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劳务费的概念、计价和索赔
一、引言
关于劳务费的概念、劳务费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人工信息费、工人工资的区别,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的计取、劳务费单价的组价,还有异型结构工程难度系数与劳务费计取的关系等问题,笔者在审理和代理的劳务分包案件实务中,感觉在业界存在一些含混不清,甚至无所适从的情况。为了厘清这些问题,笔者先后联系、拜访了建筑企业的合同预算专业人员、市造价处、劳务分包交易中心,结合去年参与审理的一起仲裁案件,写就了这篇文章,与各位同仁交流。
二、案件简介
2005年北京某工程项目通过招标确定由北京A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称A公司)施工总承包。该建设工程属异型结构,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工期紧,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为此,A公司与济南B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B公司)联系,提出由B公司进场施工以完成该工程剩余全部施工内容,包括部分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等工程。
2006年2月B公司进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务费暂估数额分别为190余万元和350余万元的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由于施工现场无法使用施工机械,不具备垂直运输条件,且水平运输条件极差。因工期紧张,双方仓促订立了上述合同。该合同价款内容约定,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还约定:"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为26元/工日";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支付率100%",其他支付方式和期限未约定。关于材料机具约定:由A公司提供水平垂直运输大中型机械,同时,未约定小型机具费和辅料由B公司承包。
2007年6月初,本案施工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在双方进行劳务费结算时,发生严重分歧,劳务费结算争议数额相差近500万元。双方曾共同进行了多次协商,未能最终解决结算问题。B公司随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三、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评析
(一)劳务用工数量应按照定额,还是按计时方式确定?
1.双方当事人的观点
B公司认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人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合同价款支付为"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支付率100%"。另,A公司收过申请人的考勤表,也对现场劳务人员人数进行过查验确认,说明双方均是以考勤表统计人员数量及工作天数来计算劳务费的。
B公司对此进一步发表意见认为,A公司主张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而该定额是按整体工程考虑的,并且适用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并不适用于劳务分包合同。本案工程施工难度大,现场又不具备机械施工条件,这些在定额子目中均不能予以体现难度系数和该计价,因此采用定额确定劳务费对申请人明显不公。
A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26元/工日,表明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按定额工计算的。同时,B公司报给被申请人的结算资料的劳务费也是按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的。故申请人提出按劳务人员人数×施工工期×日工资计算劳务费是不成立的。
2.分析和建议
首先,本案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劳务费的工日数应按建设工程定额计算,并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承包人完成和交付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物是其主要义务。因此衡量承包人物化在该建筑物的数量和价值是作为其从发包人处获取价款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就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间内,对某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建设工程的工程量规定统一的计算规则,是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因此排斥定额标准,计算的依据就会发生混乱,工程结算将无法进行,除非双方事先约定了另外的计价标准。
本案B公司要求以考勤表统计人员数量及工作天数来计算劳务费,实际是按出工人员的总天数作为工程量,而不论施工完成工程量多少。这显然有悖本案合同的性质。因为本案合同不是劳务输出合同,也不是劳动用工合同。从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来说,依据工程定额计算的成本属于"人工成本",即修造一个工程所需要的人工工日和费用;而按考勤计算的成本属于"工资成本",即企业为支付给职工付出的劳动工日而支付的费用,而不是企业为完成、建造某一项产品而发生的工日和费用。因此,以考勤计算,无法衡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就失去了建设工程的计价基础。
综上所述,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索要劳务报酬时,首先应看合同依据是什么?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应按定额计取工程量,定额以外的零星用工或定额子项没有的工程,可以考虑按计时工计算,但双方必须事先有明确约定的单价和计算的方法,并及时进行洽商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劳务费的单价如何确定?劳务费是不是就是人工费?
