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是长期困扰政府和社会的治理难题从苏州乃至全国看,目前均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途径苏州市工商局课题组结合新出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力图在“放管服”的政策背景下,探索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有效治理路径,即在有序“放”的过程中,需要探索更彻底地“放”:引入国外对“小商人”从事经营活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注册登记的制度;在更加有效的“管”时,探索流程再造、社会共治、科学智慧地“管好”;在优化准入环境的“服”时,优化理念、创新技术、大胆先行地“服务”好,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办法?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是长期困扰政府和社会的治理难题。从苏州乃至全国看,目前均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途径。苏州市工商局课题组结合新出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力图在“放管服”的政策背景下,探索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有效治理路径,即在有序“放”的过程中,需要探索更彻底地“放”:引入国外对“小商人”从事经营活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注册登记的制度;在更加有效的“管”时,探索流程再造、社会共治、科学智慧地“管好”;在优化准入环境的“服”时,优化理念、创新技术、大胆先行地“服务”好。
有序“放”,适当扩大个体经营豁免登记和备案范围
第一,有关“放宽”制度的现有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从上述立法看出,小规模经营的豁免登记制度尚不完全,仅仅给固定区域、固定时间内的民生性、谋生性营业行为留下了空间。
第二,国内外(地区)对“小商人”的豁免登记制度。从域外立法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小规模个人经营都有类似豁免登记的制度。如,根据《德国商法典》第二条之规定:小规模经营者可以自愿选择通过商事登记取得商人资格。即小规模经营者有权利而没有义务进行商事登记;在英国也是实行注册自愿原则。从《日本商法典》第八条、《韩国商法》第九条看出:商事登记对小商人不适用。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对于沿门沿街叫卖者,于市场外设摊经营者,农林渔牧者,家庭手工业以及其他由主管机关规定的小规模经营者,可免除商事登记。
从我国境内部分试点放宽地区看,如,从2012年5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开始,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苏州适度扩大豁免登记、实行备案制范围的探讨。针对苏州的特点,在现有法规政策依据下,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豁免登记并实行备案制的范围。除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外,根据苏州市农产品品牌性、季节性、社会性的特点,应当按计划、按批次、按区域为农产品自产自销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应适当区分“非法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对一些不扰民、不影响环保、不危及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小额经营行业,实行到居委会、街道进行备案管理。另外,在一定区域内可以将小商摊商贩纳入小商人范畴,承认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并免予登记。
有效“管”,构建社会共治“大监管”的新格局
第一,深入探索无证无照分类管理,推动管理模式与机制创新。着力深化和推进无证无照经营的分类监管,确定现实中不需办证办照的实际业态,针对业态进行划分并制定监管服务及承诺机制。从规范管理方式上分析,实行免于工商登记的社区备案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可依职权对经营行为给予分类指导和实施行政监管。
第二,推进部门协同监管,构建社会共治“大监管”格局。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中的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建设、完善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归集各相关部门的自然人信用信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就业服务管理和社区文明创建等工作,根据投诉、举报将无证无照经营者记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将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嵌入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决策及事务管理中,探索无证无照经营和流动人口之间的数据采集、共享和应用,不断推进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体系建设,对多次无证无照经营经查处拒不改正的,实施信用曝光制度,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失信行为、情形和程度,各部门予以联合限制。
第三,积极探索大胆先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2015年,上海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今年9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改革试点并再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苏州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划出试验田,推广和复制上海浦东“证照分离”改革经验,着力削减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将“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和“双告知”“双随机”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第四,加强监管依法履职,保障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市场监管部门应逐步建立重点领域信用监测和预警机制。可通过对投诉举报和市场主体异常行为数据的监测分析,对无证无照早发现、早处置,防患于未然;要全面整合网上信箱、网民留言、12315等咨询投诉举报及各类舆情信息;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监管领域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集中力量严厉查处;针对投诉举报高发区域和多次被举报的场所,要加强监管资源配置,开展重点举报专项执法行动,提升诉转案能力,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对警示程度高但分布零散的行业主体,要依托政府及社会落实协同共管,将其列入重点抽查对象名单,真正实现对市场主体精准监管、风险监管和智慧监管。
优化“服”,畅通智能舒适的市场准入渠道
2013年之前,无证无照经营户在市场主体中的比例一直维持在10%左右,即使工商等部门加大检查、抽查力度,无照经营现象依旧屡禁不止、反复回潮;但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无证无照经营比例已开始逐年下降。下一步,苏州市应继续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从“服务”入手,引导经营者主动办理证照。
第一,改革审批制度,创造市场准入舒适环境。下一步苏州应进一步深化改革,比如探索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实施名称自助申报等。
第二,创新登记模式,提高市场准入效力。近期 “苏州个体登记手机通APP” 上线,加入了“个体工商户开业、注销”两个登记项目。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机随时随地申请个体户开业、查看办理情况,如果材料完备2天内就可直接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下一步,苏州市可以尝试个体工商户“口头申报、当场取照”的简易登记模式:即申请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和经营场所证明,无须再填写申请表、黏贴照片,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当天即可取照。
第三,打破信息孤岛,畅通市场准入数据共享渠道。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实现“只见一面”审批,并在稳步推进“不见面”审批。但真正全面实施还涉及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而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无法完全共享等原因,申请人仍旧不可能“只跑一次”就完成登记。因此,苏州市应以成立行政审批局为契机,建立综合窗口,由“串联”审批向“并联”审批发展。同时,在江苏省政府“一张网”的要求下,苏州市政府也可加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力度,推动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真正打造登记全流程“不见面”。
第四,出台激励政策,增加市场准入附加优惠值。如,公安部门出台的“积分”制度中,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加30分,而积分多少可以影响到子女就学、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今年共有3891位申请人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得到了相应的加分。下一步,苏州可以在商业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吸引更多经营者主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可以试点出台结构性减税政策,为个体户和小规模企业切实减负等等。
(本文由江苏省苏州市工商局课题组供稿,文章刊发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7年第23期)
制作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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