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能源发电(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1)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齐英杰 记者梁喜俊报道

“新能源已成为我区能源供给体系的新亮点、新名片。”7月2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铮在介绍内蒙古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情况时披露,“截至6月底,全区新能源装机达到5653万千瓦,占全区电源总装机的36%,较去年同期提高了0.8个百分点;上半年全区新能源发电量65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8%,占全区发电量的21.2%。”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陈铮坦陈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模式较为单一,应用场景不足,主要还是依靠发电卖电,在已并网新能源装机中,近90%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其余为外送项目,不仅电网消纳和调度运行承受较大压力,同时在牵引和带动自治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发挥作用不够。

项目申报要求“三个必须”

为加快新能源多元化场景应用,推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建设,促进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近日印发了2022年版《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

“这三类市场化方式的主要特点是自发自用、高比例消纳新能源、基本不向电网送电。”陈铮指出,三类市场化方式适用于不同应用的场景,都是基于具体的负荷设计的,并按照负荷有关情况配置新能源规模。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源网荷储一体化,针对新增(制氢及其他产业用电)负荷;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针对存量(现有自备电厂)负荷。

谈到项目申报,陈铮强调“三个必须”:

一是必须为同一个主体。源网荷储一体化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要求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要求由同一投资主体建设。二是必须具备调峰能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要求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4小时),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要求基于自备电厂的调峰空间配置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配置规模不高于自备电厂调峰能力。三是必须明确消纳条件。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增负荷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风光制氢一体化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要保持自备电厂的最大总出力不变,新能源所发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

全力推动新能源市场化消纳

最新出台上述三个实施细则,从运营管理、申报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对市场化并网消纳新能源项目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传递了从严管理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强烈信号。

一是严格执行送购电规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均明确要求不得向公网送电,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及消纳空间;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从电网购电时,要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并网型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上网部分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原则上不从电网购电。

二是严格新能源电站接入。各类项目配建新能源电站必须直接接入相应负荷,不得直接接入公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要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要直接接入该企业用户变电站,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要直接接入制氢变电站。

三是实行一体化管理。项目一体化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网,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统一经营、统一交易。一体化项目未全部建成的,不得并网。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在新能源运营期内若燃煤自备电厂停运,应建设与其调峰能力相匹配的其它调峰设施。

四是严格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对于投资主体无力实施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项目并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目的就是让能干想干的企业、具有很好应用场景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真正落地,决不让“劣币”驱逐“良币”。

“下一步,自治区能源局将结合项目实施情况适时对以上三个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后续我们还将陆续制定印发工业园区绿色供电、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等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全力推动市场化消纳成为未来区内新能源消纳利用的主要模式。”

陈铮表示,内蒙古计划“十四五”期间,全区建成市场化并网消纳新能源装机4000万千瓦以上,新增并网本地消纳新能源2/3以上将来自于市场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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