1.双方当事人的观点
B公司认为,鉴定单位将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建筑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依据确定人工单价是可行的,但是按照全年365天折算日平均工资是错误的,应当有休息时间;
A公司认为,应按定额工日单价计算,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定额工日单价。
2.分析和建议
在劳务费的索赔中,如何协商和确认劳务费的单价?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中经常遇到因对劳务费的概念、组价内容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的情况。笔者认为,这里首先应该明确劳务费的概念及其与劳务合同价款、定额人工费、市场人工信息价、工人工资的区别: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劳务费是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完成相关工程劳务作业所应得到工程价款中的人工成本。
劳务费不同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实务中,为了加强材料设备的管理,节省开销,发包方往往将中小型机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周转材料也由劳务分包企业承包采购和使用,并非纯粹的包清工。所以,计取劳务费时,应将中小型机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周转材料的费用分出单算;
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人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这是一个十分混乱、无法执行的约定。首先"人工费",按照当时预算定额已包括了"医疗劳保保险",这个"人工费"的含义是什么说不清;其次,"管理费"的含义是什么,是在合同总价基础上的管理费,还是在劳务费基础上的管理费以及如何计取都没有说清楚;再其次,"手头工具费"应是多少,是否包括在劳务费单价组价范围,也无法认定。总之,无法从该约定中确立劳务费的概念。
综上所述,本案在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双方又不能协商劳务费的单价,且既无劳务费组价的规定,又无劳务费指导价格的情况下,鉴定单位结合本案的综合情况,参考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建筑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额计取劳务费,也是无奈之举。
本案给予施工企业的启示是,建设工程的劳务费与预算定额的人工费是不同的,也不是人工工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处也没有对劳务费的内容作出规定,因此,只能依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洽商签证及签订补充协议时,对劳务费的组价内容及每项内容的具体含义、标准说清楚,并签署书面意见。如此,在发生劳务费的索赔时,才能顺利得到解决。
(三)关于建设工程异型结构难度系数(也称"降效系数")确定后,是否还需再支付人工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
1.双方当事人的观点
B公司认为,涉案工程难度大,如果采用定额计算劳务费,各工程应相应增加施工难度降效系数4倍。
同时认为,根据双方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A公司"应当提供水平、垂直运输的大中型机械设备"。但因异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得施工无法使用大中型机械设备。全部由B公司以人力替代水平垂直运输。因此,A公司应再支付该人力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370元万元。
A公司认为,本案工程确实存在一定施工难度,正因如此,B公司在充分考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后确定了施工难度降效系数,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同期北京市造价信息价的上限综合考虑确定计算了工日单价。
关于人工替代机械进行水平、垂直运输劳务费,B公司以单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计算,A公司不予认可。
2.分析和建议
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建设工程的设计理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诸如国家大剧院、中央电视台等异型结构工程不断涌现。但随之而来的工程量计算的标准,尤其是异型结构工程人工费、劳务费的计算依据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现有的预算定额还没有关于异型结构施工的难度系数认定的标准,这就特别需要建设工程合同双方适时、及时协商施工降效系数的比例,并取得书面洽商签证,否则时过境迁,索赔难以实现,即使进行鉴定和裁决也难以取得理想的结果。
本案A公司没有能够提供,或者说没有可供在该异型结构使用的大中型机械,因此B公司认为,除在定额用工基础上增加难度系数用工外,还应单独计算一笔人工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笔者认为,从相关证据看,施工难度系数的增加,主要与A公司无法提供水平垂直运输机械有关。鉴定单位在测算难度系数时,是假设A公司提供了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难度系数,因为预算定额规定的用工标准都是视同正常提供水平垂直运输机械情况下测算的,否则,定额就没有"高层建筑超高费"的规定了。鉴定单位已经用增加难度系数用工,解决了B公司人工替代机械进行水平垂直运输而增加的用工数量问题,B公司再另行追要一笔人工替代机械进行水平垂直运输费的要求是值得商榷的,除非B公司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人工水平垂直运输费应单独计取,或双方事先有约定。
四、结语
由本案情况可以提示施工企业,目前规范建设工程劳务费的法规、行政规范、惯例还很薄弱,主要靠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在订合同时充分协商,具体清晰地约定好相关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发生问题及时洽商,力争获取工程签证这一直接证据。如难以已取得直接证据时,应向法律专业机构或人员咨询、获取、组织间接证据的方法、途径,以及分析确认间接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这样才能更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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