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岗位休养协议书(离岗体检建议定期复查)(1)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未明确劳动者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检查,并未能告知劳动者,此举与《职业疾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相悖,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解除。

【案情简介】

1、2012年3月29日起闵某进入天津某风电设备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岗位为操作工。2016年4月5日,双方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闵某还签署了职业病危害附加合同告知书,该告知书上记载闵某所在部门为生产岗位和工种为打磨,工作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铝合金尘和噪声。

2、2016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为2017年1月31日,同时约定了补偿方案,另约定协议完成后员工需要继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证正常出勤至2017年1月31日,并完成此期间的搬迁以及善后工作。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公司和员工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3、2017年2月13日,天津某风电设备公司为闵某安排体检,体检类别为离岗,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噪音,体检结果为:未见目标疾病;右耳语频听力大于25db,双耳高频听力受损平均听阈大于40db,建议定期复查。天津某风电设备公司取得体检报告后,未向闵某进行送达。

4、2018年1月9日,闵某在应聘案外人公司时进行了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为左右耳高频听阈大于40db,噪声作业职业禁忌症。2018年1月在闵某向天津某风电设备公司索取体检报告时,天津某风电设备公司才向闵某出示。

5、2018年8月9日,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为天津某风电设备公司,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为从事噪声作业五年,诊断结论为不能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6、闵某认为天津某风电设备公司解除协议应被撤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工资损失。

【裁判结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1182号裁决驳回闵某继续履行合同的全部仲裁请求;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0350号民事判决裁决驳回闵某继续履行合同全部仲裁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终2016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工资损失。

退出岗位休养协议书(离岗体检建议定期复查)(2)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与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因素的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同时履行职业病体检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部分劳动者签署解除协议书后拒绝做相应的体检,建议解除协议书中明确劳动者已经知晓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的权利,如未在规定的时间(明确具体日期)前往指定职业病体检机构检查,视为放弃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等。

提示劳动者工作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需要与单位协调先做好相应的离岗体检,并确保离岗体检不存在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情形下,再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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