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对于期间开始的时间规定的非常明确,期间结束的时间也相对明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期间期满具体时间节点的界定,因为科技的发达,传递方式的改变,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作为有工作时间的邮局,其下班时间是确定的,过了这个下班时间,你想通过邮局邮寄诉讼文书是不可能的。如下午6点下班,你在期间最后一日的下午6点前交寄邮件,不算过期,你过了6点邮局下班了,邮寄材料已不可能,如果无其他方式,期间也就结束了,也就算是过期了,该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生效了。
作为有工作时间的法院,其下班时间也是确定的,过了这个下班时间,你来送交诉讼文书,工作人员都下班了,是没有人接收的。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送达方式的改变,当事人也可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传递诉讼文书,如微信、短信、邮箱、案件信息网络等。
如一当事人在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晚上9点通过网络发送上诉状。次日上班,发现网络上收到了上诉状,时间是在上诉期间最后一日的24时之前。
因为该案件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告有一定的情绪,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权,避免案结事不了,经与原告、被告沟通,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网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并请示上级法院相关部门后,我们按照原告上诉处理。后经上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该上诉人即案件原告,主动撤回上诉并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案件顺利结案且做到了案结事了。
该案件是一个特例,是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在各级法院和政府部门推动网络办公的当下,更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电子送达的前夜,属于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按照上诉处理,当事人可能会产生较大抵触情绪甚至上访信访。
但是该案按照上诉处理并非怕当事人信访上访,而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擅自违法变更上诉期间。而是因为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电子送达的时间节点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期间最后一日的24时为节点,这样做仍然是为了适应新情况而灵活变通依法行事的。否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又会产生新的矛盾的!
建议:当事人采用法院工作人员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各种诉讼文书的,期间期满的时间节点,应该在期间最后一日的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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