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健全立法制度机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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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立法制度机制

提高立法质效

——聚焦立法法修正草案二审

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健全立法制度机制)(2)

立法法修正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后,于1月28日完成了为期30天的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容;增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内容,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

去年12月底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立法法修改全面贯彻法治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充分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更趋成熟完善,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

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健全立法制度机制)(3)

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立法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摄影/许麟

完善“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内容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实现高质量立法的关键所在。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14个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实践的高度概括和凝练,是贯穿于整个所有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许多常委会委员表示,此次修法增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内容非常必要及时。

同时李巍、刘季幸等委员提出,这一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遵守的,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制定,都具有约束力和指导力,将其放在第二章第五节“其他规定”里,主语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很不全面,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予以体现。

进一步扩大立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这些年,国家立法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工作的各环节和各方面,确保通过的每一部法律都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充分反映体现人民意志。

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一种全新的、立足基层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的民主立法形式,在实践中逐渐迸发出强大活力。

立法法修正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

乃依木·亚森委员表示,为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民意“直通车”作用,建议进一步细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包括: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常委会做好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所在地群众的诉求和愿望,对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郭振华委员注意到,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有不少是和人大代表“家站点”统筹在一起来设立的,效果也很好,既征求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也通过各级人大代表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他建议将目前的规定修改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

听证会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协调各方面不同意见。

立法法修正草案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尹中卿委员认为,立法过程中,特别是一些重大法律立法,往往涉及一些直接冲突,应当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且向常委会报告,这样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才能更全面地反映方方面面的意见。他建议,对听证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研究补充,增加听取利益相关方和行政相对人代表的意见。

总结近年来立法实践经验,此次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立法信息,加强立法宣传工作,介绍情况、回应关切的内容。

明确法律、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公开形式,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法规、条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为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因地制宜建立地方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是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些年,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开展顺利,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法治保障。立法法修正草案进一步作出完善性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修正草案一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地方立法需求越来越多,建议对上述规定中列举的事项范围进一步充实完善。修正草案二审稿采纳建议,充实完善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社会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区域协同立法是近些年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地方人大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携手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在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跨区域河流、大气等生态环境保护,疫情联防联控,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立法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同时细化协商流程,规定:省级地方协同立法的事项范围由其区域之间协商确定,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的协同立法的事项范围由其区域之间协商确定,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陈国民委员提出,应当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建议完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相关规定,将目前的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修改立法法是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据了解,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决定将修正草案提请今年3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正积极准备及时将草案和参阅资料送全国人大代表,组织代表认真研读讨论,为大会审议做好准备。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作者:张维炜

编辑:王晶 李雅姝

审核:李宗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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