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道讲段子(观察梁文道论抄袭剽窃)(1)

原始积累的岁月

计算机普及,互联网发达,所以学生抄袭也就变得不容易了。我收过一份功课,里头有一大半分明就是出自第二人之手,而且还莫名其妙地夹杂着「正如我们在上一章所说」之类的怪话;不到五千字的作业,哪里来的上一章?于是我直接给他一个不及格。按照大陆的说法,这种抄袭也未免抄得太没有「技术含量」了。假如不是上网找东西很方便,假如不是计算机的文字剪贴功能很顺畅,他还会犯下这种低级错误吗?换做从前,你自己动手一字一句地抄,恐怕再笨也抄不出「我们在上一章」吧。如果用英文交作业,那就更难办了,老师只要把它送上专门检测抄袭的网站,是龙是鼠一试便知。对老师来说,比较麻烦的是抄袭外文著作的中文功课,目前还没有一套足以对付跨语种抄袭的软件,我们只能凭自己的阅历与目测的能力,很考功夫。

我上大学的时候,常常购读大陆翻译的学术论著,读得一头雾水。正打算告别中文,全面转当洋奴,一位明智的学长就告诫我:「千万不要看大陆学者翻译的东西,要看他们自己写的二手书」。这帮人连翻译都不行,难道还能写得出优秀的外国最新思潮评介吗?原来那些论著也有不少是抄回来的,同样来自国外,抄袭却比翻译好,因为翻译是硬桥硬马的真功夫,抄袭则靠咀嚼消化的软实力。许多学者的外语不到家,时时弄出把 free rider译做「自由骑士」的笑话;可是他们的领悟力奇高,又肯埋首苦读,一本洋书翻得烂透之后,再下笔就全成了自己的心里话了。所以你看他们译回来的东西往往文句不通,令人费解;但看他们自家「写」的书,却能把繁复的思想化作绕指柔,百般难题均可娓娓道来引人入胜。

于是我们同学之间就流行一句顺口溜:「大陆的外国货,抄得比译得好」。并且开始一种学术上的小游戏,专门查找那些所谓「原创论著」的真正源头,互相比赛谁的发现多。这一玩下来不得了,多少今日的成名学者早年都曾当过文抄公呀。英雄莫问出处,好些靠引进西方思潮起家的大人物,早年都有这么一段不甚光彩的「原始积累」;可我现在看到他们还是恭恭敬敬,嘴上不说,心中有改。这倒不是虚伪,而是出自同情的理解。

我们当然可以很恶意地批评这批人挟洋自重,拿外头的名字回来吓唬中国人,然后占上学坛高峯。但是换个角度想,那年头有谁管学术规范呢?就别计较论文格式工不工整了,一本砖头般的大书竟连参考书目都没有,绝大部份的翻译更是省下了注释,让读者看一堆没头没尾的「洁本」。可是大家还是甘之如饴,照读无误。我甚至觉得当时的学界对于「抄袭」根本有一套和现在截然不同的文化认知,不只不以为耻,反而视之为稀松平常的琐事。为甚么?就像李泽厚编的一套美学译丛的前言里所说的,快速引入新知要比甚么都重要,其余的事将来再说。

中国式抄袭

极为高产的法学家理察.波斯纳( Richard Posner)曾经在他的小册子《论剽窃》( The Little Book of Plagiarism)里介绍了几种不算剽窃的剽窃,或者大家不太计较的抄袭。

一种是政治人物或者明星名流聘请「影子作家」代笔写的自传,虽然它可能欺骗了天真读者的感情,使他们以为那些挂名的作者真有这么好的文笔。可影子作家的存在乃是公开的秘密,大部份人都不会对这类书的原则性有太高的期望,所以这种「剽窃」不算剽窃。

另一种是法官的司法意见书。根据波斯纳的证言,美国只有少数法官还会自己亲手撰写司法意见书(波斯纳本人就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资深法官),其他人多半只不过是把助理交上来的初稿加工一下编辑一下,然后再签上自己的大名了事。不过,由于这些意见书的版权不属于法官,大家甚至还不允许法官在里头表达什么很了不起的原创性,所以这种「剽窃」也不算是真的剽窃。

