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
(1)、征收的赋税。汉 张衡 《东京赋》:“征税尽,人力殚。”《国语·楚语下》“王取经入焉以食万官” 三国 吴 韦昭 注:“经,常也。常入,征税也。”
(2)、征收赋税。《礼记·王制》“关讥而不征” 唐 孔颖达 疏:“虽无征税,犹有讥禁。”
秦朝征税: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为了保证国家取得田租,防止农民逃租及其他损失,秦律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田律》规定了田租应交粮草的种类、数量,如每顷地"入刍三石,藁二石";《仓律》规定了地租的保管,"入禾稼、刍、稿"要记帐并上报,每个仓库都要有一本帐。
为了防止官吏据田租收入为己有,秦律规定了"匿田"罪,如果部佐已向耕田农民收取了田租,却不向上级报告,已经将土地授给农民并已收取地租的,就是犯"匿田"罪。[13]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农民户数的多少直接影响户赋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秦《仓律》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称"收泰半之赋",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赋,实际上承袭了六国的旧制。
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徭役主要有更卒,正卒和戍卒,以及复除。
复除就是依法规定或为帝王临时诏令免除劳动者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摇役,最初名为"施舍",即统治阶级对劳动者的一种恩赐,复除制度伴随赋税制度而来,最早见于商鞅变法。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农业生产,其历史功能在于重农抑商,发展农业,促进生产,力争统一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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