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18岁姑娘要判几年(究竟作了什么恶)(1)

"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被废除了,说起这个罪,由于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偏好(黄赌毒),大多数人都能说出来点,甚至可以绘声绘色的举出案例,谈出个人的看法,到最后基本都归结到是权贵们玩弄幼女的保护伞,如果不废除天理不容!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可能大部分人对这两个罪名并不了解,下面笔者对为什么要废除“嫖宿幼女罪”进行阐述。

"嫖宿幼女罪"历史沿革

性侵18岁姑娘要判几年(究竟作了什么恶)(2)

嫖宿幼女罪的源头是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项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1997年我国重新修订了刑法,史称97刑法,也就是现行刑法,规定了嫖宿幼女罪,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嫖宿幼女与强奸成为两个不同的罪名。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从理论上讲,强奸跟嫖宿确实有暴力和非暴力的区别,设为两个罪名有其合理性。更重要的是,新增这一罪名在当时有其现实意义。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90年代中后期是卖淫嫖娼行为爆发的时期,而中国老男人对幼女和处子之身的偏好所形成的买方市场,让这些无辜孩子的身体成为了人们把玩的器具,这不仅危害孩子本身,也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巨大的侵害。同时受限于教育水平,恐怕有些嫖娼者并不了解"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即算强奸"的规定,单设一个"嫖宿"罪,无疑更便于宣传。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幼女,规范社会秩序,嫖宿幼女罪这才出台了。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孰重孰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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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被称为玩弄幼女的保护伞,主要原因是老百姓认为明明法律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你设立个"嫖宿幼女罪"干啥。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就是强奸罪,还从重处罚,说白了就是明知对方不满14岁发生关系了就是强奸,这个罪最高刑期可是死刑啊。而第360条第二款嫖宿幼女,你更恶劣啊,花钱糟蹋小姑娘,最高刑期是个啥,才是个15年有期徒刑。犯了该杀头的罪却死不了,不是保护伞是啥?

实际上,这是大家对两罪的犯罪构成和保护的法益没有区分清楚。翻一翻刑法,我们会发现,嫖宿幼女的罪名离强奸挺远的,差了一百多条,为啥?我国刑法分则按照犯罪客体,也就是所侵犯法益不同分类,强奸罪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在第四章,嫖宿幼女则主要针对的是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在第六章。两个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完全不同的。

规定了嫖宿幼女罪,正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幼女。说强奸罪重是根据最高刑期,可嫖宿幼女的最低刑期就是5年,最高可以到15年,强奸罪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节,第一档是3到10年,从重也相对嫖宿幼女较低。所以针对一般的嫖宿行为,嫖宿幼女罪要更重,而这个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这种嫖宿幼女的行为。

可能有人觉得不对,按照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是可以判死刑的,这个嫖宿幼女只是十五年,对于那些学校幼儿园拉学生出去的禽兽,还是起了保护作用!但这不是立法的问题,这两个法条保护法益不同,算不上法条竞合,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想象竞合犯。啥是想象竞合,就是一个行为犯了数罪,怎么判?从一重。所以具有上述情节的,既犯了强奸,也犯了嫖宿幼女,完全可以按照处罚重的定强奸罪。

至于死刑,其实强奸罪的死刑判决也并不多见,一般只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情节及其恶劣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比如2011年武汉市中院对青山区男子曾强保在地窖内囚禁两名少女分别长达590天和317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曾强保被控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四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而在江苏省高院公布的另一个案例中,被告人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对8岁的养女实施侵犯,且拍摄了视频和照片,最终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而且嫖宿幼女罪在没有暴力的情形下确实比强奸罪判的更重。比如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嫖宿幼女罪的二审案件,一审中被告人张元交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有趣的是被告人在二审中提出"本案事实不清,其行为只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被告人宁愿被判处强奸罪,也不愿意被定嫖宿幼女罪,其原因正是因为此种情形下嫖宿幼女罪判的比强奸罪更重。

所以说,"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孰轻孰重?并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来进行认定。立法者的本意就是通过对两种法益全方位的保护,对未成年少女进行保护。

为什么要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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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要废除嫖宿幼女罪呢?我认为有以下两个原因。

首先,将幼女作为性交易行为的参与者,实际上是把幼女当成了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统一性的,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是有矛盾的。况且相同的行为同时构成"强奸"和"嫖宿幼女"两项罪名,也不符合立法的一般原则。

其次,嫖宿这个词对犯罪对象幼女的道德评价是不合理的。依据"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有儿童卖淫活动中的儿童均被推定为"被利用"的,而"嫖宿幼女罪"的名字会导致幼女被打上道德缺陷的标签。

因此,在强奸罪中对该种情形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将与之重叠的嫖宿幼女罪废除,是一种合理的考量。

为什么大家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如此厌恶,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声音着重强调了嫖宿幼女罪不能判处死刑,容易让大众误以为这项罪名的刑罚就比强奸罪轻,至于两罪孰轻孰重的问题,笔者已在上文中作了阐述,此处不再展开。

其实,嫖宿幼女废了也就废了,全部归为强奸实际刑期也不会差太多,对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亦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不过,这个罪真的不像大多数人所想的那样,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就会导致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使我国的法律更加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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