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

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瓯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

  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块。

  二、征收范围

  (一)岙儿垟及原水上派出所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楠江中路,南至楠江中路(含原水上派出所地块),西面靠山,北至清花东路(具体以县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碧桂园西南首地块四至范围:东至ZX-D1-05地块,南至楠溪江,西至绿化地块,北至楠江中路(具体以县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月内(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31日)。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永嘉县瓯北东片开发建设指挥部。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具体见附件)。

  六、本征收决定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瓯北街道清水埠城中村改造

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块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永嘉县瓯北街道清水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块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内的被征收合法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块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清水埠城中村改造ZX-H2-22、ZX-H2-23、ZX-H2-24、ZX-H2-07、ZX-H3-06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其征收范围:

(一)岙儿垟及原水上派出所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楠江中路,南至楠江中路(含原水上派出所地块),西面靠山,北至清花东路(具体以县政府公告的范围为准);

(二)碧桂园西南首地块四至范围:东至ZX-D1-05地块,南至楠溪江,西至绿化地块,北至楠江中路(具体以县政府公告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本工程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所在地块产权安置(以下简称就近产权安置)的,安置地点由实施单位统一安排,采用期房安置,安置房为高层商住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为4200元/平方米;奖励增购面积价格为5880元/平方米;标准样本安置房均价按市场评估确定。

第六条 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方式是国有划拨的,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方式为国有划拨;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方式是国有出让的,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方式为国有出让。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嘉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永嘉县瓯北东片开发建设指挥部。

第二章 合法房屋产权认定标准和价值评估

第八条 原有房屋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被征收人对相关证件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核对确认。

第九条 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95号)有关规定执行;已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和基底面积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地勘测确认。合法建筑的认定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凡在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有关批准建房手续,但权属四至清楚,未进行过拆建、扩建、改建的,视为合法建筑。

(二)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或人民政府有关建房审批、处罚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三)凡在1990年4月1日以后在城乡规划区内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补办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四)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中合法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实际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不符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实施单位调查核实认定;对核实结果确有异议的,经实施单位申请,由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复核认定。

第十条 本工程项目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暂缓私建审批的危旧住宅,确因条件限制未按危房程序审批而已改建、拆建的住宅房屋,可按改建、拆建前的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基底面积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计算;房屋结构和修正系数根据实际由评估机构确定;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或符合本方案第十条规定的住宅房屋,其重置价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现状的房屋结构结合成新计算。

第十二条 征收公共事业房屋以及附属物征收人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和当地规划要求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其残值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安置。

第十四条 其他特殊用房的安置补偿,按照《永嘉县特殊用房征收补偿实施意见》处置。

第十五条 涉及租赁的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其租用关系终止产生的经济关系问题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涉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参与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开展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县瓯北东片开发建设指挥部、社区代表等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章 住宅用房安置方式和补偿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应安置面积: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则按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确定应安置面积,如安置面积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则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其中应安置面积减去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称为空翻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公寓式住宅,则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再按户增加原合法建筑面积25%的安置面积,其增加面积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二)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本工程范围内有多处独立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合并一户计算总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总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包括增加面积、下同〉、奖励购增面积)与被征收人应支付的安置房价款计算公式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总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 奖励购增面积。

(二)被征收人应支付的安置房价款=应安置面积×综合成本价 奖励增购面积×增购价-各项奖励-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原房屋重置价(折旧后)-房屋装修补偿-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安置的,其安置方式和选择套型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被征收人选择就近产权安置的,其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原则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的总安置面积范围内,并按实施单位提供的拟设计套型就近选择套型,确因设计原因,选择的安置房套型面积超出协议规定安置面积10平方米(简称自然增购)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结算,但每户只能享受1套安置房的自然增购,超出10平方米(自然增购)以外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房所在地块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结算后的货币补偿款直接冲抵安置房应支付价款,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工程进度缴纳。