还有一种是莎士比亚的剧本。「他的剧作中有数千行是从很多别的作品中逐字逐句抄袭过来或者稍微改动重述出来的,包括一些标题和情节上的细节,而且全都没有来源说明」。波斯纳以《安东尼和克莉奥佩特拉》为例,证明莎翁如何挪用了他人的著作,可是他竟然接着说:「如果这算剽窃的话,那么我们需要更多的剽窃」。为什么?因为那个时代对创作的看法和我们不一样,我们现在总是要求原创,而当年的创造却是一种改良,一种创作性的模仿。米尔顿说过:「从别的作者那里借用,只要借用者没有把借来的东西弄得更好,那就会被好作家视为剽窃」。莎翁真不愧是莎翁,他永远都能化腐朽为神奇,所以我们大家心服口服,而且还要祈望他抄得更多抄得更妙。

其他例子我就不多说了,总之抄袭这回事不一定错,不同时代与不同的处境都有不一样的判断。首先它涉及到文化观念的演变,在浪漫主义兴起之前,大家不迷信天才的原创能力,对模仿和抄袭宽容得很。其次,就算到了我们这么讲究原创的年代,我们也会因应情况来调整一般的标准。比方说法官的意见或者判决书,谁会在乎它有多原创呢?可是当这位法官同时在大学任教,把研究助理的成果拿来当自己的作品去发表,我们就不能原谅他了。最后,首倡法律经济学的波斯纳当然也不会忘记经济的作用。影子作家与挂名作者是签过约的,双方明买明卖,无人可以置一词。法官既然不享有判决书的版权,他在这里头拿不到版税,所以法律界也就接受了助理捉刀法官签署的常规。至于浪漫主义之前的那个年代,「只要有相对少量的表达性作品不断得到增益修订,就能满足人们对这类作品的需求了」。因此那时候的文化产品消费者并不介意一件作品的原创程度。

最近,名满天下士林的中国「新左派」领袖汪晖被人揭发,指他的博士论文有抄袭之嫌。那些指控铁证如山,即便是汪晖本人一时间也没什么话好说。虽然我不能苟同他近年来的某些言论,现在也不打算为他辩护,但是就凭一个外行读者的身份,我却对他有几分同情。一来,就像我上回说过的,那年头抄袭简直就是历史共业,要是认真搞起人人过关的大清算,恐怕很多人要头痛。二来,如此普遍如此大规模的抄袭,是否也说明了当年中国知识界整体的观念问题呢?

就拿学术著作和论文的体例格式来说吧,我们知道现代西方有一套非常严密的要求,尤其美国,有些研究生只不过用错了几个标点符号就弄得整篇报告退回去重改的下场。于是人人案头必备一部厚厚的「芝加哥手册」或者「 MLA指南」,务求每一项注释与书目的形式工整无误。看起来吹毛求疵,其实它有很多实际的作用,其中之一就是方便同行查考,你那里是引用那里是复述,一目了然,看得清清楚楚。

回顾上世纪的八十年代,中国学术作品的体例简直就是一团糟,毕竟百废待兴,还没人顾得上这些许细节。所以一本大书竟然没有参考书目,一篇论文的直接引用与作者复述竟然混杂不分,其他毛病就更不待言了。甚至到了一个地步,有些人的作品根本不能算是学术论著,顶多就是通俗读物(正如波斯纳所言,通俗历史著作可以大段改写严肃的学术书籍,反正没人要求它们具有原创的学术价值);然而,他们还是靠着这种书取得大学里的崇高教职。

我应用波斯纳举出的几个剽窃例外,反复思考汪晖这件事情,怎么想都想不出他的抄袭到底符合那一种类型,看来这真是辩无可辩。只不过我仍然宽容,或许是因为中国大概连读书人抄东西算不算抄也有一套自己的「中国模式」,这三十年走过的路恍如迷雾,我真说不清它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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