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呢?如果有法律是如何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呢?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么(自然人的人身自由)(1)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案例】本案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后为解除同居关系,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为廖某某付王某某6万元,以后与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王某某以后不再与廖某某有任何来往,此协议自廖某某付给王某某6万元时生效。王某某诉称廖某某未履行付款承诺。廖某某辩称,该合同是受胁迫所签,且该协议是附条件合同,合同未生效。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签订协议时有廖某某的父母、媒人马某某在场,且廖某某并未就其主张的受胁迫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难言受胁迫。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以廖某某给付6万元作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前提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廖某某随时有权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故双方协议中关于附条件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无效。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事项是对双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处理,应为有效约定,廖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么(自然人的人身自由)(2)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评析】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既涉及人身亦涉及财产问题,法院的裁判明确指出,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以廖某某给付6万元作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前提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廖某某随时有权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故双方协议中关于附条件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无效。

但是,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事项是对双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处理,应为有效约定,廖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裁判区分了案涉协议对于人身自由与对债权债务的不同效力,但是囿于《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提出人身自由之保护,故裁判只能以法理加以填补;现在,民法典第109条明确指出应当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这一概括性的条款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直接法条依据,亦体现了民法典总则编的人本思想。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么(自然人的人身自由)(3)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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