCOTIS”的侵权行为、注销域名utcotis.com、赔偿奥的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奥斯达公司赔偿奥的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吉梯公司对中奥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手札:

由于奥的斯公司涉案商标所含英文“OTIS”不具有特定含义,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并通过长期使用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中奥公司等与奥的斯公司同为电梯生产制造企业,其使用“UTCOTIS” 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产品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实践中,个别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创新,一味投机取巧,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打铁还需自身硬。本案提醒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注重加强对自身产品质量的提升,加大对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与维护,加深对包括商标、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投入与积累,逐渐形成独具魅力和影响力的品牌,靠真正的实力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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