(二)被征收人符合2套(含)以上安置房选择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总安置面积范围内按实施单位提供的拟设计套型自由选择,但选择最小套型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不包括自然增购面积,下同)。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先按照被征收房屋就近产权安置方式计算总安置面积,再按总安置面积乘以所在地块标准样本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扣减被征收人应支付的安置房价款,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安置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被征收人应支付的安置房价款。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与产权安置房相结合的,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小于70平方米,并且不少于人均居住面积30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房所在地块的市场评估均价进行结算。

结算后,其选择安置房部分相对应的货币补偿款直接冲抵安置房应支付价款,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工程进度缴纳。

需直接冲抵的部分货币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款总金额×选择的安置房面积/总安置面积。

第二十五条 本区块内最小套型设计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总安置面积仍然小于安置用房最小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增购价购买至最小套型面积,如确因设计造成小套型安置房不够的,其超出7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以及房屋装修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和自然增购面积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三)经认定为合法附属房屋面积享受1:1置换住宅面积,按综合成本价计算,除重置价和临时安置费外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沿主要街道两侧沿街一层住宅具有商业价值部分(进深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不足6米的按实际计算),被征收人可以可选择以下一项进行结算:

(一)被征收人不再选择实施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商业价值部分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扣减相应面积的住宅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并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商业价值部分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商业价值部分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商业价值部分建筑面积×(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住宅市场评估价)。

(二)被征收人选择实施单位提供的住宅安置房和商业用房的。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商业价值部分每间就近选择实施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其等面部分按住宅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已安置的商业用房面积在总安置面积中扣减;因“面积就近”原因造成的少于或超出原住宅房屋商业价值部分建筑面积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被征收房屋商业价值部分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可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增购至20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不再选择实施单位提供的住宅安置房,但选择实施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的。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有商业价值部分每间就近选择实施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其等面部分按住宅市场评估价扣减货币补偿款;因“面积就近”原因造成的少于或超出原住宅房屋商业价值部分建筑面积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被征收房屋商业价值部分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可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增购至20平方米。

沿主要街道沿街两侧一层具有商业价值部分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实施单位提供的临街一层商业用房。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最终价格待被征收人认购确定后,在协议签订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该安置房的层次、朝向以及区位等因素增减确定。

安置房交付时的最终建筑面积以县房屋登记部门测量审核结果为准,超出安置协议中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所在地块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商业用房最终价格待被征收人认购后,结合实际面积、对应的市场评估价、层次、区位等因素增减进行结算。交付时的最终建筑面积以县房屋登记部门测量审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合法“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安置价格按综合成本价结算,不享受本方案的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每套安置用房最多只能认购1个地下车位;车位价格暂定10万元/个,认购确定后车位最终价格根据车位具体区位、大小等因素增减确定。地下车位兼具人防功能,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物业用房的配置按商品住宅规定标准执行。安置房应交缴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签订相关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合法证件交实施单位,并委托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期限(另定)内签订相关协议、腾空房屋的,其奖励标准如下(不包括增购面积):

(一)协议签订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交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截止日期(另定)前自愿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经验收合格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网格腾空奖:工程范围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网格、规定期限内签约率与腾空率都达到100%的,经验收合格的,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面积增购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自愿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增购面积奖,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合法建筑为一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0.9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二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1.15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三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1.5倍的增购。

合法建筑为四层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25%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五层以上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15%的增购;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按户给予建筑面积(25)平方米的增购(一套多户的按一户计算)。同一间单间通天式住宅房屋局部层数不一致的,按实际层数分开计算奖励增购面积。

2.增购的建筑面积价格按增购价计算。

(五)临时安置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的,给予临时安置费5元/平方米·月的(计算奖励期限为36个月)

(六)车位购置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的,给予3万元/个的车位购置奖励。

第四章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所称的商业用房是指权属证件登记为商业用房,或提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合法有效商业用房审批文件经认定为合法商业用房的。

