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解除后如何清算(终止合伙后签书面结账协议)(1)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2017年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无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

双方合伙关系终止后,未签订书面结账协议,钱某主张赵某已向其支付结算款18万元,双方已经合伙结算完毕,但双方对赵某所支付款项中8万元的性质存在争议,导致双方对合伙账目结算未能达成共识。

钱某依据合伙关系对赵某提起诉讼,请求赵某给付钱某已垫付给董某的医疗赔偿款8万元。其理由是认为双方合伙期间雇佣的工人董某在工作中因受伤住院治疗,为此钱某向董某支付了医疗等各项费用16万元,故该赔偿费用应由赵某承担一半即8万元。双方当事人散伙且未书面结账的事实均是认可的。但在散伙后,钱某认为其中的8万元并不是给付的董某医疗赔偿费用8万元,而是应当给付的除医疗赔偿费用之外的散伙分配款项。而赵某则认为其并不应当承担某的医疗赔偿费用8万元,其支付的8万元是在赵某拒绝搬离合伙场地要挟下被迫支付的款项,对此其保留要求返还的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应当审查案涉医疗费用是否属合伙一方在合伙事务中对外垫付的赔偿费用及是否应当双方分担。其次,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该双方之间散伙后应当分配的款项,在此基础上对钱某的诉讼请求从实体上作相应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