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鲜喵的第 1240篇吐血原创
喵族码字员:土豆
这几天,娱乐圈的大事莫过于肖战粉丝“偷家”AO3。距离肖战粉丝开始举报同人文相关,已经过去了8天,但事件仍然朝着愈演愈烈的方向进行着。
事件中的关键角色“同人文”本身处于灰色地带,大家对它的概念非常模糊。对于此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和看法。网友们针对“肖战是否需要负责”、“同人文到底是创作自由还是构成侵权”争论不休。但是,谁也不能说服谁。
因此,烹小鲜(pengxx01)特别采访 天泰娱乐法创始人、天驰君泰律所合伙人郑小强律师,请他用法律来为我们解读这次事件。
在法律的角度如何评价事件各方当事人,同人文是否对文中现实人物构成侵权?肖战粉丝是否有权力进行举报?肖战是否需要为此次事件向商家赔偿?
在下文中,郑小强律师将对此一一作出解答。
在解答开始之前,由于同人文还属于小众文化,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一波科普。圈内人士可以跳过此段。
同人并不等于耽美。
同人来源于日本词汇“どうじん”,意为相关的意思,和性向并没有关系。“同人小说”即从某些人们熟悉的故事、人物中衍生出来的文学作品,它的感情线可以是BL,可以是GL,可以是BG,也可是水仙,甚至是无cp。(注1)
《火影忍者》同人画作
同人并不局限于真人。
这次事件的导火索是“博君一肖”的同人创作《下坠》,但是真人同人却不能代表整个同人圈。除了现实中的人物外,漫画、动画、游戏、小说、影视等设定衍生出来的文章或者图片影音等都属于同人创作。
这里可以举两个比较知名的例子。小说《盗墓笔记》开始是小说《鬼吹灯》的同人。《五十度灰》开始是《暮光之城》的同人。
从这也可以看出,虽然还比较小众,但是 同人文化包罗万象,所涉甚广,有非常大的创作空间。这里插播一条热知识(注2),被墙的AO3在2019年作为同人作品库以超过第二名和第三名总票数获得了雨果奖最佳相关作品奖。它所主打的理念是给所有人自由无偿的文化礼物。很多同人爱好者称它为“同人的诺亚方舟”。
接下来,就让我们开始正文,以法律的角度解读肖战粉丝“偷家”AO3事件。
雨果奖最佳相关作品奖投票情况
同人文的创作基础就是在已有设定或者形象之下进行二次创作。如果同人文的设定来自于真实人物,那么它会使用真实人物姓名。面对这样的情况,同人文其实比较危险。
郑小强律师认为同人文使用现实人物姓名 很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姓名权。
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郑小强是这样解释的。
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等关于姓名权的相关规定(注3),他认为,同人文中使用的姓名一旦与特定的人结合起来,它就 具有代表这个人的法律特征,未经授权非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的名字,足以让社会大众产生对应联系,就涉嫌侵犯这个人的姓名权。
这里,他举了一个案例,深圳市鱼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思聪人格权纠纷案。
鱼丸公司制作了一款明为《思聪的日子》的游戏,并发布了《思聪的日子好玩吗,国民老公是一种什么体验》《组建你的后宫军团HTML5放置手游<思聪的日子>今日封测》等一系列吸引眼球的标题链接。
游戏《思聪的日子》
王思聪对此进行起诉,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并造成名誉贬损。
最终,法院判决鱼丸公司构成侵权,应当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向王思聪道歉,并赔偿相应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人文可能存在侵权,那么明星的粉丝是否有权力为偶像“讨回公道”呢?
郑小强律师对此回复,同人文中涉及的当事人之外的人对创作者进行批评声讨,没有诽谤、侮辱等侵犯他人权利情形的,都属于正常的发表言论。 但是真要为明星维权的话,尤其是想要通过司法程序起诉同人创作者的话,需要有明星本人授权,否则无权这样做。
针对本次肖战粉丝有组织地举报AO3是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郑小强律师是这样解读的。
首先,他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相关规定(注4)肯定一点,我国的法律鼓励依法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其有利于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规范治理。
不过,对于这次同人文引发的大量粉丝“聚众”举报行为是否合规, 从法律角度来看,要看所举报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属于举报范围?
粉丝举报内容
如果内容属实且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内容,该举报行为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反之则不在。
郑律师和烹小鲜(pengxx01)说道,根据舆情披露来看,这次之所以形成事件,是因为肖战的粉丝有组织地大规模向监管机构进行举报引发被举报涉及群体的强势反弹导致的。
在此,他也想提醒一下大家,“ 维权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一定要考虑所采取的措施与方式是否适当,注意依法维权, 避免产生网络暴力,在获取相关材料信息时是否侵犯他人隐私,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另外,这次事件也提醒了粉丝,特别要考虑相关的后果,比如是否会涉及其他圈层重大利益,相关后果是否会对自己的偶像会产生不利影响。当然,这亦非简单的法律问题,涉及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目前,“227大团结”的各路人马因为某产品在直播中支持肖战的行为开始大规模开发票。这件事情在电商圈已经成为了最大的新闻,品牌方焦头烂额甚至上了315消费保官博。
除了这家之外,其他选择肖战作为代言人的商家,这几天也都不好过。被惹怒的群体,已经有组织的开始拒绝购买此类产品。
那么,如果产品方现在主动取消合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呢?