第三十六条 征收商业用房按“货币补偿、产权安置、货币补偿与产权安置相结合”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进行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商业用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与实施单位签订相关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合法证件上交给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被征收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款。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安置的,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按1:1安置商业用房,原则上采取就近安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变,被征收合法商业用房的重置价及装修等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等面积部分商业用房的价格按住宅综合成本价计算,因设计原因造成的面积差异超出或少于部分,一律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1.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相关协议的,给予应安置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截止日期(另定)前自愿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给予应安置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安置相结合,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前与实施单位签订相关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在签订相关协议、按期搬迁,经验收合格后,则按本条(一)、(二)项计算补偿。

第五章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合法用地是指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临时工业用房是指经县住建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用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市场评估价给予残值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工业用房征收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值置换和土地置换等4种方式。

第三十九条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征收工业用房中可移动的设备,其搬迁费、拆装费由实施单位按搬运价格和设备拆御、安装价格予以补偿;征收不可移动设备造成设备报废或无法恢复使用的,实施单位应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工业用房总评估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或按拆迁决定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第三十九条第(一)至第(四)项内容予以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确定。

第四十一条 选择产权调换(即调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调换:

(一)被征收人可按每亩合法用地向征收人调换300平方米写字楼式办公用房,互不结算工业用房价值与调换的写字楼式办公用房的差价。

在产权调换的基础上,征收人可给予被征收人增购写字楼式办公用房,增购面积控制在调换面积的20%以内,价格按5880元/平方米计算。写字楼式办公用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征收人可按每亩合法用地向征收人调换400平方米写字楼式办公用房。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后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土地使用权不再予以补偿。

调换的写字楼式办公用房的价格按综合成本价4200元/平方米计算,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在产权调换的基础上,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增购写字楼式办公用房,增购面积控制在调换面积的20%以内,价格按5880元/平方米计算。写字楼式办公用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三)被征收人可按工业用地容积率向征收人调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被征收工业用地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被征收工业用地面积调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被征收工业用地容积率在1.0以上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调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

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后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土地使用权不再予以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地性质为出让的,调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的价格按综合成本价4200元/平方米计算,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被征收工业用地性质为划拨的,调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的价格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

被征收工业用地容积率在1.3以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可给予被征收人增购写字楼式办公用房,增购面积控制在合法用地面积的20%以内,但增购面积加上调换面积不得大于按容积率1.3计算的面积,增购的写字楼式办公用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写字楼式办公用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以外的各类补偿,由征收人按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等值置换的,被征收人可按本方案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补偿内容及协议签约奖、腾空奖合计总额等值置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二至四层“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住宅,置换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写字楼式办公用房、二至四层“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安置房源由实施单位指定,原则上采取就近安置。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可给予被征收人增购,增购面积控制在合法用地面积的30%以内,增购的商业用房、住宅的价格,统一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优惠(优惠按办公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计算)结算差价。

等值置换的安置房用地使用方式为国有出让的,按照国有出让市场价值评估;等值置换的安置房用地使用方式为国有划拨的,按照国有划拨市场价值评估。因设计原因,超过调换、置换、增购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已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面积不再实行等值置换。

等值置换住宅套间的停车位按1:1购买,等值置换商业的停车位按设计比例购买,价格10万元/个

第四十三条 工业用房补偿和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搬迁截止日期前自愿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工业用房,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征收人统一办理注销手续,经验收合格后交予实施单位拆除的,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货币安置奖: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截止日(另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以补偿金额的10%予以奖励。

(二)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截止日期前自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土地面积给予每亩30万元的奖励。

(三)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截止日期前自愿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按合法土地面积给予每亩3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因设计原因,超过调换、置换、增购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征收工业用房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但确因企业生产发展需要,符合产业政策的,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能够安排合适用地的,按1:1.2的净用地面积异地置换土地,置换用地与被征收土地由同一家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计算土地级差地价,拆迁的工业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一次性补偿。

