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侦查,该案“黑中介”犯罪团伙与北京、河南、湖北等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黑中介”联系密切,且“黑中介”之间以虚假身份单线联系,通过互联网招募活体器官提供者,然后在医院、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再联系某民营医院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手术,从中牟取暴利。(2017年12月11日《中国新闻网》)

人体器官走私最严重的地方(竟然真有非法人体器官买卖)(1)

惊讶!真惊讶!太惊讶! 震惊!真震惊!太震惊!中国竟然真有非法人体器官买卖这种可怕的行当。此前在微博、微信上不时就能看到某某做手术把肾弄丢了,某某剖腹产后肾少了一个, 某地大学生频频失踪、疑遭摘肾,还有什么“约会,宾馆,浴缸,冰块,肾”故事时不时就重复上演,我总是斩钉截铁地回应,这些绝对是假的。

现在看来,是我错了,而且错得离谱。而我之所以做出这种基本判断,不仅仅因为中国刑法有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且这个罪名还相当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人体器官走私最严重的地方(竟然真有非法人体器官买卖)(2)

也就是说,该条罪名所规定的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组织行为造成特定的后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应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处罚。

而《刑法修正案(八)》在原刑法第234条中特加了一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笔者坚决不相信真有非法人体器官买卖,还因为中国对合法的人体器官捐献都有着严格的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人体器官走私最严重的地方(竟然真有非法人体器官买卖)(3)

以上两条理由,用最简单的语言来说明就是,任何形式的买卖人体器官行为,都是违法的。

此外,凭我对一些现象的常识性判断,医院不应该敢冒这个风险啊。因为具备做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医疗条件应该是不错的。换句话说,就是投资肯定是巨大的,应该不在乎做几例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非法所得。而非法做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一旦被发现,相关人员“蹲大牢”不说,医院被罚得破产也应该符合立法原则,这样的“投入产出比”怎么会有医院愿意承担呢?

人体器官走私最严重的地方(竟然真有非法人体器官买卖)(4)

我还用常识判断医生,他们也不该冒这种风险啊。一个可以熟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生,无疑是医术高超,肯定是高收入群体,凭“多点执业”合法行医就可以赚得盆满钵满,又何必铤而走险向监狱迈进?根据法律,移植人体器官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医院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生进行。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严格的规范。如果医生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的摘除或者移植手术,除了将被吊销执业证书之外,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风险对于早就“先富一族”的高医术医生而言,若不是大脑“短路”,是不可能参与的,除非其遭到某种势力的胁迫。

人体器官走私最严重的地方(竟然真有非法人体器官买卖)(5)

可我对此的一个个常识判断,却都完完全全错了。笔者网上搜索,真是“不搜不知道,一搜吓一跳”,竟发现非常多“人体器官移植”的信息,如“杭州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一审宣判”、“贩肾团伙圈养40人摘肾23个 肾脏以海鲜名义空运”、“全国最大贩肾案终审 组织者摘肾51枚获利千万”、“非法摘取人体器官 医生为何也参与其中?”、“武汉查获贩肾团伙刑拘11人:主犯自学建黑手术室”、“武汉“地下贩肾”案追踪:3万元取肾 数十万元卖出”、“武汉摧毁地下卖肾团伙:买肾花40万供体仅得3万”等等,实在是触目惊心。更为惊讶的是,网上还有题为《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调查报告——以武汉地区为例》的学术报告,这究竟是因为武汉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水平特别高,还是围绕武汉地区非法人体器官移植现象相对严重?

就中国新闻网报道的这个案件,竟然是“该案犯罪网络涉及中国10余省市”,其猖獗程度可见一斑。虽然“警方称,该团伙通过网络社交媒介,物色经济条件较差、年龄20岁左右的器官提供者,诱导其自愿低价出卖人体器官”, 但若不严厉打击,放任这种非法移植器官行为的存在,此前微博、微信上的“谣言”也必然很快会成为“遥遥领先的预言”,结果是更多的人将失去安全感。想想都可怕。因此,对参与 非法人体器官买卖、移植的民营医院、医生,不仅仅送他们坐牢,还要罚到倾家荡产,才能真正形成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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