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个人破产法将至)(1)

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能有效保障借款人利益,避免层层催收。同时,也倒逼消费金融机构加强授信风控,更加谨慎放款。

撰文 | 陈大柴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酝酿多年的个人破产制度终于浮出水面,借款人和消费金融机构对贷款处置除了走催收程序,还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以偿还债务。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打响了我国个人破产法第一枪。虽然该个人破产条例仅适用于深圳地区,但其中关于个人破产的申请受理、裁定条件、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出台提供诸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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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个人破产条例,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照个人破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这也即是说,当借款人遇到疫情、投资失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按照个人实际资产情况向放贷机构偿还贷款,无须再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一旦走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放款机构也就不能再进行催收。

债务人除了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还能通过和解或重整偿还一时难以承担的债务。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破产申请”规定,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同时,债权人也能根据个人破产条例要求债务人“砸锅卖铁”还款。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对于消费金融领域而言,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消费金融机构,都需要个人破产法来保障其权益。可是当前我国消费金融领域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盲区,在一定程度上供给不足,无法对消费金融实际展业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一一出具法律规范和监管细则,个人破产法便是一例。

此前,虽然有针对企业的破产法,但没有出台个人破产条例及法律规范。消费金融本质为场景金融,各类持牌和非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基于线上线下消费场景,满足消费者对零售金融的需求。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及消费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需要有相应的兜底法律加以保障。

在企业破产法的保护下,企业在无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破产,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相比而言,个人在无破产制度情况下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给放贷机构制造无休止的催收机会,即使债务人真的偿还不起,放贷机构也会想法设法迫使债务人全额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企业破产制度,但企业法人仍难逃脱连带偿还责任。业内人士透露,在具体的金融贷款过程中,一般金融机构会要求企业法人个人承担无限偿还责任,除了要求其提供担保,还会将其家人捆绑在一起。这对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主体来说,面临不小的贷后压力。

由于缺失个人破产制度,一些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便可能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同时也会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能从法律程序上厘清债务人的责任,对现行的消费金融借贷关系造成冲击。一旦借款人能申请破产,那么出借者就要更加审慎考虑借款人的资质情况,起码在授信风控方面,需要更严格的程序识别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各持牌机构的风控趋严,反而对消费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规范作用。一方面,持牌机构在与助贷方合作时,会从严审查助贷机构提供的数据,不轻易对含有欺诈风险的用户放款,这能减少贷后暴力催收等问题;另一方面,放款方授信标准提高,能提升资产质量,避免出现大面积逾期情况。

一些发达国家在经历信用卡危机、金融危机之后,便从个人破产法入手化解金融风险。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均出台了相应的个人破产法律,既保护个人消费者权益,也倒逼金融机构规范贷款流程。

至于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会给老赖留下生存空间,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规定来看,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法律也对对破产申请人限制消费、从业禁止等。

例如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表示,个人破产首先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把所有的资产都给你搜出来,都给你拿来清算。

个人破产制度在行业内被呼吁了数十年,而迟迟未推出的一大原因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近几年伴随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崛起,国家征信系统不断升级,市场中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机构参与程度加深,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打下了信用数据基础。

从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指出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到深圳推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加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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