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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装上高清监控震慑高空抛物行为。惠州日报记者张艺明 摄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种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还会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今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要自觉遵守“不从高空抛洒物品”行为规范。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受到了“硬约束”。
实际上,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高空抛物行为,并对侵权责任进行完善和细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施行后,居民如何看待高空抛物现象?物业主管部门、小区物业、小区业委会、律师等对预防高空抛物行为有何建议?为杜绝高空抛物,又有哪些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的探索和实践?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
走访
高空抛物让人忧,如何防治是难题
近日,记者走访市内部分小区发现,受访小区都曾出现过高空抛物的现象,居民纷纷表示这一现象“令人头痛让人忧”。
李女士住在市区东湖花园四号小区的一楼,被高空抛物问题困扰多时。“当初买房的时候,就是喜欢阳台外面的那个露台。”李女士说,没想到搬进去之后,露台上总是会有各种东西掉下来,包括烟头、纸巾、果皮甚至纸尿裤等。为此,李女士专门拍了图片发到小区业主群里,多次提醒业主不要高空抛物,也曾向小区物业反映,物业还贴了公告提醒,但效果不明显,“真的很无奈”。
对于高空抛物带来的危害,不少小区住户都感到担忧。家住市区鼎峰国汇山小区的业主陈女士说,有一次她在阳台上晒棉被时,看见楼上掉下来一个没熄灭的烟头,“要是当时我不在现场,可能就把棉被点着了,想想都怕。”
“最近这段时间,我们小区就发生两次高空抛物事件。”家住梵高的花园小区的业主谢先生说,一次是有人从高层抛下两个可乐瓶,一次是扔下一个奶瓶,“万幸都没有伤到人”。
在采访中,不少小区物业都表示,高空抛物是小区管理的难题之一。记者走访发现,不少小区物业都会在小区宣传栏、电梯间、业主微信群里张贴或发布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海报。“尽管加大了宣传,但高空抛物的行为还是偶有发生。”市区河南岸山水华府小区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柳瑞燕说,一旦接到业主关于高空抛物的投诉,物管人员会及时查看现场并拍照取证,但往往很难找到肇事者并进行追责,“我们只好挨家挨户上门提醒业主并明确告知这是违法行为,希望能引起他们的重视。”
探索
安装高清监控增强震慑力,多形式宣传加强防范
“高空抛物”这一管理难题到底该怎么治?部分小区通过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成立巡逻队、创新宣传形式等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位于市区下角的御景花园是惠城区较早安装高空抛物视频监控的小区。2020年9月,御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利用小区公共收益安装了57个高空抛物视频监控,后又“查漏补缺”增加到75个。
“这些监控具有夜视和动态抓拍功能,不仅能准确锁定肇事者,协助解决取证难题,还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御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高院安介绍,该小区于2012年开始交付使用,有21栋住宅楼,大部分是27层,共有住宅2298户,居民近万人。前些年,高空抛物的情况时有发生,装了视频监控后,“人为的、故意的高空抛物现象基本没有了”。
对于一些不可抗力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导致的高空抛物事件,通过视频监控也可以查明原因,提醒住户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有了这些监控,就好比多了一双眼睛盯着,可以有效杜绝故意的高空抛物行为。”
为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一些小区物业开始主动安装高空抛物视频监控。市区南山壹号小区一期于去年在小区高空抛物隐患区域安装了10个监控摄像头。“费用从小区的公共收益里支出,经过公示,业主同意后安装的。”南山壹号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负责人花韬介绍,得益于一期的探索,物业方面主动与二期开发商沟通,“开发商已同意对正在建设的二期追加投资,安装高空抛物视频监控。”
另外,高院安和花韬都不约而同提到,装了视频监控并非“万事大吉”,“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还是得跟上,“监控监管 宣传教育”效果会更好。
记者走访发现,越来越多的小区通过创新形式,加大对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增强社区居民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带动居民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社区环境。去年4月,惠阳区淡水街道万顺社区在庄士花园小区成立社区义务巡逻服务队,推动社区工作人员、小区物业、志愿者、社区居民等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杜绝高空抛物的行动中;今年9月,大亚湾区霞涌街道海韵社区通过邀请居民、物业工作人员、律师等参与拍摄“高空抛物”情景剧,加深居民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杜绝高空抛物。
释疑
高空抛物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惠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晓虎律师介绍,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列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展现了国家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近年来,随着民法典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市民对高空抛物危害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高空抛物现象有所减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行为仍时有发生。李晓虎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部分市民法律意识不强、贪图方便,不愿意跑腿,还有部分小孩因无知或贪玩,一些市民因为一时泄愤抛掷等。
李晓虎提醒,如果市民遭到了高空抛物的非法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固定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晓虎呼吁,高空抛物是害人又害己的恶习,在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贪图方便或抱有侥幸心理,文明生活理应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
部门
将对全市物业防范高空抛物进行检查指导
为了进一步明确物业高空抛物防范工作责任,去年8月,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情形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我市住建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开展了《民法典》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知识培训活动5场,培训720人次,让各从业人员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在防范高空抛物等安全保障工作中的义务。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工作,市住建局将于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高空抛物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住建(房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高空抛物防范工作的检查指导,一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外墙有无剥落、屋顶构建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装饰物、悬挂物、业主家阳台摆放的物品等)有无高空坠落的安全隐患,并在各物业管理区域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的宣传;二是督促、指导有条件的物业小区采取安装可监控高空抛物摄像设备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后,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事主做好救护、搜集证据等工作,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知多D
“禁止高空抛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不从高空抛洒物品,从事房屋装修、开展家庭活动不影响他人。
统筹 惠州日报记者香金群
采写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香金群 邱若蓉 陈相成 通讯员 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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