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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一整年,
一夜回到解放前!
仅仅因为在发年终奖前离职,
用人单位竟取消该离职工的年终奖,
眼看即将到手的年终奖就这样没了,
职工们该怎么办呢?
还能拿回年终奖吗?
事情是这样的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月月在大都会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月月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该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结合事实和已有证据,月月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在该公司未举证月月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月月在该年度为该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该公司关于月月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月月诉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乐乐普法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该规定,因此,从该角度来说,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支持该规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支持该规定,也即意味着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1)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了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此时年终奖的考核依据已经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年终奖;
(2)工作未满一年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了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且请求其年终奖按照一年业绩的月份比例发放,或许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乐乐有话说
就年终奖的发放规则而言,法律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尚未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制定该相关规则时,也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切不可以强凌弱、以大欺小!
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仍可以拿到年终奖。
撰稿:刘 颖
审核:陈睿卿
编辑:王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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