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者可恨,因自己的行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理应承担其后果!只不过,在实践中交警部门作出“伤者是碰瓷”的认定,需要承担较大风险。很多碰瓷事件中,交警认定责任时要依据现有事实,还要根据两者的口供来相互验证,实际上除非铁证如山,根据两者口供来认定责任是一大难题。
广东珠海一男子,在路上等待时机,瞄准一辆车,以一招“凌波微步”飞快地跳上一辆轿车前盖,轿车司机来不及刹车,男子被弹飞倒在地上随后被送往医院。第二天,受伤男子张口就问轿车司机索要12000元赔偿。
在此事件之前,有一男子就因为碰瓷而命丧马路。该男子在马路上观望许久,瞄上一辆大货车,倒地爬行打算碰瓷大货车,谁知预算错误,当他爬到大货车车底时,轮胎正好压在他的头上,当场脑浆迸裂,该男子当场死亡。交警判定此事件中大货车司机无责任,网友们大力称赞交警伸张正义,公平公正。
(网友纷纷认为司机无责任,碰瓷者可恨可气)
金钲律师有话说:
《交通法》第76条规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后续的赔偿,建议驾驶人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防范碰瓷或者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方便根据事实依据来明确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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