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小伙伴提出以下问题:某员工因特殊原因,某月工资为零,单位只为其缴纳社保,报税时应该如何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公司只给申报个税不交社保能行吗(单位只缴纳社保)(1)

一、员工工资为0 ,单位如何缴纳社保

企业申报缴纳的社保,分为单位应承担部分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所谓员工工资为零,企业承担社保,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员工工资真实为零

企业只承担缴纳的社保费用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需要以现金形式交给企业,或者从后期工资里扣除,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工资。

假设:该企业当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61.53元,需要员工当月将对应的现金交给企业,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零元。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2)企业缴纳该员工的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其他应收款-员工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61.53元

3)员工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保对应的现金

借:库存现金 361.53元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我们关注到,员工应承担的361.53元的社保,并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计入企业费用。

4)个税申报

次月申报该员工个税时,其“累计收入”为企业上月为其申报的收入数,如果员工是第一个月入职,则其”累计收入“为零。

公司只给申报个税不交社保能行吗(单位只缴纳社保)(2)

2.员工工资实际不为零

企业承担社保,不仅仅承担缴纳的社保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企业也不再收取现金或者在后期扣发,而是由企业全额缴纳。

假设:该企业当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61.53元,但其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企业承担,实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361.53元,而不是零元。我们通过会计分录分析可以更明了清晰:

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2)企业缴纳该员工社保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61.53元

3)企业负担该员工社保,实则是企业将该员工应承担的社保金额直接作为工资金额,直接扣除,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361.53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应为361.53元,只不过扣除361.53元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后,实发为零,造成其当月工资为零的假象。

因此,企业在为该员工进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其“累计收入”为企业“上月为其申报的收入数 361.53元”;如果员工是第一个月入职,则其”累计收入“为361.53元。

公司只给申报个税不交社保能行吗(单位只缴纳社保)(3)

二、工资未发个税先报,是否可行?

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然后给职工申报了。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这个做法是否可行呢?

答:不行。

理论上,工资有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

公司只给申报个税不交社保能行吗(单位只缴纳社保)(4)

公司只给申报个税不交社保能行吗(单位只缴纳社保)(5)

公司只给申报个税不交社保能行吗(单位只缴纳社保)(6)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公司只给申报个税不交社保能行吗(单位只缴纳社保)(7)

也就是说,工资未发,不能先代扣代缴个税。这个做法不合理,有违收付实现制原则。

公司只给申报个税不交社保能行吗(单位只缴纳社保)(8)

三、注意了,9类风险点,不想被罚,赶紧对照自查!

为啥税务局一查工资就会有问题?请对照自查一下,企业是否存在以下9类风险点。

9类风险点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2.人员是否真实

3.工资是否合理

4.是否申报了个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时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根据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单独计算纳税,也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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