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许可中,这四个概念,各有其特定的含义:
(一)撤销,是指因行政机关在批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被许可人在申请许可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贿赂、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相等手段,导致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被终止。
简单讲,就是在许可取得的过程中,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有人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取得许可条件的事实被查实,就可能导致许可被终止,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许可违法发放。
撤销许可决定作出后,要向前发生溯及力,不认为以前的行为有效,并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撤回,指行政机关无过错,被许可人也没有过错,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许可被终止。
简单讲,就是在许可取得的过程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被许可人,都没有违法行为,只是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其他导致许可应当被终止的客观实际情况的出现而被撤回。
撤回许可的,仅从撤回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生效,不发生溯及力,也就说被许可人之前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三)吊销,指被许可人在合法获得行政许可之后,在从事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导致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被终止。
简单讲,吊销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是因为被许可人的特定违法行为所导致。吊销的目的不是为了纠正违法,而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付出相应的代价。
吊销行政许可的,必须得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送达之日起生效,不发生溯及力。
如果被许可人在没有取得许可资格的情况下触犯特定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对其作出吊销决定。
(四)注销,指行政许可机关终止被许可人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后,由于法定的原因,所办理的注明记载并宣示相关资格丧失效力的程序性工作。
法定原因,主要是指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获得特定资格许可的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被依法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等情形。
简单讲,注销是行政许可被终止的最后一道手续,它是一种记录和宣示,既非纠错,也非行政处罚;可能是因为行政机关、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一些导致许可没有再存在的实际意义的一些客观事实,也可能是因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主要观点来源于:晏山嵘著的《行政处罚实务与判例释解(第2版)》,第148-149页,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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