郑小强律师对此回答是, 关键看“道德与法律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当然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一般情况之上的,毕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现在并未有披露出来的合同。
他分析的依据是“明星能够成为代言人,正是其自身有巨大的品牌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但是明星代言也是一把双刃剑,明星在道德或法律层面犯下错误后,其对品牌的破坏力也是巨大的。所以一般来说,在产品方与经纪公司(和艺人)的合约里,会有一条“道德与法律条款”,即约束艺人在合作期间不能发生酗酒、酒驾、吸毒、涉黄、涉赌、涉毒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等导致他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行为,这是对艺人行为的约束,否则产品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从而保证品牌不需为艺人行为买单。
具体到肖战粉丝与AO3事件上,需要看双方合同中这个“道德条款”具体是怎么样约定的。如果涉及艺人行为不当导致的损失,比如在本次事件中,有部分网友扒出了肖战的“黑历史”。 如果这些“黑历史”属实,且导致了他本人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品牌方很有可能根据此类约定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肖战方进行赔偿等合同权利。
而对于AO3事件影响导致的损失——这种双方签约时都不能预见或者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如何承担,合同有没有具体约定。如果没有的话, 因为这次事件并不是本人的行为导致的,所以品牌方很难从肖战本人“不道德”的角度去解除合约主张权利。”
但是,郑小强律师指出,也有的合同约定有“不论何种原因,只要在合作期间艺人出现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情形”之类的约定,这种不论原因只论结果即只要艺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结果出现,品牌方就有权主张。如果这样的话,品牌方就又有权主张了。
大规模举报,导致AO3被墙引发众怒的主体人是肖战的粉丝。从法律角度看,与肖战本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件事情确实对品牌造成了负面影响,肖战方是否有负责赔偿的义务呢?
这个问题其实和上个问题是一体两面。
不过,从明星的角度来看,会多出一个第三方,也就是明星的经纪公司或商务公司。
一般来说,明星与产品方之间的《产品代言/推广协议》是由明星的经纪公司或者商务公司与品牌方之间签订的,而明星本人与经纪公司或商务公司之间则有《演艺/商务经纪合同》进行规制。
具体到这件事来说,肖战方是否对产品方承担责任具体看《产品代言/推广协议》约定。不过郑小强律师还提到,在实务中,这种情形经常也因双方协商由艺人另外帮产品方多出席活动、多拍一些宣传影像、变更代言费或期间等方式而解决, 未必走到司法程序庭。
而真到了需要赔偿的时候,艺人和经纪公司哪一方最终承担,也要看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约定,通常是与分成比例对应,也有区分责任的,看导致赔偿的责任在哪一方,是艺人言行负面还是经纪公司运营或舆情处置不当。
郑小强律师特别强调了一点, 对于艺人这种特殊的职业,粉丝团体可以算作艺人工作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且经纪公司与艺人有能力有条件也有义务对粉丝团体进行引导和管理。
郑小强律师也建议业内经纪公司与艺人,平时就应关注粉丝动态,发生重要事件时更要及时有效跟进,对他们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引导,不能任由事情愈演愈烈却缺位失声、无所作为。
他认为, 现在许多艺人的社交媒体账号都是交由经纪公司打理,所以维护和管理粉丝群体其实是很多经纪合同中经纪公司的义务。此次事件的重大影响,再次凸显了粉丝的力量和影响。如何吸引、维系和引导粉丝,需要经纪公司和艺人共同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因为今天因同人文相关对话郑小强律师,关心此事的饭圈女孩也比较多,难得的机会下,我问了一个与此次事件关系不大,但和粉丝比较相关的同人问题。
在粉丝中间有一种商品非常流行,那就是太太们(粉丝中有才华的创作者)用自己手绘明星二次元形象制作的周边(抱枕、娃娃、钥匙扣等)。
这里特别咨询了郑律师,贩卖这样的周边是否属于违法。
郑律师很爽快地回答我, 未经授权,盈利性质的同人卡通形象周边涉嫌构成对现实人物的肖像权侵权。
他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注5)分析,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 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制作盈利性质的同人卡通形象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灵魂发问,作为粉丝,之后你还会购买这些周边吗?
事件发展到现在,AO3被墙,众人“粮仓被烧,流离失所”,肖战商业价值社会评价陷入谷底,肖战粉丝也成为了人人喊打的存在。
这一战,所有人都是输家。
现在,想使用同人文的写法,让时光回溯。在肖战粉丝点击举报的前一刻,一个黑袍客把一摞中国法律法规放到了她的手里……
注1:BL为男男恋,GL为女女恋,BG为男女恋,水仙是自己和自己谈恋爱,无cp指没有感情线。
注 2:热知识指很多人知道的信息。
注3: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注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注5: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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