第四十六条 存货、原材料的搬迁费根据货物运输市场价格确定。

第六章 土地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道坦补偿标准:征收房屋的道坦有合法手续的,给予补偿300元/平方米;无相关手续但有围墙闭合的或四至清楚且已硬化的道坦,给予补偿200元/平方米。

第四十八条 已实行补偿安置以外的其他土地上附着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砖混结构建筑物为300元/平方米。

(二)木结构建筑物为200元/平方米。

(三)猪栏、牛栏、粪坑等附属物均为50元/平方米。

(四)化粪池2000元/个。

(五)粪坑为500元/口。

(六)砖石、块石、乱石结构围墙均为40元/平方米(仅计地上部分)。

(七)其附着物的建筑基底面积在征地补偿地价基准上再给予补偿100元/平方米。

(八)其他未涉及附着物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清水埠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已实行补偿安置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地基准价补偿。

第七章 临时过渡和搬迁补助标准

第五十条 清水埠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原则自行解决周转房。其临时安置费以原合法建筑面积(含未登记经认定视为合法的面积)为基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住宅用房每月15元/平方米。

(二)关于商业、工业(仓储)、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可参考该地段签订协议时的市场租金价格计算。

(三)被征收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800元。

(四)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为房屋所有权人自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后4个月,改造工程建设周期为36个月。

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时间自腾空验收之日起6个月后起,在36个月建设周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价格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在被置换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10天内先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临时安置费;剩余临时安置费每年度结算一次,交付安置房后的4个月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在交付安置房时支付给被征收人。

(六)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

(七)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分摊到市场化安置面积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其中市场化安置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产权调换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确定计算。

第五十一条 清水埠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拆迁的合法房屋(含未经登记产权经认定视为合法面积)的,实施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一)搬迁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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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回迁时,实施单位应当再次支付与搬迁时等额的搬迁费。

第八章 安置房认购程序和付款结算方式

第五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截止日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征收人统一办理注销手续,验收合格的,由实施单位结合购房款缴纳情况发给认购顺序号。安置房交付时根据以下办法和程序挂图、分档依次选择认购:

(一)凡在截止日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按时缴纳各期购房款的,确定为“并列第一”。安置房交付时由公证机关先组织“并列第一”被征收人摸文确定认购顺序号。

(二)凡在“并列第一”之外被征收人的认购顺序号实行积分制,从高分至低分确定认购先后顺序。被征收人的基准分为100分,未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及各期购房款未按时缴纳的,逾期1天对应项扣1分。如遇同分,由公证机关组织同分者摸文确定认购顺序号。

(三)按照安置房认购顺序号依次在各自的套型档位内认购定位,确定幢、室号。

第五十三条 《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实施单位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结清被拆除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款和奖励金,并冲抵安置房购房款。剩余应缴购房款按如下规定分期缴纳:

第一期:安置房开工后20天内预缴应缴购房款的30%;

第二期:安置房施工至±0.00时缴至应缴购房款的60%;

第三期:安置房主体工程结顶时缴至应缴购房款的90%;

第四期:安置房交付前凭缴款通知和结算单结清实际差价款,领取安置房调配单,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因被征收人未按期缴纳购房款的,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按日计收应交未交款的0.5‰违约金,逾期6个月未交清购房款(包括违约金)的,实施单位有权处置被证收人的安置房。

  第九章 其他事项补偿标准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腾空时,对被拆迁房屋独立报装的电表、水表等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

(一)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二)水表:凭自来水厂报装证明予以一次性补偿780元/户。

(三)电表、水表统一由电力部门和自来水厂拆除、注销,原电费、水费由被拆迁人在领取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四)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一次性补助108元/户。

(五)电信宽带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企业208元/台、个人308元/台;移动宽带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58元/台。

(六)其他未涉及事项,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章 征收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永嘉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发生争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十七条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永嘉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永嘉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征收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被征地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提存安置财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方案涉及房地产的评估价的基准日为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并公告之日。

第六十一条 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房屋腾空时间,均以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公布的时间为准。 

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六十二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项均按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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